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碼農創業者的罪與罰

來源 | 海淀檢察院

隨著科技獨角獸小米公司的上市,又有一批青年碼農要走上財務自由之路。是不是令無數隔壁公司的“搬磚”碼農為之而眼紅嘆息,後悔當初木有選對公司,恍惚間又錯過了幾個億。

「以案釋法」碼農創業者的罪與罰

碼農創業者

「以案釋法」碼農創業者的罪與罰

各位看官先醒醒

「以案釋法」碼農創業者的罪與罰

今天檢察官想和大家談的不是如何賺到幾個億,而是如何不利用軟件技術走歪路,觸碰法律紅線,有為碼農青年也只能在高牆內默默地留下悔恨的眼淚。

「以案釋法」碼農創業者的罪與罰

「以案釋法」碼農創業者的罪與罰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原是北京某大型科技公司的中層領導,其由於認為在公司中不受重用,便萌生去意。在離職前便在上海自立門戶,成立了與原公司同類業務的公司。公司成立不久便在沒有技術人員的情況下,“神奇”地開發出了和原公司幾乎一樣的業務軟件,並向前東家客戶銷售。各位看官看到這裡,想必已經明白,這些軟件是怎麼來的了,然而不勞而獲的日子,終究不會長久。

「以案釋法」碼農創業者的罪與罰

很快,李某某負責的上海某公司這種行為就被原公司發現,經過前期調查發現上海某公司對外銷售的軟件源代碼同北京原公司所開發的軟件構成實質性相同。在得知原公司報案後,李某某負責的上海某公司迅速刪除了大部分涉案軟件源代碼,自以為高枕無憂。殊不知,偵查機關提請檢察機關提前介入,並邀請技術專家協同取證,第一時間從北京奔赴上海取證,在公司現場經過十幾個小時的調查勘驗,成功調取了大量關鍵性證據。經過委託鑑定機構進行技術鑑定數據還原,發現了上海某公司刪除的涉案源代碼痕跡。法網恢恢,疏而不漏,李某某自以為聰明的做法,反而暴露出了更多的馬腳,成為了其犯罪的鐵證。

「以案釋法」碼農創業者的罪與罰

「以案釋法」碼農創業者的罪與罰

「以案釋法」碼農創業者的罪與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之規定,李某某侵犯原公司的商業秘密的行為給原公司造成重大損失,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罪,應受到相應的刑事處罰。2018年6月,海淀檢察院知識產權案件檢察部依法對李某批准逮捕。

「以案釋法」碼農創業者的罪與罰

「以案釋法」碼農創業者的罪與罰

檢察官提示

在此,檢察官也想給各軟件公司和碼農提個醒:

1

刑法中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因此,符合上述特徵的公司軟件的源代碼也當然包含在其中。

2

各位碼農在研發軟件後,應嚴格遵守公司保密制度、遠離各種誘惑,天上不會掉餡餅,即使是拿走自己開發的軟件源代碼,也會觸碰法律的紅線,最終人財兩失。

3

軟件公司應完善公司內部軟件源代碼閱讀查看下載機制,明確權限,建立留痕程序,減少軟件源代碼外洩的可能性,通過健全制度和定期普法教育來強化公司員工的守法合規意識。

「以案釋法」碼農創業者的罪與罰

檢察官普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一,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

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2

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3

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

補充

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的,以侵犯商業秘密論。

本條所稱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以案釋法」碼農創業者的罪與罰

根據2010年5月7日最高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三條,侵犯商業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①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②因侵犯商業秘密違法所得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③致使商業秘密權利人破產的;④其他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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