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女儿被罚站,其当派出所副所长的父亲将女教师关审讯室7小时,你怎么看?

山色归读


所长一怒变本加厉公权私用,老师罚蹲惹来飞来横祸!



我们先回顾一下事情经过:湖南株洲育红小学何姓教师,罚一名迟到的三年级女学生蹲马步数分钟,孩子打电话给家长。身为株洲渌口派出所副所长的父亲驱警车直入学校将何老师带走,关进派出所的审讯室长达7个小时。


不过株洲县公安局最新通报称,已对涉事派出所副所长作出停止执行职务的决定,该县纪委派驻纪检组和市公安局警务督察支队等已介入调查。后续如何还待时日。

现在的孩子是家长的掌中宝,家里的小皇帝,捧在手心怕飞了,含在嘴里怕化了,这样一群宝贝疙瘩交到老师手里,还要力争培养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好学生着实不易,记忆里的私塾先生扎个长鞭摇头晃脑:养不教,父之过。教不严,师之惰。子不学,非所宜。幼不学,老何为。玉不琢,不成器。人不学,不知义。为人子,方少时。亲师友,习礼仪……手持戒尺学生稍有瑕疵那个手背上戒尺啪啪的响……


在经过我爸是李刚的教训之后,在国家提倡扫黑除恶弘扬正气之际,在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系的政策号召之下,在提倡尊师重教的时代,如今还有人利用人民赋予的公共权力兴风作浪胆大妄为……真是是可忍孰不可忍!

根据这位老师的描述,在被关押的七个小时以内,她没有喝过一点水,更没有进过一粒米,老师罚站是一个普遍接受的教育手段,我们都是从学生阶段走出来,老师们恨其不争的心情就是打两巴掌也心存理解,不管你是什么样的人,手里的权力有多大,地位有多高,将孩子送到学校就要由老师来管理和教育。老师对迟到的学生实施惩罚性教育是为了让当事学生知错改错,主观目的还是教育,但是这位身为派出所副所长的父亲非但不理解,不支持老师的教育行为,反而借助手中的公权将当事女老师从学校带到派出所,并关在审讯室限制其人身自由长达7小时,这种随意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行为本身就是滥用职权甚至是违法犯罪。


表面上这起事件是一起打击报复行为,但是身为执行国家法律的国家工作人员法律意识淡薄知法犯法,胆大妄为把公共权力当做私家财产随便滥用。高人一等的霸道心态是否说明其一贯的作风。其不仅仅丢了自己的脸!让自己臭名远扬而且影响了整个执法队伍的脸!


居士恒光火炎焱燚


事件剧情大概是这样的,湖南株洲育红小学一名三年级女孩,因“迟到”被一名女教师罚站数分钟后,便给自己的父亲(派出所副所长)打电话,之后女孩父亲驱警车直入学校,将女教师带走,并关入派出所审讯室长达7个小时。

依照当事女教师的说法,全程被人监视,限制人身自由,没给过一口水,一粒饭。对于这件事情,当地纪委已介入,目前涉事“副所长”已被停职,接受调查。

这是一起公私界限不明,且事情经过模糊不清的事件,有几个问题我们需要弄明白:首先,学生迟到罚站,有没有触及学校管理底线;另外,就算老师伤害到了学生,相应处理程序也要合情合法。

对于此次事件,逗逗把它定性为“公泄私仇”。说句实话,除了班级里集万千宠爱于一身的学霸们,哪位学生有没有罚过站?只要不是太长时间,想必也不是什么太严重的问题。毕竟,有些孩子时间观念差,老师可能也只是想让其认识到错误,下次别再犯罢了。

只是,现在独生子女太多,很多孩子都被家长“娇生惯养”,稍微给点惩罚就觉的“自尊”受损,另外这些娇气的孩子在受欺负时,自己会不自觉地夸大事实,甚至歪曲事实,这种情况下,家长要是不明真相,自然容易引发冲突。

当然,就算家长因孩子和老师发生争执,也没必要闹到“派出所”解决。我们能理解父母对孩子的担忧,但说到底,问题的根源缘于“不信任”。老师不信任家长,觉得家长总是无缘无故的找茬儿,家长不信任老师,总觉得老师们不认真教书。

