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一)申报单位需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相关规定,满足《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相关要求,并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
(二)具备为食品生产企业提供人员培训、委托检测、应急检测等相关服务的工作基础。
(三)定位明确,能够充分发挥服务、指导、示范及带动作用。
二、其他事项
(一)请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10月12日前将申报单位《推荐表》和申报材料纸质件一式两份及光盘一份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
(二)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原则上可推荐1家申报单位。中央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申报工作,由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统筹推荐,占用所在地名额。
三、申请时间
申报材料纸质件接受截止时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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