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13岁小学生肢解同窗不究刑事责任,受害者父母不满判决上诉

此前,广西河池南丹一在读小学六年级且未满13岁的少女,因为他们对同学的不满,他们比自己更漂亮,遂怀恨在心,将其约至自家杀害并分尸,手段极其残忍。因为他犯罪的时候不到十四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家长不满,呼吁上诉。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被告的父母赔偿原告10万8000元。这是网民们的热门话题。你怎么认为?

广西13岁小学生肢解同窗不究刑事责任,受害者父母不满判决上诉

案情回顾:

2012年4月10日傍晚,当秦邀请周在家里玩耍时,当秦利用周的弓玩手机时,用木凳砸碎头部并塌陷。因害怕周某醒后告诉老师和家长,从家里找到厨房刀、啤酒瓶、纸刀、剪刀等致命武器,周犯了谋杀罪,当场死亡。后来,秦也砍掉了周的头和胳膊,把它放在塑料袋里,清理现场的血迹。

广西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有故意杀人罪,因为他犯罪的时候不到十四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他决定接受三年的教育。周的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宣判,秦的父母已经赔偿原告1万元,原告还需要赔偿原告9万8000元。周的父母拒绝接受上诉。

广西13岁小学生肢解同窗不究刑事责任,受害者父母不满判决上诉

今天(10月15日)下午5点半左右发布关于该事件通报如下:

2018年10月13日,互联网传热13岁学生肢解校友不追究刑事责任。一个13岁以下的女孩,我还在小学六年级学习,因不满同班同

学比自己长得漂亮,然后,怀着心中的仇恨,他预约在犯罪时残酷地杀害自己,并在14岁以下分割尸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家长不满,呼吁上诉。近日,广西河池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终审判决书。这一信息被大家转载,引发网民的关注。对于“13岁儿童谋杀案”的相关信息,本院通报如下

1、@新浪新闻微博所指的刑事案件,事故发生在2012,有关决定已由有关政治和法律机关作出。我们的市法院从未受理并判决涉及一名13岁学生肢解同班同学的刑事案件,也不存在微博中所称"家长不满,呼吁上诉。近日,广西河池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终审判决书。“的信况。

2、微博所指案件的被害人家属确向我市基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监护人的监护人被要求品尝经济壳,我们的法院于2012年12月24日作出最终判决。

3,@沈阳晚报@成都晚报等微博发布照片与医院无关,我院尚未掌握或公布此案相关照片。

4。感谢有关媒体监督人民法院的工作,但也恳请相关媒体本及时、客观的原则报新闻,及时删除不实内容。

福清凡秀家政小知识:

为保护儿童的合法利益,我国制定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核心,包括《刑法》、《民法通则》、《婚姻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和《收养法》等在内的一系列有关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法律,以及大量相应的法规和政策措施,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保护儿童权益的法律体系。

宪法规定:“禁止虐待儿童”。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确禁止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虐待儿童,对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经教育不改的,可以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另行确定监护人。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1条的规定,被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遗弃、虐待的未成年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共青团、妇联、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或者学校、居委会、村委会请求保护。被请求的上述部门和组织都应当接受,根据情况需要采取救助措施的,应当先采取救助措施。

《婚姻法》第43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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