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莫因琐事积仇恨 举刀伤人要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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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莫因琐事积仇恨 举刀伤人要坐牢

人与人之间相处,难免存在矛盾,遇到矛盾时,应心平气和沟通,理智解决问题。莫因为一点小事,记恨成仇,意气用事,最后伤人又害己。澄迈一男子,因生活琐事,持刀砍人,最终被判故意伤害罪承担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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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邱某因琐事与被害人李某存在矛盾,欲报复李某,便电话联系李某到澄迈县金江镇某路路口见面,李某同意。随后,邱某携带一把镰刀来到澄迈县某路口的露天茶店喝茶等李某。不久,李某来到该茶店与邱某见面后,邱某拿起镰刀追砍李某,致李某的双上臂、背部等部位受伤。

2018年5月4日8时许,被告人邱某主动到澄迈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经鉴定:李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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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迈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8年8月28日,法院鉴于被告人邱某持刀具作案,有自首情节,且部分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判决被告人邱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检察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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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本案中,被告人邱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二级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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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不要因为一时的怨恨蒙蔽了双眼而做出错误的决定,不要用一生的愧疚来忏悔一瞬间的怒火。一念分善恶,善待他人,也是善待自己。

案例提供/王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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