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居委會有權利干涉小區業主成立業主委員會事務嗎?

暴雨大哥44458313


這是一個很有意義的話題,對尚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小區具有很好的借鑑意義。

雖然《物業管理條例》中有社區、街道組織與業主委員會之間關係的規定,但由於《條例》的普法宣傳不足,加之社區組織對此事也處於無知無為無措狀態,所以前幾年社區對此事往往避之不及,不願沾手。

隨著中央政府對小區物業管理的重視,接連幾買發文要求基層政府加大力度,扶助、指導、監督小區業主委員會的組建工作。局面已有明顯改變。街道和社區都已經開始配備專門機構和人員,對轄區小區的物業管理事務正式納入議事日程。

現在若是小區業主申請成立業委會,社區一般會積極介入,並派人擔任籌備組領導人。還會出面聯絡派出所和開發商一同進行籌備工作。這樣對解決業委會成立難、備案難、過程不規範等問題,有重要意義。

所以,不存在社區干涉小區業主權力的問題。相反,業主們應該歡迎社區和街道的監督和指導。

基層政府機構的介入,有利於克服來自開發和物業公司的阻撓,能避免黑勢力的破壞和威脅、利誘。利大於弊!

何況業委會成立還要去房管局備案後才能合法有效。街道和社區參加組建,對順利備案也是有用的。

業委會雖然是自治性的群眾組織,但以後有許多事要依靠基層政府才能解決,加強聯繫和配合,也是業委會健康成長和發展的重要條件。有了這層監督,也能約束業委會遵法守紀,避免業委會專權濫權損害業主利益。

在日常狀態下, 社區和街道對小區物業事務,只是扶助、指導和監督,不是領導關係,不能包辦代替。具體事務還是由業主大會和業委會負責進行。


執中bj1


業委會是業主自治組織,和社區其實是同等級別的。社區也屬於居民自治組織。所以說社區根本沒有法定權利干涉成立業委會。


當然各地方成立業委會都根據各地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社區監督組織成立業委會。其實,這種規定並不存在合理性。

在現實操作中,很多社區和街道會阻撓業委會的成立。因為物業公司的成立和進場管理都是需要各方關係的保駕護航,當然,也就離不開相關的利益輸送。因此很多的社區街道都會阻撓業委會的成立。

現實中,由於業主一盤散沙,自私自利的特性。組織成立業委會的參與度很低很低,也讓社區街道有充足的理由“法定人數不足”來干涉。一個幾千上萬戶業主的小區,真正召開業主大會,能來十分之一就不錯了。確實是法定人數不足。但是出了問題,就會埋怨這個埋怨那個的。卻不知道自己已經放棄了權益。


試想想,一個小區如果五千戶業主都參與業主大會,那是什麼概念?還有誰能質疑程序和法定人數?社區縱然想杯葛業委會成立,恐怕也要看看民意吧。法定人數夠了,任何單位阻撓都沒用。按照法定程序召開業主大會,並做好錄像,直接到住建局備案。社區街道都管不了,就是住建局不備案都可以起訴強制備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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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天評地鹽城哥


我個人覺得,小區依法成立小區業主委員會是小區業主的權利,社區居委會沒有阻止小區業主要求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權利。但是,小區業主成立業主委員會也是需要很多合法的手續和規則規定,社區居委會有協助和監督小區業主委員會成立的義務。也就是說,即便是小區要成立小區業委會,那也是需要在社區居委會監督是否公平公正合理的情況下進行的。從這個角度來講,如果小區業委會的成立存在不公平、不公正甚至是不合理不合法的情況下,社區居委會是可以出面干涉和糾正的。



這點我覺得,小區業主成立業主委員會也需要其他相關部門的監督,已避免在選舉過程當中存在作弊的行為,而在相關的法律中也有規定,如果小區成立業主委員會,也需要社區居委會、業主、物業公司、地場、建設局物業管理科的相關人員共同派代表參與和監督的。


小區物業人


物業管理條例明確規定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接受居民委員會指導和監督

社區居委會有權干涉小區事務,前提是防範一些不良業主,攪混社區文明和諧,監督指導社區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依法依規實行業主自治。實踐中存在所謂積極業主,打著維護業主利益混入業主委員會組織,肆意妄為蠱惑煽動所謂的業主權益,無視法規制度,不作為反而亂作為,已經不在少數案例。物業管理條例修改,也是在過去的實踐中得出結論,並更加強調社區業主活動居民區居委會發揮指導和監督作用。