其实,前段时间“晒官职”事件中的家长几乎是一样的。此次事件中的父亲真的需要反思自己,能做到副所长的位置想必也是懂法的,可能只是平日里“一手遮天惯”了,所以才会习惯性的“强出头”~


逗你学


我就有一点纳闷,为什么一件事,我们想要了解点事实,那么难,很多事都需要我们去猜测。而猜测情节最好的办法就是,先理清时间表。


10月15日早自习,几名学生迟到,被老师批评,疑似被打耳光。

早自习后,接到孩子母亲电话,问是否打耳光了。时间应该8点20左右。

上午8点34分,两名警察进入校园。

8时47分,一人与何老师离开。

9点01分接到110指挥中心派警。

9点02分老师到达派出所。


结论:

1、派出所副所长指派警力到学校,带回老师。2、这个副所长大概也觉得不妥,后110报警。 3、带回老师不是110派警,如果是110派警,这事警方没毛病,警察的孩子也是受害人,也有权利报警的。 4、我相信老师打孩子耳光了,有的老师确实手欠。批评时摸脸,就可以理解为打,表扬时打脸也可以理解为摸。 5、这个副所长爱护孩子心切,但是程序违法,尤其动用公权力而抱私仇,这是舆论最为痛恨的。 6、这事舆论关心的是公权力私用问题,老师打孩子反而被忽视了。

希望当地警方,实事求是的调查了解,不纵不枉为好。用证据说话,以理服人,办成铁案。排除干扰。


韩东言


做为律师我认为:这位副所长不是简单的违纪违章的问题,而是已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非法拘禁和滥用职权等刑律条款,虽然相关法规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但是老师是有适当的管教权和惩戒权的。退一步说,即使认为该老师对学生罚站的行为不当,侵犯合法权益,学生及家长也可以向校领导或者向学校上级机关反映,要求学校的主管部门处理,或者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但是,这位副所长家长,却是擅自非法直接动用公权,滥用职权带着警察将老师带到派出所,非法关押了数个小时之久,这不但是违法的,而且已涉嫌触犯了滥用职权罪和非法拘禁罪。这位老师可以向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检察院或(新成立的)监委举报,由检察机关或监委依法介入对副所长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追究其刑事责任,我相信法律会依法做出公正处理的!


万难不屈47


做为一名普通看客,看到回答一面倒,我觉得很意外,做为一位母亲,孩子打电话说被老师罚站,并打了一巴掌,到学校了解情况是正常的,老师一句没打就把家长置之不理,然后孩子妈妈打电话告诉了身为副所长的孩子爸爸,鉴于当时可能存在打人事实,如果真报警,警方带走了解情况也属正常,事后孩子父亲想到应正常走报警程序,才报110出警,家长错就错在先把人带走了,其他的我不觉得有什么问题,哪里存在什么公权私用,只是刚刚好孩子的父亲是辖区内派出所的副所长而已,如果孩子是普通家庭,父亲没有在这岗位任职,网友对这事还会这样理解吗??再反过来看老师,孩子母亲找老师了解情况的时候,老师爱理不理,罚站和扎马步是一回事吗?推孩子的时候不小心碰到脸???真是不小心吗??还有大冷天的,孩子把班上的碗收到食堂,食堂关门了,老师要她自己洗干净,孩子不敢回家洗,在同学家哭着洗50个碗,衣服都湿透了,还是同学家长看不下去了打电话给孩子妈妈,这些怎么都没有人说呢??老师委屈?让学生扎马步,打脸,大冷天让孩子洗碗的事老师怎么不说呢?这些只是老师做过的一部分事情,是不是还有更多不为人所知的??舆论现在一片倒,是不是太贸然了??


哆来咪6760


毫无疑问,这又是一条非常上话题的热点社会新闻。本人很想问一问这位副所长:你是无知无识,还是无法无天?

