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老區現「日軍」遊街,歷史不容消費

10月7日,江蘇連雲港贛榆區一群男子穿著日軍制服在鬧市街頭舉著廣告牌遊街打廣告,有店主戲稱“皇軍都來我們家買四件套”。在鬧市,三五成群的男子身著日軍制服,手提軍刀、步槍,高舉宣傳牌子,嘻嘻哈哈地遊走在街頭巷尾……此事一出,一片譁然。

革命老區現“日軍”遊街,歷史不容消費

媒體曝光此事後,當地相關多部門迅速介入調查,經調查,十多名身著日軍制服的男子實為某影視公司職員,此次活動目的為拍攝微視頻而進行的營銷推廣。但由於此事發生在贛榆系革命老區,影響極為惡劣。針對此次事件,我們看看會觸犯到哪些法律條文: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中,第二十七條規定,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蹟和精神,宣揚、美化侵略戰爭和侵略行為,尋釁滋事,擾亂公共秩序,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男子一行身著日軍制服招搖過市,其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蹟和精神,宣揚、美化侵略戰爭和侵略行為自不必說。按照其影響範圍程度,可以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或者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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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依據法律、行政法規查驗有關證明文件,核對廣告內容。對內容不符或者證明文件不全的廣告,廣告經營者不得提供設計、製作、代理服務,廣告發布者不得發佈。同時,根據《廣告法》第三條規定,廣告應當真實、合法,以健康的表現形式表達廣告內容,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的要求。另外,遵照《廣告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還應履行廣告監督管理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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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諸如這樣不僅沒有進行報備,而且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監督的廣告營銷推廣活動就應撤下。

三、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行為,屬於尋釁滋事罪。

目前,該活動的組織策劃者仲某某已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警方刑事拘留,而他將面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仲某某糾集他人多次實施該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則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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