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情人解囊救急 借款還是贈與?

張某與蔡某是同事關係,兩人比普通同事關係密切得多,原本親密無間的兩個人卻因為一筆“欠款”鬧得對簿公堂,這究竟是怎麼回事呢?時報記者 劉純

案情介紹

前夫索離婚補償 情人慷慨解囊

張某在公司是銷售經理,經常和蔡某一起外出約談客戶,久而久之便產生了感情。但是這段感情並不被人所祝福,因為蔡某已是有夫之婦。在維持了一段不正當的男女關係後,蔡某決定正式與丈夫李某離婚。蔡某和李某雙方名下有一套住房,雙方約定歸蔡某所有。事後,李某得知了蔡某與張某的事,便要求蔡某支付自己50萬元補償費,否則不會善罷甘休。無奈之下,蔡某找到張某商量此事,於是張某向蔡某指定賬戶匯款50萬。

50萬元錢並不是小數目,張某經常提及此事,提醒蔡某儘快償還自己這筆借款。而蔡某認為這筆錢是張某贈與自己的無需償還。就這樣,蔡某與張某意見不一,張某訴至法院要求蔡某還債及利息。

庭審再現

借貸關係還是贈與關係?

蔡某辯稱,錢確實是張某給自己的,自己本以為以後能和張某同甘共苦,沒想到張某如此注重金錢利益。張某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因為張某與自己之間不存在借貸關係,而是贈與關係。

張某表示,這筆錢是自己借給蔡某解決其與之前夫的矛盾,由於兩人關係密切才沒有寫借條,但是有銀行的轉賬記錄為證。

法院審理

支持將錢歸還 駁回其他請求

法院認為,合法的民間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應互相忠誠,原、被告雙方的婚外情行為違揹我國法律規定,亦違背社會基本道德準則,法院予以批評。雙方在交往期間,張某向蔡某賬戶匯款50萬元,用以解決蔡某給付其前夫補償事宜,蔡某在收款後未出具借條等借款憑證。庭審中,蔡某表示願意將錢歸還張某,那麼張某要求蔡某清償50萬元的請求,法院予以支持。關於張某要求蔡某給付利息的主張,因張某給蔡某匯款時雙方並無利息及還款期限的約定,所以法院不予支持。最終,依照《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的規定,法院判決蔡某一次性給付張某50萬元;駁回張某的其他訴訟請求。(稿件來源: 津濱網-濱海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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