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國考備考之國考常識100個法律知識點(一)

 1. 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反映著統治階級意志的規範體系。

2. 法的特徵:規範性、國家意志性、國家強制性、普遍性、程序性、可訴性、權利義務性。

3. 法的作用可分為規範作用和社會作用。規範作用包括指引、評價、教育、預測和強制作用。社會作用一方面,法的社會作用體現在維護階級統治;另一方面,體現在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執行社會公共事務方面。

4. 法律關係構成三要素:主體、內容、客體。

5. 法的效力層次: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特別法優於一般法,新法優於舊法。

6. 法律制裁以懲罰為主要形式,主要包括:(1)民事制裁。(2)行政制裁。(3)刑事制裁。(4)違憲制裁。

7. 憲法集中體現統治階級建立民主國家的意志和利益,集中表現各種政治力量的對比關係,調整國家根本社會關係,確認和規定國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保障公民基本權利,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國家根本法。

8. 憲法的特徵: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母法),憲法是公民權利的保障書,憲法是民主事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9. 憲法的基本原則:人民主權原則,基本人權原則,法治原則,權力制約原則。

10.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的國家權力機關,也是最高的國家立法機關。

11. 批准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建制,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決定戰爭與和平問題。

12. 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全國人大的常設機關,是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經常行使最高國家權力的機關,也是國家立法機關。

13. 我國的政權組織形式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這也是我國的政體和根本政治制度。

14. 我國選舉制度的基本原則:普遍性原則、平等原則、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並用原則、秘密投票原則。

15. 特區立法會制定的法律只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國人大常委會認為特區立法會制定的法律有問題,可以發回,但不能撤銷。被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回的法律自發回之日起立即失效,一般不具有溯及力。

16. 特別行政區具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司法權和終審權、處理對外事務的權力,但是沒有防務權和外交權。

17.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與政府之間不是領導與被領導的關係,而是指導與被指導的關係。

18. 我國人民法院實行四級兩審終審制。

19. 公民的政治權利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政治自由,包括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20. 勞動與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權力也是公民的義務。

21. 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合法行政原則,合理行政原則,程序正當原則,便民高效原則,誠實守信原則和權責統一原則。

22. 行政行為以其對象是否特定為標準,分為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

23. 行政處罰的種類:警告,罰款,沒收,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執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24. 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1)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2)海關處理的案件;(3)本轄區內重大、複雜的案件;(4)其他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25. 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6. 我國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和。

27. 民法的基本原則:(1)平等原則(2)自願原則(3))公平原則(4)誠實信用原則(5)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則(6)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原則。

28.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29. 民事行為能力類型: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18週歲以上的自然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8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後果的精神病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後果的精神病人)。

30. 宣告失蹤是指自然人離開自己的住所或居所,沒有任何消息達2年,處於生死不明的狀態

31. 宣告死亡是自然人下落不明達到一定期限,(4—下落不明、2—意外事故、0—有關機關認定不可能生還)。

32. 法人是與自然人相對應的民事主體。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33. 成立法人的條件:(1)依法成立。(2)法人必須具有獨立的財產。(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4)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34. 有效合同的要件:當事人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法。

35. 無效合同的要件:欺詐脅迫型(欺詐脅迫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型(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偽裝掩蓋型(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公益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強規型(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

36. 可撤銷可變更合同要件:欺詐、脅迫、重大誤解、顯失公平、乘人之危。一經撤銷,自始無效。

37. 效力待定合同要件:無權處分行為、無權代理行為、限制行為能力人的超越能力行為。未被追認的合同無效。

38. 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雖無代理權,但由於本人的行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表象,而與善意第三人進行的、由本人承擔法律後果的代理行為。表見代理實質上是無權代理,是廣義無權代理的一種。

39. 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40. 物權法的原則:(1)物權平等原則(2)物權法定原則(3)公示公信原則(4)物權不得濫用原則(5)物權效力優先原則。

41. 抵押權,即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佔有而提供擔保的財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依法享有的就擔保財產變價並優先受償的權利。

42. 質押權,即為了擔保債權的實現,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轉移債權人佔有,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就其佔有的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

43. 留置權,即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佔有債務人的財產,在債務人逾期不履行債務時,有留置該財產,並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

44. 所有權是物權種類中最重要的一種權利,它是指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所依法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45. 國家專有的財產主要包括國有土地、海域、水流、礦產資源、野生動物資源、無線電頻譜資源等。集體所有的財產包括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農村土地,城市郊區土地。特定當事人之間得請求為一定行為的法律關係。在債的關係中,雙方當事人稱為債權人與債務人。債權是指債權人所享有的權利,即債權人得請求特定人為或不為特定行為的權利。

46. 債的發生根據:(1)合同之債(2)侵權行為之債(3)無因管理之債(4)不當得利之債。

47. 人身權,是指法律賦予民事主體所享有的、與其人身不可分離而無直接財產內容的民事權利,是人身關係經法律調整後的結果。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

48. 人格權:①生命權。②身體權。③健康權。④姓名權與名稱權。⑤名譽權。⑥肖像權。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⑦隱私權。

49. 身份權--包括榮譽權,配偶權,監護權等

50.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喪失繼承權:①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②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③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④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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