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中院当庭化解一起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近日,晋城中院行政庭成功化解了一起“民告官”行政诉讼案。这起因李某等9人诉长治县人民政府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经过法庭辩法析理,最终以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画上圆满句号。

晋城中院当庭化解一起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17日,李某等9人向长治县人民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书面公开太焦客专铁路长治县段征收补偿工作的相关文件。

2018年5月14日,长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回复称:太原至焦作铁路客运专线项目是省委、省政府加快晋东南地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一项重点项目,申请人所需信息内容非我机关可公开的信息,请向太焦客专铁路项目部或其他相关机关申请信息公开。

李某等不服该回复,向长治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长治市人民政府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的部分事项涉及太焦客专项目整个线路的全标段相关信息,并非被申请人所掌握,被申请人依法告知申请人该信息非被申请人可公开的信息,符合相关规定和客观实际;其余信息被申请人系制作主体,具有公开该内容的职责,应当依法向申请人予以公开,责令长治县人民政府在30日内向申请人公开该部分信息。

晋城中院当庭化解一起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李某等不服长治县人民政府的回复及长治市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于2018年8月7日向晋城中院提起诉讼。

法庭审理

开庭过程中了解到,9名原告之所以要求政府信息公开,是因为自己承包土地被本案所涉及的太原至焦作铁路客运专线项目占用,对于征收补偿问题存在异议,故要求书面公开太焦客专铁路长治县段征收补偿工作的相关文件。

长治县政府则认为自己既不是文件批复的主体,也不是工程施工的主体,所以没有公开的义务。

合议庭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是现代政府的一项基本义务,是公民知情权得以实现的前提和保障。但如果就案办案,仅一纸判决长治县人民政府行政行为违法,不如与长治县人民政府积极沟通,推动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晋城中院当庭化解一起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于是,合议庭向被告长治县人民政府当庭释明,告知其所谓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所涉及的太原至焦作铁路客运专线项目是省委、省政府加快晋东南地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一项重点项目,经过长治县域,作为长治县政府也参与制作部分信息。长治县人民政府作为部分信息的制作者有义务公开其所制作信息,也有义务对其在工作中获取的相关信息进行公开。

经释明,长治县人民政府当庭主动向李某等9名原告公开了其已获取能够公开的全部信息内容。随后,承办法官向李某等9名原告做释明工作,告知原告其已经获知想要知晓的相关政府信息,继续诉讼已经没有意义。

最终9名原告表示愿意撤回起诉并向法庭提交撤诉申请书。至此,一起信息公开案件得以妥善化解。

近年来,晋城中院将实质性化解争议作为行政审判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重要标准,创新实行协调型行政诉讼模式,既解决了群众的利益诉求,又监督了政府依法行政,有效发挥了行政审判官民矛盾调节器和减压阀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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