如果一個完善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能夠正常依法依規履行職責,居民區居委會有必要要干涉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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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諧社會智慧社區


從通告內容看,上一次成立業委會時,在程序上就有問題,至少法院的判決是這樣的。從通告的內容看和你寫的內容看,這一次成立業委會,依舊在程序上有問題。一般業委會成立的大致流程:熱心業主徵求業主簽名——報請社區、街辦,成立籌備組——召開業主大會,投票成立——政府部門備案。

不要認為流程不重要,事實上如果業委會流程上存在明顯瑕疵,即便是社區、街辦不說話,將來任何小區物業相關方,包括物業公司、業主,如果對業委會的任何決議不認可的話,都可以以業委會成立程序有問題,拒絕接受業委會,包括業委會組織的業主大會的決議,上了法庭,法院大概率是會認可的。

最後,額外說說一句,提問者所在小區的現在熱心業主都不熟悉業委會成立的一般流程,很可能他們對物業相關法律法規都不熟悉,這樣的業委會,將來很有可能出大問題。


小月雨田


看到圖片上的"通告"的落款,就知道你這個事情不一般。本質不在業主"有權沒權",而在於你們不能脫了*的*/領*#導,不能私自結社。

業委會的成立的標誌,應該是業主大會宣佈它成立。備案,只是對外宣告,我這裡有組織了,以後有事可以找我。因此,"撤銷備案"也就毫無意義。業委會解散的標誌,應該是業主大會投票決定解散,其他人無法解散它。

本文第二段說的是法律。顯然,你這個事情,看起來法律被扇耳光了。連法律都被扇耳光了,我還能說什麼呢?我還敢說什麼呢?我也怕被扇耳光啊。

你這個問題,恐怕媒體都不敢報道。這是核心問題,不是個別人瀆職貪腐。核心問題,法律靠邊站。這裡的核心問題歸納起來就是:能否自由結社?法律說可以,但是就有人出面抽了法律兩耳光,你到底說可不可以呢?類似的還有工會。深圳……


律法人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房[2009]274號關於印發《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的通知

第三條 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依法選舉產生,履行業主大會賦予的職責,執行業主大會決定的事項,接受業主的監督。

第六條 物業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對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指導和協助負責對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日常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九條 符合成立業主大會條件的,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業主提出籌備業主大會書面申請後60日內,

負責組織、指導成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

第十條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由業主代表、建設單位代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民委員會代表組成。籌備組成員人數應為單數,其中業主代表人數不低於籌備組總人數的一半,籌備組組長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代表擔任。   

第十一條 籌備組中業主代表的產生,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員會組織業主推薦。   

籌備組應當將成員名單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業主對籌備組成員有異議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天津志賓


業委會選舉。

在法條上是說由街道、社區指導、監督下進行。你這個園區想選舉業委會,沒問題。首先要依法依規。

其次,如果沒告訴街道、社區,咱們先說這裡面的票全是真的。但是街道、社區沒參與,試問,有人到街道社區去告狀,街道社區怎麼給你認定你這裡的東西合法合規?

第三,你們選出來的業委會如果不到政府部門備案,請問,誰能承認其法律地位?將來園區啟用維修資金、籤物業合同等其他一些事情,誰來保障你們自己的利益?

想自由,先要有規矩。國家省市對這裡規定不是沒有,為什麼非得要自己想一出是一出呢?


丘克104667871


居民委委員會和業主委員會都是社會民間組織,談不上是上下級關係,更談不上什麼有行政命令,街道也不是政府,他只是區政府的派出機構在社區中設立了一個辦事處,居委會只能指導和協調的作用、沒有什麼任何權利,成立業委會難處大主要有街道出頭,有時候街道將此事推給居委會大爺大媽去做,你說誰會聽,所以難處相當大。中國的法律法規,條例規章都是相當滯後的。


薛wei忠


成立業委會必須經過幾個階段,根據成都這邊的操作流程,首先萬成立業主大會籌備組,而籌備組的組長,必須是街道辦的,副組長社區主任,業主各一個,成員必須有一個是開發商的。需要社區出通告,廣泛的告知業主要準備成立業委會了。在成立過程中,如果有拉票或者賄選的行為,社區或者街道辦隨時可以暫停,糾正。選票結束了,街道辦覺得沒問題了,就會備案,這種情況下一般都不會被推翻,如果沒得社區街道辦的指導和監督,成立的業委會,很有可能後期會被撤銷。他們參與了,就不能自己打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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