先帮你摆一摆错在何处。警察拘留人,肯定是要有法定情形并履行法定程序的。显然,这位老师只是因为你女儿迟到而罚她站,并没有出现需要拘留的法定情形。这一条不成立,也就不存在什么履行法定程序了,况且谁会批准你如此去拘人呢?所以,你是擅用公权力恂私情为女儿出头为自己解气。

再帮你挖一挖错之根源。显然,你是没有弄清权力与法律的关系,没有摆正自己的位置。以为自己就是法律,谁冒犯了自己的权威,谁就要付出代价。这与你平时不注重学习而致政治意识、法律意识淡薄有很大关系。还有,你平时可能是骄横惯了,对执法或服务对象如此,对待下属也可能是这样。就说这个视频吧,肯定是内部监控,是事发前弄出去的还是事发后弄出去的?如果是事发前,你就得想一想是怎么弄出去的了,是不是内部人提供的?这是不是说明你平时把人得罪苦了?

这件事的后果是严重的,因为影响太坏。现在正值扫黑除恶,打铁先得自身硬。你不仅自身不硬,而且还有这样的恶行。你撞到枪口上了,明白吗?显然,副所长肯定是做不成了,弄不好公安队伍大概率地呆不成了。甚至,如果认定是非法拘禁,那就是更大问题了。这看上去是冲动的惩罚,实际上是素质的代价。

在当今法治时代,普通公民要守法,执法者更要守法,而绝不可恂私枉法。否则,就将自食恶果。

另外,看有些网民评论,竟然还有说老师的不对,真是晕了。即便这个老师有错,也不是这个副所长擅用公权力拘留老师的理由,各做各说,明白吗?本人想知道,这些人是怎么教育自己孩子的?要把孩子教成什么样的人?





清风朗月zgh


这个事情,当地派出所已经发出公告,当事派出所长停职。据媒体报道,湖南株洲县育红小学一名三年级女孩因迟到,被女教师罚站数分钟。女孩父亲是株洲渌口派出所一副所长,在得知情况后,驱警车到学校,将女教师带走,并关入审讯室7小时。

是否涉嫌非法拘禁罪和滥用职权罪?

非法拘禁罪,不是必须超过 24 小时,才构成刑事犯罪

所谓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来说,如果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24 小时以上,才会达到非法拘禁罪刑事犯罪立案标准。否则就只能给予相关的行政拘留处罚。

但是,根据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如果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就没有 24 小时的限制规定,只要有这种行为就直接立案。

而所谓的司法工作人员,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就是指负有侦查,检察,审判等职能的人员,而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就是负有侦查职能人员。

因此是否构成犯罪的重点,就在于该名派出所副所长是否明知该教师没有任何违法犯罪事实或者嫌疑。一旦认定为非法拘禁罪,就有可能被从重处罚。

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

所谓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的损失,才能构成此罪,否则只会受到相关公务员处罚条例和法规处罚。

这种所谓重大的损失,比如说造成一人死亡,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或者轻伤九人以上,或者是经济损失 30 万元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等等。从本案来看,从并未造成,任何人员伤亡,或者是造成相关经济损失,但是可能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这个需要等到最终调查结果来认定。

对此事件,株洲市公安局启动了调查并对外通报,其通报中,有两个关键信息点,即“违规”和“停止执行职务”。

何谓违规?

警方的声明用词是非常谨慎的,所谓“违规”就是指违反法律之外的相关规定,并不会涉嫌违法,或者是犯罪行为,但是本案目前还在调查中,到底是违规还是违法,目前还没有定论。

但是公然把警车开进学校,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将公民传唤带自己派出所,长达七个小时,如果没有合理的理由,就将老师定性为违法或者犯罪的嫌疑人进行传唤,那就是违法或者是违规传唤,涉嫌滥用职权。涉嫌违反的相关法律是《公务员法》以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

程序合法性和实体合法性都会成为调查的重点

比如从程序上而言,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

本案中,该派出所副所长,传唤该教师是否使用的传唤证,是否获得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如果是采用了口头传唤,他是否在学校在现场发现了该教师有违法或者是犯罪的嫌疑?他是否能拿出相关的证据?

而从案件实体上来讲,不论是治安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公安机关的传唤都只能针对违法或犯罪的嫌疑人进行,本案定性的关键,也就在于此,该派出所副所长,是否能拿出充分的理由,证明他的传唤行为是合法合规的。如果仅仅只是因为自己的女儿被老师罚站,就算自已传唤,作为报复工具,那就属于典型的滥用职权行为。

何谓停职?

