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確權鬧不清,我該怎麼辦?

宅基地確權鬧不清,我該怎麼辦?

農村宅基地確權出現糾紛應該怎麼辦?處理原則有哪些?附解決方案!

事關重大,再忙,你也得看看

宅基地確權鬧不清,我該怎麼辦?

宅基地是我們常說的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保障,劃分給農戶用來建造房屋的土地。農村宅基地確權登記工作由2013年開始,現已歷時5年。宅基地確立“一戶一宅”原則對農民來說意義重大,首先這既是對自家宅基地法律層面上使用權的確認,也能在今後的徵收拆遷中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權益,當面臨各種產權糾紛能夠處事不驚,鎮定自若

但是,在宅基地確權的實際實施過程當中,人們常常因為一些政策盲區產生產權糾紛,那麼農村宅基地確權出現糾紛應該怎麼辦?農村宅基地遇到糾紛處理原則有哪些?


一、要預防糾紛,先認識宅基地性質

宅基地確權鬧不清,我該怎麼辦?

什麼是宅基地?宅基地是宅,還是地?你的宅基地是你的嗎?宅基地的使用原則有哪些?

宅基地是農村的農戶或個人用作住宅基地而佔有、利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

包括建了房屋、建過房屋或者決定用於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過房屋但已無上蓋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準備建房用的規劃地三種類型

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僅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權,因此,你的宅基地從某種程度上來講,並不完全是你的

農村村民建設住宅,應當合理利用和集約利用土地,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使用土地。村內有空閒地可以利用的,不得佔用耕地建設住宅。農村村民建設住宅,應當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禁止非法佔用土地建設住宅。禁止買賣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農村宅基地。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村民委員會應當鼓勵農村村民建設二層以上住宅,並按照村莊和集鎮規劃進行舊村改造。


二、避免內部爭議,消除簽名誤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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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起宅基地證書發放,碰到填名字抓耳撓腮不知道寫誰?律師幫您消除誤區,大膽填寫!

1、確權證書上戶主名字寫誰?

很多人會對確權證書上戶主名字寫誰這件事爭論不休,之所以會這樣,就是因為大家會錯誤的以為,在確權證書上戶主名字是誰,這地就是誰的。其實不然,確權證書上戶主的名字,也只是作為家庭成員的代表,大家大可不必那麼擔心,放心填寫吧!

2、外嫁女也算房屋共有人?

共有人,顧名思義,就是一起持有的人,在這一欄,大家最好要把共有人姓名都寫上。以下這三類人,別錯過這次機會了!

1. 外嫁女,如果說在孃家有承包地或者在婆家有承包地的,都可以作為確權共有人,但是隻能選擇一方來登記。如果兩方都沒有土地的,也是可以選擇一方作為共有人寫在確權證書上。

2、新生兒即便是沒有分到土地,也是可以作為共有人登記在證書上的。因為我國遵循“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土地制度,對於去世老人可以直接將承包地留給家庭成員。

3、如果是在讀大學生,戶口已經遷移至學校,還可以作為共有人嗎?其實這種情況很常見,考慮到大學生的主要經濟來源仍然是來自於農村的父母,仍可以作為家庭成員登記在冊。

3、非農戶口宅基地也可以確權嗎?

當前,國家鼓勵農民進城,鼓勵農民將戶口遷入城鎮,已經明確規定進城農民的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等權益不退出。

宅基地確權本來確的就是宅基地使用權,因此,只要進城農民的宅基地是合法取得的,都可以確權登記頒證。自己的名字依舊可以出現在確權證書上。


三、有糾紛,先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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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土地管理法》中對宅基地糾紛的解決辦法,主要有三種:

1. 協商解決。《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1款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據此規定,公民之間發生的宅基地糾紛,應當先通過協商的方式加以解決。

2. 行政解決。《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2款規定:“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該法還規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犯、賠償損失。

3. 司法解決。《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這表明公民之間就土地的使用權和所有權發生的糾紛,只有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條和第53條的規定,先經過有關行政機關的處理,對於處理決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處理原則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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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宅基地使用權的民事糾紛,應按下列原則妥善處理:

原則1:依法保護國家、集體的宅基地所有權。

我國土地分別屬於國家和集體所有。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土地改革前的舊契約不能作為土地權屬的依據。處理宅基地(土地)糾紛,應切實保護國家和集體的土地所有權。屬於國家或集體所有的宅基地,集體組織或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

原則2:依法保護公民、法人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使用國有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犯。農村居民建住房,應當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

原則3:宅基地使用權隨房屋轉移的原則。

農村房屋發生買賣、繼承、贈與等法律事由的,其所佔宅基地的使用權隨房屋所有權而轉移。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公民在城鎮依法買賣房屋時,該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權應隨房屋所有權一起轉歸新房主使用。”

原則4:尊重歷史、面對現實,有利於生產、生活的原則。

我國對土地、山林大體上進行了四次確權,即土改、合作化、1962年“四固定”、1982年《憲法》頒佈前後土地權屬的重新登記。在處理土地、山林糾紛時,一般應以“四固定”確定的權屬為準,任何以其他理由而否認“四固定”時的確權均不予以支持;如果“四固定”時未確權的,發生糾紛應參照合作化或者是土改時確定的產權處理。

原則5: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原則。

土地的使用和經營管理情況直接影響到生產和經濟發展。及時、正確地處理好宅基地糾紛,能夠促進經濟的發展。發生宅基地糾紛時,首先應做好思想工作,並採取及時、慎重的措施,防止矛盾激化,依法合理地妥善予以解決,維護社會的安定團結。


五、律師建議

宅基地確權既便於國家土地管理,於農民,也是對權益的一個保障。對於農村宅基地確權有糾紛的處理原則上述已經做了具體的分析,但是宅基地的糾紛類型較多,而且糾紛的當事人在看待問題的方法上也有差異,所以具體案件還是要具體分析。當然,最理想的狀態還是大家能夠學法懂法,減少政策法規方面的盲區,儘量避免糾紛。若出現糾紛,一旦發現僅憑自己的法律知識儲備無法解決,就要求助於專業人士,在最佳時期介入,以免權益受損,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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