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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可以,只要在不犯罪,致他傷殘的前提下。給他一定的教訓還是很有必要的!對未成年的孩子能下如此的狠手。可見這個人販子基本沒有什麼愛心和情感。除了道德和身體上的懲罰。還是建議把真正的懲罰交給法律!同時,向他索賠高額的民事賠償。讓他也體會支離破碎的餘生。
《刑法》相關條款足以讓他悔恨終生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和第二百三十四條記載:造成被拐賣兒童重傷或其它嚴重傷害的,量刑最高可判處無期和死刑;即使是無期徒刑,相信法庭也會限制他減刑假釋。如此懲罰已經夠他悔恨當初了。比你打傷打殘他要管用的多.
作為監護人,務必看管好自己的孩子
在國內,兒童被拐賣的情況屢有發生!特別是在城鄉結合部。人們重男輕女的封建思想作祟,總覺得兒子才能“傳宗接代”。所以不惜重金通過人販子,購買本不屬於自己的骨肉。所以,作為孩子的監護人,一定要看管好自己的孩子,最大限度的避免孩子落入不法分子之手,或者身陷危難境地。
儘量剋制住自己憤怒的情緒,切勿變得被動
如果題主所說的這種情況真的發生在我的身上。毫無疑問,我會衝上去暴打人販子一頓。儘量的控制在軟組織輕傷。盡最大能力的剋制住自己憤怒的情緒,其它的都交給法律去解決,然後用愛呵護孩子,陪伴他一生,永浴幸福天倫!
棟哥曰
看你這個問題問的,如果你發現了殘害自己孩子的兇手人販子而做到無動於衷,那你真就不是人了,而是“神”了。
在這種情況下,憤怒是人的一種本能反應。只要不把人販子打傷打殘,法律還是站在你一邊的。出口惡氣,發洩一下,也是人之常情。所謂法律也不外乎人情,說的就是這個道理!
從你的描述來看,這個人販子不用你動手,法律也會給他一個痛快的。《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造成被拐賣的兒童重傷或其他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此外,根據最高院、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門《關於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第28第二款規定,拐賣兒童,並對被拐賣的兒童實施故意傷害行為,數罪併罰決定執行的刑罰應當依法體現從嚴。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我們在大街上有時看到乞討的殘疾兒童,或者肢體殘缺,或者上下肢被折磨得變形、萎縮,完全夠得上嚴重殘疾的標準。所以數罪併罰,人販子完全可能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所以,打一頓出出氣就行了,不要為他把自己搭進去,把美好的人生用來補償你的孩子,讓他生活得好一點!
打虎拍蠅
你會被判刑的,以前就有一個太原的人販子拐賣一個四川女孩,打斷雙腿,讓其在大街上乞討,女孩父親找孩子多年,找到後,看自己的孩子這個樣子,拿出劈竹子的刀,一刀劈死了拐賣女兒的男子,該父被叛死緩。
北冰洋179521932
這個別說揍了,就是打殘也是罪有應得的。
曾經看到一個故事,非常細思極恐的。有一對夫妻去泰國玩,出了機場之後,打了一輛車。妻子在車上,然後司機跟男的說後備箱的行李好像沒裝好,讓他下去裝一下。等男的一下車,司機加油門就跑掉了,並且把車門都鎖上了,男的追也沒追上。後來男的報警了,但是同樣是找了一年都沒找到。
後來男的在去泰國一個偏遠的地方尋找的時候,當地有個收養所,收養了一個斷手斷腳,眼瞎耳聾的人。這個男的看到這個人的時候,哭了。因為這個人就是他的妻子,他的妻子比較特別,臉上有兩顆對應的痣,屬於比較好找的。結果男的痛哭流涕,女的彷彿知道自己被找到了,也全身都顫抖。
這個事情據說是真實的。可見這是多麼可怕的。有很多人販子把孩子販賣了,他們的目的或許是賺錢。但是孩子被賣給了買家,那買家的意圖就不知道了。有的人家可能就是想要個孩子,而有的卻不是。有這樣的一個組織,專門把買到的孩子打斷手腳,或者弄成聾啞人,讓他們在大城市乞討,而且會把她們的容貌毀了,這樣的人其實是非常可惡的。
所以抓住了這樣的人販子,雖然不能把他們怎麼樣。但是我覺得可以把他們打殘,大不了醫藥費我出。大家覺得呢?
老王偵查記
如果是我抓住了人販子,不好意思,把ta先揍得鼻青臉腫再抓去公安局,這些人喪盡天良,不得好死。每個小孩子都是爸媽的小寶貝,被拐去弄殘,真是不知道這些畜生是怎麼幹得出來的,為了錢什麼都乾的出,也不謝謝自己,如果自己的孩子被拐去弄殘乞討是什麼感覺,真是造孽!在小時候,往往會看到一些殘疾的小孩子去乞討,以前感覺他們好可憐都會把自己身上的零錢給他們,可是現在想想真是細思極恐,也為之動容,他們還是個孩子啊!還有那些拐賣婦女的,真是該死,想到以前一部電影《盲山》,心痛,身為一個女子,可以感受到那種恐懼無助,看到這個問答,真的心痛,最後,人販子該死,打一頓送去警察局,接下來就讓法律懲罰他們吧!
