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沂市文明行爲促進條例》出台 明年1月起施行

琅琊新聞網10月26日訊 (記者 潘鳳娟 通訊員 徐超勤) 10月26日上午,《臨沂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新聞發佈會召開。這是臨沂市第一部關於精神文明建設的地方性法規,將於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出台 明年1月起施行

條例共六章、六十三條,分為總則、文明行為規範、支持與保障、實施與監督、法律責任、附則六個部分。為提升公民文明素養和社會文明水平,將文明行為規範分為倡導性、鼓勵性和禁止性三類分別予以規定。對見義勇為、緊急救助、無償獻血等五種高尚道德行為進行鼓勵;對友善待人、尊師重教、弘揚沂蒙精神等十八種文明行為進行提倡;從維護公共秩序、保護環境、文明出行、文明生活、文明旅遊、文明商貿經營、文明養犬七個方面,對經常發生的、社會關注度較高的五十五種不文明行為作了禁止性規定。

條例規定,通過表彰獎勵、優先優惠、支持幫扶、信用評價等方式,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進行支持保障。條例明確,通過完善教育指導、監督檢查、獎勵懲戒、投訴舉報等工作機制,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進行監督管理。條例還對公眾反映集中、社會危害性較大的十四種不文明行為設定了法律責任,增加了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立法的剛性,將為我市的精神文明建設特別是深化文明城市創建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會議指出,條例的頒佈實施是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生動實踐,是深入推進全市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保障,是提高公民文明素養、提升社會文明程度的重要舉措。會議要求,各級各部門要把學習宣傳條例與“七五”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結合起來,擴大知曉面、提高知曉率。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工作進度,及時制定配套制度,保證條例順利實施。要加大巡查力度,集中查處和曝光一批違反條例的案件,達到以案釋法、以案示警的目的。要將人大監督、政府內部監督和社會監督有機結合起來,以條例的有效實施為基礎,把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引向深入,穩步提升全國文明城市建設水平。

《臨沂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主要內容解讀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文明行為促進立法是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生動實踐。“法律是道德的保障,可以通過強制性規範人們行為、懲罰違法行為來引領道德風尚。”2018年5月,中共中央印發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立法修法規劃》提出,力爭經過5到10年時間推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全面融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文明行為促進立法,就是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相關要求上升為具體法律規定,以法的形式鼓勵和支持善行義舉,約束和懲戒不道德、不文明行為,用法律的權威來增強人們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自覺性。

文明行為促進立法是鞏固文明城市創建工作成果,提升公民文明素養的重要舉措。多年來,我市在文明城市創建管理體制、工作機制、方法載體等方面進行了積極探索,積累了豐富的實踐經驗,取得了顯著成效。通過文明行為促進立法,把文明城市創建工作的成功經驗做法加以固化,有利於鞏固和拓展文明城市創建成果、建立和完善文明城市創建工作長效機制,推動文明城市創建工作融入人們的日常生活,使文明規範成為人們的自覺意識和行為習慣,實現文明城市創建常態化、長效化推進,促進公民文明素養和社會文明水平的進一步提升。

二、條例的制定過程

市文明辦作為條例調研起草的主要責任單位,在前期認真開展調查研究、廣泛借鑑外地經驗的基礎上,於2018年4月形成了《臨沂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草案)》初稿並報市人大常委會。市人大常委會組織教科文衛工委、法工委等委室單位對條例草案初稿進行了認真論證修改。6月份,市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研究通過了《臨沂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草案)》,並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7月5日至6日,市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8月20日,市委常委會會議專題聽取了條例立法工作情況彙報。8月27日至28日,市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進行了第二次審議並全票表決通過了條例。該條例已於9月21日經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准,將於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三、條例的主要內容特點

條例共六章六十三條,分為總則、文明行為規範、支持與保障、實施與監督、法律責任和附則六個部分。總則部分,主要規定了立法目的、適用範圍、工作原則、職責界定等內容;文明行為規範部分,主要規定了五種鼓勵行為、十八種提倡行為和五十五種不得實施的行為;支持與保障部分,主要規定了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支持和保障措施;實施與監督部分,主要規定了有關部門的工作職責和監督措施及社會參與的有關內容;法律責任部分,規定了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附則部分,規定了條例的施行時間。總的來看,條例立足我市實際,堅持“不牴觸、有特色、易操作、重實效”的立法原則,著力解決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的熱點和難點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以文明行為促進為立法主線。文明行為涉及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基於這一考慮,條例將文明行為促進作為立法主線,把社會文明中一部分具有法律意義、能夠產生法律上權利義務內容的社會關係納入文明行為規範進行規定,並明確了相關的支持保障措施和實施監督要求,以達到促進文明行為、提升公民文明素養與社會文明水平的目的。

(二)注重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要求。黨的十九大提出“要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社會發展各方面,轉化為人們的情感認同和行為習慣”。條例認真貫徹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進一步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的指導意見》要求,將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作為立法目的,在行為規範中明確規定了公民層面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內容,並將有關要求貫穿條例條文始終,在相關制度設計上體現了鮮明的價值導向和指引。

(三)堅持問題導向。條例立足我市實際和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現狀,緊緊圍繞社會生活中十分突出、群眾反映強烈的不文明現象,針對問卷調查活動中梳理出的不文明養犬、公共場所吸菸、行人不遵守交通規則、亂扔垃圾、隨地吐痰、車行道內亂髮小廣告、不文明駕駛、高空拋物等十種“最不受歡迎的不文明行為”以及文明城市創建工作中發現的共性問題加強制度設計,並注重將創建工作中成熟的經驗做法以法規的形式加以固化,確保法規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

(四)強化了法規的剛性。為了保證法規實施效果,讓法規帶上“牙齒”,條例明確了開展廣場舞、露天表演以及其他文體娛樂活動製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公共場所吸菸,違規駕駛機動三輪車,在車行道內實施兜售發送物品或者乞討等妨礙交通安全行為的法律責任;創設了在公共場所散發商業廣告、宣傳品,亂扔廢棄物,在公共綠地內折摘花木果實、踐踏草坪,店外經營,不履行衛生責任區清掃保潔義務,違規養犬等行為的法律責任;規定了應當將行政處罰決定錄入公共信用信息平臺的三種情形。通過相關制度設計,有效震懾違法行為,為文明行為的養成提供強制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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