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老闆說稅」這樣做帳,稅務局一查一個準!

綠洲財務 鄒夢雨

「與老闆說稅」這樣做賬,稅務局一查一個準!

很多公司在做賬的時候,不注意細節,將法人代表、股東與公司財產混為一談,認為公司的資產就是法人代表的資產,就是股東的資產。從稅法的角度看,這樣處理賬務是錯誤的。通俗說,公司的是公司的,即使法人和股東要借用款項,也得有借有還。

「與老闆說稅」這樣做賬,稅務局一查一個準!

這方面容易犯的錯誤有以下幾類:

1、混淆法人代表、股東、公司財產

如:公司出資購買固定資產,權利人卻寫成股東。

在會計日常工作中,常常把公司購買的一些固定資產歸到股東個人名下,一方面想要報銷該資產的相關費用,另一方面,又想把資產的所有權給股東。那麼稅務局可就會要求你繳納稅款了。

這種行為將視同對股東個人的紅利分配,應該按20%交納個稅,並且相關資產的一切開支及折舊費用均不得在所得稅前扣除。否則,稅務局就會認為股東時在轉移公司財產。

2、股東與法人代表借款沒有及時還清

在工作中,股東與法人常常會與公司有銀行往來,雖然只是正常短暫借錢週轉,但相關制度對股東的往來有如下規範:

1) 在公司正常營業的情況下,如果股東借款超一年不還,視同利潤分配交個稅。

2) 股東所借的款數量不能超過其投資款二倍。

3、隨便報銷與公司經營無關的發票

很多企業,由於制度不夠完善,常常會給法人和股東報銷一些餐飲費、出國旅遊的費用,還有家裡的水電費電話費等,這些都屬於“與公司經營無關的支出”,在計算所得稅前是不能扣除的。所得稅前不扣除,是不是就合規了呢?這種支出從稅法角度看,屬於對股東的紅利分配,股東需要交納20%的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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