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6 《呼和浩特市餐飲服務業“四化”管理實施辦法(試行)》施行

呼和浩特日報訊 記者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瞭解到,根據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第11號令《呼和浩特市餐飲服務業“四化”管理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據瞭解,為切實規範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經營行為,有效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鞏固“廚房革命”“四化”管理模式工作成果,保障消費者的飲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內蒙古自治區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了本《辦法》。《辦法》分為總則、“四化”管理基本要求、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五部分。《辦法》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餐飲服務提供者“四化”管理中的違法行為進行監督和舉報。

《辦法》規定呼和浩特市對全市餐飲服務業實行廚房管理“透明化”、食品貯存“超市化”、用具管理“色標化”和加工製作“規範化”管理(簡稱“四化”管理)。《辦法》中所稱餐飲服務提供者,是指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從事餐飲服務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取得攤販備案手續提供餐飲服務的食品經營者。

《辦法》規定,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廚房管理“透明化”要求,採取設立透明隔斷或顯示屏方式,展示食品加工製作全過程,實施“明廚亮灶”工程;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食品貯存“超市化”要求,使用食品級整理盒分類存放散裝食品原料和拆封的預包裝食品,並按照規定的貯存條件貯存。貯存盒外要對應的標註存放食品及原料的品名、生產或加工日期,保質期等信息,防止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及原料加工食品;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用具管理“色標化”要求,對菜刀、菜墩(菜板)、其他工用具及定位存放區域用不同顏色標識區分。統一色標管理標識,原料、半成品肉類的為紅色,果蔬類的為綠色,水產類的為黃色,熟食類為白色;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加工製作“規範化”要求配備設施設備,並按照《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範》要求進行加工製作。

同時,《辦法》還規定,旗縣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餐飲服務提供者“四化”管理實施情況記入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強化監管,督促其實施“四化”管理;接到餐飲業“四化”管理投訴舉報的,對屬於本部門管轄的,應當受理,並及時進行核實、處理、答覆;對不屬於本部門管轄的,應當書面通知並移交有管轄權的部門處理。

《辦法》還對法律責任進行了明確,對具有餐飲服務提供者內外環境不清潔,物品及工用具不潔淨,沒有定位存放,廚房內堆放無關物品;餐飲服務提供者採取顯示屏式實施“明廚亮灶”的,在供餐時間未正常開機的;未實施或未完全實施食品貯存“超市化”管理要求;未實現“色標化”管理,或有色標,不按規定使用的;未制定清單式自查制度。未依據制式表格內容每天或定期檢查食品安全管理情況等行為之一的,將由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對具有廚房管理未實現“透明化”,未實施“明廚亮灶”工程的;廚房牆壁通頂、頂棚、地面、門窗未採用無毒、無異味、不透水、不易積垢、平滑的材料構築,灶臺、操作檯及工用具存放櫃、食品容器、清洗水池等未全部使用不鏽鋼材質,餐飲具、工用具清洗消毒保潔、清洗水池等設施設備容積和數量不能夠滿足工作需要,廚房入口處設為洗手水池,垃圾筒未採用非手動式,產生油煙的餐飲服務提供者排煙道未安裝油煙淨化裝置,未在汙水排放口安裝油水分離器;未按照全市食品安全信息化監管要求,配備相應網絡設施設備等行為之一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記者 劉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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