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其他产品的混合销售如何征收消费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95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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