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發票早就不能計算抵稅了,有人竟然還不知道!

注意!這類發票從2018年7月1日起就不能計算抵扣增值稅了,但現在竟還有會計在計算抵扣!今天特意提醒大家!

這類發票早就不能計算抵稅了,有人竟然還不知道!

今兒查看某企業會計做的費用記賬憑證,發現這家公司的會計仍在計算抵扣道路通行費定額髮票的增值稅額,而且每個月都有類似的憑證,其實從今年7月1日起不得抵扣了,建議儘快做進項稅額轉出。

原抵扣的憑證:

借:管理費用-通行費 1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300

貸:庫存現金 10300

進項稅轉出的憑證:

借:管理費用-通行費 3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300

政策依據:

財稅〔2017〕90號《關於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規定:

七、自2018年1月1日起,納稅人支付的道路、橋、閘通行費,按照以下規定抵扣進項稅額:

(一)納稅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費,按照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抵扣進項稅額。

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納稅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費,如暫未能取得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可憑取得的通行費發票(不含財政票據,下同)上註明的收費金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可抵扣的進項稅額:

高速公路通行費可抵扣進項稅額=高速公路通行費發票上註明的金額÷(1+3%)×3%

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納稅人支付的一級、二級公路通行費,如暫未能取得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可憑取得的通行費發票上註明的收費金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可抵扣進項稅額:

一級、二級公路通行費可抵扣進項稅額=一級、二級公路通行費發票上註明的金額÷(1+5%)×5%

(二)納稅人支付的橋、閘通行費,暫憑取得的通行費發票上註明的收費金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可抵扣的進項稅額:

橋、閘通行費可抵扣進項稅額=橋、閘通行費發票上註明的金額÷(1+5%)×5%

(三)本通知所稱通行費,是指有關單位依法或者依規設立並收取的過路、過橋和過閘費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抵扣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86號)自2018年1月1日起停止執行。

作為一名專業財務人員,需時刻關注財稅政策,手頭的工作才能更順暢,一定要謹記哦!

文章部分內容來源郝老師說會計、會計說,由在e企綜合整理發佈,如需查看更多財稅信息,請點擊下方“瞭解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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