停职一般是指暂时停止其履行的职务,接受调查或者审查。 严格来说停职检查还不算处分,因为停职并不是撤职,还属于调查阶段,怎么处分,是调查之后的事。

根据我国公务员法,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应该受到相关处分。处分分别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金融犯罪刑事辩护曾杰


这里有几个问题要厘清。

一,这个教师被带走校长知不知道?知道,七个小时里校长采取了那些措施,他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了没有?因为学校也是国家的单位,不在犯罪现场抓捕单位的人是要向单位告知的,我们都在谴责警察,不能忽视了校长应该保护职工的义务,同时应该注意,如果校长向上级汇报了,她的主管部门采取了那些措施?

二,警察抓走了教师,向单位出示了拘留证,讯问证没有?手续齐全否?有手续是谁签发的?应该向社会公布。

三,如果没有手续,随意在课堂带走教师,是否是扰乱教学秩序。扰乱社会治安?

四,这样公权私用,警察是否有权力。

五,静待处理结果,以安全国教师之心,以安全民之心。


郭士泉


湖南株洲市育红小学一三年级女孩,因迟到被何姓女教师罚站数分钟。女孩当株洲市长渌口派出所副所长的老爹知悉情况后,竟然开警车直入学校,将何老师带走关入派出所审讯室7小时,整个过程全程被人监视,限制人身自由,不给过一口水,一粒饭……

这种事情居然能发生在当今法制中国的现实社会,以往只能在电影桥段里出现。派出所所长非公务行为能私用警车?老师依照学校规定给迟到学生以合理的警示难道有错?对于完全无过错的女老师所长凭什么能强行带离并关进审讯室长达7小时?即便面对违法犯罪嫌疑人也需要基本的手续和程序吧?这么长的时间无水无进食有没有起码的人道?


“从派出所出来的那一刻,泪水从来没有停止过……我从来没有因为孩子迟到,打过哪个孩子一巴掌!我勤勤恳恳教书,为什么会受到这样的待遇?”这是涉事老师的倾诉!


这事反映了基层执法部门中包括一些“领导”的法律知识欠缺和法制观念淡薄,说得不客气一点就是“老子是土皇帝”的无法无天的法盲意识!依照这种逻辑公权私用的逻辑,以后罚站医生的孩子,医生是不是就可以就给老师注射?罚站殡仪馆馆长的孩子其领导有没有权利干脆将老师送往焚化炉……?

这种人在执法部门简直是对法律的亵渎,这个其实已经不是简单的公权私用问题,有关部门应该调查是否涉嫌非法拘禁罪,而且是当事人本来是执法人员,应该予以严肃处理!


据报道,该地纪委已经介入,涉事副所长已被停职,接受调查。对这种害群之马,建议一撸到底,清理出政法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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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色归读


事情大概经过:

10月15日,湖南株洲育红小学何姓教师,罚一名迟到的三年级女学生“蹲马步”数分钟,孩子打电话给家长。随后,身为株洲渌口派出所副所长孩子的父亲驱警车直入学校将何老师带走,“关进”派出所的审讯室,不给吃、不给喝长达7个小时。18日晚间,株洲县公安局最新通报称,已对涉事派出所副所长作出停止执行职务的决定,该县纪委派驻纪检组和市公安局警务督察支队等已介入调查。

在这件事里面,我们需要看到一些细节:

1.涉事的老师只不过让一个女学生罚站了几分钟,而这位女学生的父亲,却利用职务之便,直接把女老师关了7个小时。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这位所长为了给孩子出口气,却关了7个小时,而且在这7个小时的时间里面,不给吃,也不给喝。只能说,作为人民警察,实在愧对人民。

2.这种情况属于滥用手中的权利,把一个人民教师不给理由的关了7个小时,人民警察不是这样做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了“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3.一个对自己孩子的老师都能滥用职权的人,还怎么渴求他对普通百姓秉公执法?这种停职处罚的做法,处罚的也有点轻了。

4.仅仅是一名副所长就敢这样肆无忌惮的滥用手中的权利,如果做到了局长,岂不是会让更多的人蒙冤受屈?

关于此事,您是如何看待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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