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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城县公安局巡逻警察大队
关于处理扣留车辆的公告
通城县公安局巡逻大队在执法过程中暂扣部分车辆,无人认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经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30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请各位车主、驾驶人员及时携带驾驶证、行驶证、违法处理强制措施凭证到通城县公安局巡逻大队接受处理。经公告30日后,当事人未到通城县公安局巡逻大队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将再次公告3个月,逾期仍未来处理的,一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实施报废处理。
特此公告
通城县公安局巡逻大队
2018年9月13日
附:车辆明细清单
1
以下为实拍图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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