洩露客戶信息遭解除後要求賠償 企業制度不健全被判賠償

2013年6月,錢曉琴進入成都市某進出口公司擔任會計工作。2014年3月成都市某進出口貿易公司以錢曉琴洩露客戶信息、工作時間做兼職等為由解除了於錢曉琴的勞動合同。

錢曉琴向勞動仲裁管理委員會提出仲裁,要求成都市某進出口貿易公司賠償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獲得了支持。成都市某進出口貿易公司不服仲裁提出上訴。

成都市某進出口貿易公司認為自己的會計錢曉琴在工作期間利用網絡聊天將公司的機密利用網絡發送給公司外的第三人,起訴到法院要求解除與錢曉琴的勞動合同。

成都市某進出口貿易公司訴稱,錢曉琴作為公司的會計,在工作期間擅自將其他公司的稅務發票等帶入公司,頻繁進行網絡聊天,將公司的商業秘密利用網絡發送給公司外的第三人,私自兼職擔任保險銷售代理人這一系列違反公司勞動制度,給公司帶來了較大損失。

洩露客戶信息遭解除後要求賠償 企業制度不健全被判賠償

由此,要求撤銷仲裁委作出的該公司違反合同約定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錢曉琴經濟補償金26840元及50%的額外經濟補償金13420元的裁決。

庭審中,錢曉琴卻稱,成都市某進出口貿易公司證據取得途徑不合法,公司沒有相關的規章制度,沒有保密制度,合同中也沒有不能做兼職工作的條款,因此同意仲裁裁決,不同意成都市某進出口貿易公司的訴訟請求。

庭審中,成都市某進出口貿易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其曾進行保全證據的公證書,該公司調取了其單位一臺電腦中的QQ聊天記錄,其中發件者“xx”曾發郵件對於保險公司營銷員的相關事宜與他人交談,並曾提及“客人名單”一事。

成都市某進出口貿易公司即以該證據證明錢曉琴在工作期間利用網絡聊天,將公司的商業秘密發給第三人,私自兼職擔任保險銷售代理人,嚴重違反該公司的規章制度,對公司利益造成損害。

審理後,法院認為: 

勞動合同中雖約定違反勞動紀律或規章制度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成都市某進出口貿易公司並未提交經錢曉琴確認的勞動紀律或規章制度。

洩露客戶信息遭解除後要求賠償 企業制度不健全被判賠償

成都市某進出口貿易公司亦未提交錢曉琴的行為存在營私舞弊,對其造成重大損害的證據,故該公司依據其與錢曉琴簽訂的《勞動合同》第十八條的約定與錢曉琴解除勞動合同不當。

鑑於錢曉琴現同意解除合同,故雙方屬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該公司應向錢曉琴支付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同時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及《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判決支付錢曉琴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七千元及百分之五十的額外經濟補償金三千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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