曰故娘
這個很明顯是題主沒有闡述清楚,根本就不可能是抓住人販子後揍他一頓,明明是那個人販子企圖反抗和逃跑時,孩子家長即為保護孩子,又為了抓住人販子,使之不會再危害別的孩子,奮不顧身與之搏鬥,甚至在搏鬥中可能還失手殺了他,還有可能誤打斷了他的大腿,也有可能他逃跑或搏鬥的過程中無意砍斷了腳筋,總之這些都是人販子進行反抗和逃跑過程中造成的。
雖然這些屬於假設案例,但現實中還真就可能發生過,我們看下網絡上的一則故事:
看到這樣的情節,真的感到非常痛心,但更痛心的是那個父親呀,任何父親都受不了自己的孩子被人故意弄殘,然後當成賺錢工具去街上乞討,這位父親的做法完全合乎現實情理,可法律是公平的,任何人無權剝奪他人生命,即使人販子該死也應該由法律去判他死刑,而不是洩私憤將其殺害。
有人可能不能理解法律這樣的判定,但如果仔細想一想就會懂得法律這樣判的意義了,我們從下面幾點去想一下:
第一,法律不允許動私刑、洩私憤,是因為這樣最有可能導致的結果是一個好人可能因為一個本就該死的人而觸犯法律,也可能因好人報復不成反而受到對方的傷害,所以主張的是儘快報警處理,讓違法者受到法律的制裁。
第二,人在憤怒的情況下可能會判斷錯誤,假如上面的案例中是那個被殺者從人販子手中救了那個女孩,但因為沒有賺錢養家的能力,不得不一起上街乞討吶?雖然幾率很小,但如果就是真的吶,豈不是恩將仇報了嗎?
第三,孩子已經殘疾,未來生活肯定需要照顧,他可能作為孩子唯一的親人,未來只能靠他去幫扶生活,可他卻因為一時憤怒殺了人販子,自己也因此被判了刑,這樣孩子的未來生活沒人照顧豈不更加困苦,不為自己想,也應為孩子想一下呀,因為還要用自己的後半生去給孩子換回一些幸福呀!
總之在對付人販子的過程中,一定做到首先保護自己不受傷害,更不能因為一個壞人葬送自己的一生,也可能是家人和孩子的一生,要懂得什麼是正當防衛?什麼是過失傷人?要計劃好“抓捕”人販子的過程,不要因此觸犯了法律,做到一切都在與人販子搏鬥和抓捕的過程中合法的進行,切記切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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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我得福
人心都是肉長得,孩子被打殘廢有良知的人看了都難受,心態,何況是你的親生骨肉,是可忍孰不可忍,父母對孩子的愛是天生的。自己平時都捨不得打,怎麼可能看的過眼,這種憤怒是本能的,充斥大腦,打一頓是肯定的。
也是合理的,就算是法律也會有法外情的,對於這種殘忍的人販子誰都痛恨,但是要理性一點,不能直接就把人打殘或者打死了,這種人做惡天會譴責,不是不報時候未到,打一頓解解惡氣,對於這種天人共怒法律也會嚴厲的打擊,判刑,自作孽不可活。
你要相信因果,做惡的人都不會有什麼好果子吃,國情法律是這樣,只能照辦,不然打殘打死人了,自己也要負責。這種人不值得,勿以善小而不為,勿以惡小而為之。
凡事得之淡然失之坦然
打人是犯法的,我想先把他的兩隻手筋用鐵絲穿起來分開弔住,然後把兩隻腳筋也用鐵絲穿起來分開固定在地上,渾身都用開水澆一下,然後再在身上每隔十公分開一道十公分長兩毫米深的口子,在全部塗上一層蜂蜜讓螞蟻給他清理傷口,螞蟻清理完了,蒼蠅就來接班了,親吻他每一寸肌膚,最後留下幼崽悄然離去,幼崽在他的提供的營養下逐漸茁壯成長,不會浪費他身上每一寸沃土,多麼偉大,他孕育了那麼多幼小的生命,把他的價值完美的體現了出來
迷死t莊
謝謝提問:
遇到成年人強迫殘疾兒童沿街乞討時,不需要繼續查問其是不是人販子。先報當地公安把人抓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之一 :[組織殘疾兒童乞討罪]以暴力、脅迫手段組織殘疾人或者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乞討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的規定。
先追究刑事責任。在公安刑警沒趕到前,沿街群眾有權正當防衛看押犯罪嫌疑人預防逃跑。當犯罪嫌疑人逃跑時,你懂得怎樣做。
我就不說了。
黃金時代當家
建議先打碎四條腿,然後用木銼銼光了它的皮,放到濃鹽水裡先醃兩個小時。然後釘在燒烤架上,從四條腿開始,慢慢烤熟了!不要忘了撒些胡椒粉,辣椒麵、嫩肉粉之類的佐料。快死的時候。就把流浪狗喚來,慢慢撕碎它吃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