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彩禮是否返還應看法定情節

“野有死麇,白茅包之。有女懷春,吉士誘之。”

關於婚姻的締結,中國自古就有男方在婚姻約定初步達成時,向女方贈送聘金、聘禮的習俗,這種聘金、聘禮俗稱“彩禮”,具有較為濃重的風俗習慣色彩。然而,因此產生的糾紛也逐漸增多。

法律上對彩禮如何認定,相關審判實例如何判定,《法制日報》記者對此進行了梳理。

未領結婚證彩禮應返還

“彩禮”的表述並非一個規範的法律用語,新中國成立後,婚姻法幾經修改,都規定了禁止買賣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的內容,但並未對婚約和聘禮作出規定。因此,相關彩禮糾紛案件,人民法院審理時按照有關規定被列為“婚約財產糾紛”。

既然彩禮屬於“婚約財產”,其目的就是為了締結婚姻,如果未能締結或者婚後產生矛盾糾紛,關於彩禮的處置就成為婚姻糾紛的首要問題。近年來,這一類糾紛訴諸法院的案件逐漸增多,法律法規也進行了相應規定。

2013年,祁某和孟某自由戀愛並確定男女朋友關係,隨後兩家舉行了訂婚儀式,男方祁某按照當地習俗,經媒人給女方孟某家人送去6萬元彩禮,但二人未舉辦婚禮,也未辦理結婚登記。

訂婚後,孟家以孟某年齡尚小為由一再拒絕和祁某結婚,後在祁某不知情的情況下,孟某外出打工,和祁某失去聯繫近三年。由此,祁某將孟某訴至法庭,要求返還彩禮。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二》)相關規定,法院判決被告孟某及家人返還原告祁某全部彩禮款6萬元。

法院之所以作出這樣的判決,是因為《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第(一)項的規定,如果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當事人應返還彩禮;拒絕返還彩禮的,不予支持。

婚後糾紛並非全額返還

在另一起案件中,張某和劉某經人介紹相識,隨後兩人按農村風俗舉行結婚儀式,並補辦了結婚登記手續。女子劉某婚前收取了男子張某所送的大禮38800元、上轎禮1萬元及“三金”等。

幾個月後,劉某提起訴訟,要求和張某離婚,嫁妝歸其個人所有。張某表示,不同意離婚,如果離婚,劉某應返還彩禮48800元及“三金”。由於兩人婚後無子女,雙方無共同財產及債權債務需要分割,離婚糾紛的關鍵在於彩禮是否應該返還。

法院認為,劉某和張某雖然是自願登記結婚,但自雙方外出打工以後,較少溝通和了解,互不聯繫,不盡夫妻義務,可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劉某要求和張某離婚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劉某的嫁妝系其婚前個人財產,應歸其個人所有。

對於劉某婚前收取張某的彩禮,法院考慮到劉某與張某雖然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雙方共同生活時間較短,雙方離婚後,劉某應酌情返還婚前收取張某的彩禮款,但返還的比例不宜過高,酌定返還彩禮款48800元的50%為宜;“三金”屬於贈與性質,可不予返還。據此,法院判令劉某返還張某彩禮款24400元。

對於男女雙方已結婚並共同生活的情況,男方提起訴訟的,法院判決也類似。

2016年12月,經媒人介紹,大齡男子廖某和趙某認識,相處一段時間後決定結婚。按照當地農村習俗,廖某先後給付趙某見面禮、禮金5萬多元,併為趙某購買黃金首飾價值4萬多元。趙某帶來了價值約5萬元的嫁妝。

兩人結婚後爭吵不斷,三個月後妻子返回孃家再不回家。廖某將趙某訴至法院,請求離婚,同時要求其返還十多萬元的彩禮。法院經審理認為,廖某與趙某婚前相處時間較短,彼此缺乏瞭解,倉促成婚,婚後未培養起夫妻感情,現廖某要求離婚,趙某表示同意,法院予以准許。

對於彩禮,法院認為廖某以結婚為目的依當地習俗給付趙某禮金和首飾數額較大,符合彩禮的特徵,且雙方共同生活時間較短,廖某要求趙某退還彩禮的主張符合法律規定。綜合案情後,法院判令趙某陪嫁物品由廖某所有,趙某再返還兩萬元彩禮款。

生活困難的可不予返還

據瞭解,《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對於辦理結婚登記後返還彩禮的情形作了原則性規定,即雖辦理結婚登記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彩禮應當返還。辦理結婚登記後已共同生活的,在沒有證據證實存在因給付彩禮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情況下,彩禮原則上不應返還。

因此,對於辦理結婚登記且共同生活的情形,離婚時一方要求對方返還彩禮的,應首先審查是否存在因給付彩禮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情形,當事人對此負有舉證責任。

對於結婚時間較短(一般指不足1年),且給付彩禮數額較大(一般指5萬元以上),法院會考慮適當放寬“給付人生活困難”的認定標準,有條件地支持一方要求返還彩禮的訴訟請求,但並非全額返還,返還比例不會過高。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沒有證據證實因給付彩禮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人民法院原則不支持返還彩禮的訴訟請求;已辦理結婚登記且共同生活的,返還彩禮應當以離婚為條件,即在雙方離婚訴訟中或在離婚後提起,如果在離婚後提起,應注意3年的訴訟時效期限。

目前,針對農村及經濟落後地區愈演愈烈的彩禮之風,司法實踐中對於彩禮的認定比較成熟,一些省份也出臺了相關地方司法文件,對於請求返還彩禮的適應條件進行了細化。但總的來說,彩禮是否返還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係為主要判斷依據,是否共同生活、是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是考慮的特殊情節,而這也將對騙取彩禮的“騙婚”行為起到約束作用。(稿件來源:法制日報--法制網)

「以案释法」彩礼是否返还应看法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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