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众点评网京伦饭店涉嫌价格欺诈的举报

举报人:王海

被举报人1:

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涛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堡路38号2幢六层601-02室

注册号:91310115754770773U

网站名称:大众点评网,网址:www.dianping.com

被举报人2北京市京伦饭店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中鹏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00014270R

电话:010-65002266

举报请求:

1、依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依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予以处理。

3、依据《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多付价款,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被举报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价格主管部门公告价格违法行为的规定》公告其违法行为。

4、依据《价格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第五条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5、按照《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第五条、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书面告知举报人办理结果,或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举报人。

事实与理由:

举报人于2018年9月21日使用手机号码1860XXXXXXX(注册昵称:dpuser_9872322803),登录大众点评网www.dianping.com,购买[建外大街] 京伦饭店双人西式套餐,网址http://t.dianping.com/deal/19756664。

5份赠送亲朋好友,被举报人1旗下大众点评网站被举报人2的页面宣传为“仅售199元!最高价值840元的双人西式套餐”“¥199门店价 ¥840”有效期

2016-05-23至2018-09-30。(附购买视频)

举报人的好友2018年9月22日前往消费时,现场购买双人餐并开发票发现门店价为200元(附发票);

举报人的朋友2018年9月25日前往消费时,向服务员询问双人餐现场购买价格,销售人员说,你们属于团购客户,现场再买一份双人餐200元;如果是没有参加团购,直接到店消费的双人餐价格是按照两个单人餐价格计算158X2=316元。让人怀疑没有双人餐门店价。另外服务员让按照4选2,7选2等选餐时,提供的“西式套餐菜单”显示199双人/ 99单人,很显然不存在158元之说(附视频)。

举报人根据被举报人销售页面宣传的价格(按照4选2,7选2或者一份)计算双人价格不到700元,根本不存在价值840元(附网页截图)。

以上,举报人认为被举报人违反《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三条和《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一、未明码标价,消费不透明:

明码标价是指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价格、服务价格等有关情况的行为,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被举报人2标示的价格没有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利用消费者不知道,虚假标价,涉嫌违反《关于商品和服务实施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虚假门店价及使用引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误导购买:被举报人2的双人西餐门店价要么200元,要么没有没有双人餐门店价,要么316元,要么199元,总之存在多个门店价或者凭客服心情漫天要价,甚至按照被举报人2网上公示的价格计算也不是840元,在被举报人1的网上虚假标示门店价840元,让消费者误认为得到很多优惠的降价促销,诱骗购买,违反《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属于价格欺诈

举报人发现截止于2018年9月28日被举报人2的该款产品累计售出360份,违法所得额巨大;被举报人1网站上有大量的虚假价格标示欺诈消费者示例,应当向对待“滴滴”公司一样停业整顿并整改,避免更多的消费者上当受骗。

被举报人2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自身经营条件,准确记录所销售商品的价格,并保存完整的价格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根据《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依照《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责令经营者退还多收价款有关问题的复函》,贵局应对被举报人发出《责令退还多收价款通知书》。

被举报人1作为第三方交易平台应当对被举报人2的未明码标价甚至采用虚假的价格标示手段牟利行为予以监督,同时负有保存经营者完整、真实的交易记录等其他信息的义务,大众点评网存在大量虚假标价虚假优惠欺诈消费者行为,应配合物价部门调查,贵局作为价格监督检查机关有权利和义务向被举报人1调取其成交价格及交易记录。被举报人拒绝提供所需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对被举报人做出行政处罚。

本案事实清楚,行为恶劣,举报人恳请贵局认真调查、核实非法所得,依法查处被举报人的欺诈行为,对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请将处罚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

此致

上海市物价局价格举报中心

举报人:王海

2018年9月28日

附件:

1、商品的交易快照、图片。

2、京伦饭店菜单价格;

3、视频光盘

根据案例“杭州公布年度十大价格欺诈案例多家知名楼盘‘上榜’”

(网址:http://jingji.cntv.cn/2013/12/15/ARTI1387108080475644.shtml)

根据案例“江苏省物价局通报一批价格违法案件及处罚情况”

(网址:http://news.cnnb.com.cn/system/2013/12/23/007941991.shtml)

根据案例“国家发展改革委讯—12家企业违反商品房明码标价规定受到处罚”

(网址http://www.ndrc.gov.cn/xwfb/t20110624_41944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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