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劳动合同续签,还是劳动合同补签,都能索要2倍工资吗?

文|360度拍案说法/时时拍案说法,全文1823字,阅读全文4分18秒。

【案例一】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单位要支付2倍工资吗?

于某系某制帘公司职工,双方签有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的期限自2014年5月至2017年5月。2017年5月劳动合同期满后于某继续在该制帘公司工作,而该制帘公司并未提出异议,也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2018年2月于某因与主管发生矛盾提出辞职,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之后于某对仲裁裁决不服,诉至法院,要求该制帘公司支付未续订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

制帘公司认为,合同到期后,公司工作人员曾找到于某要求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与之续签劳动合同,于某以要回老家发展为由未续签(于某称制帘公司工作人员在其提交辞职申请后才提出的续签劳动合同)。

此外,在公司工作期间宋某的工资照常发放,照常享受公司的保险以及福利待遇,其合法权益未受损害。

无论是劳动合同续签,还是劳动合同补签,都能索要2倍工资吗?

【以案说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也未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对此我们可以从两个角度进行分析:

一、关于劳动关系存续以及原劳动合同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本案中,于某与该制帘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制帘公司没有及时给于某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于某仍在该公司的安排下继续提供劳动,应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但原劳动合同期限已经届满,这意味着该份劳动合同终止,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复存在,原有的劳动关系已经随着劳动合同的终止而被消灭。用人单位的默认行为使双方开始了新的劳动关系,但双方并未就新劳动关系实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只能视为于某与该制帘公司劳动关系的延续,不能视为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于某与该制帘公司之间存在的是事实劳动关系。

无论是劳动合同续签,还是劳动合同补签,都能索要2倍工资吗?

二、关于二倍工资的立法意图。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本案中,无论合同到期制帘公司是否有意向与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无论于某的权益是否造成实际损害,只要双方未实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即可适用《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的支付二倍工资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支持了宋某的诉讼请求。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只要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就应有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就要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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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补签劳动合同还需支付双倍工资吗?

宋某于2015年8月1日入职某出版社,双方于2016年6月9日签订了自2015年8月1日起至2017年7月31日终止的劳动合同。

宋某于2016年7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某出版社支付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6月9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庭审中,宋某主张由于劳动合同系补签,2015年8月1日至2016年6月9日期间双方并不存在劳动合同,因此某出版社应当依法支付此期间的双倍工资,某出版社主张确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自宋某入职之日起计算的,故应当认定双方已自用工之日起签订劳动合同,无需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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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宋某的申请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依法驳回了宋某的仲裁请求。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二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016年6月9日,宋某与某出版社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为2015年8月1日,双方系补签劳动合同。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如果补签劳动合同的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情形,补签的劳动合同将用工期限追溯到了用工之日,可以视为劳动者已自愿放弃索要双倍工资的权利。

无论是劳动合同续签,还是劳动合同补签,都能索要2倍工资吗?

本案中,宋某并不能证明在补签劳动合同时,某出版社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补签的劳动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系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此后宋某再以实际用工日期与签订合同日期不一致为由要求双倍工资差额,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故不能得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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