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城中院當庭化解一起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案件

近日,晉城中院行政庭成功化解了一起“民告官”行政訴訟案。這起因李某等9人訴長治縣人民政府履行信息公開法定職責一案,經過法庭辯法析理,最終以上訴人自願申請撤回起訴,畫上圓滿句號。

晉城中院當庭化解一起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案件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17日,李某等9人向長治縣人民政府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要求書面公開太焦客專鐵路長治縣段徵收補償工作的相關文件。

2018年5月14日,長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回覆稱:太原至焦作鐵路客運專線項目是省委、省政府加快晉東南地區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的一項重點項目,申請人所需信息內容非我機關可公開的信息,請向太焦客專鐵路項目部或其他相關機關申請信息公開。

李某等不服該回復,向長治市人民政府申請複議。長治市人民政府經審查認為,申請人申請的部分事項涉及太焦客專項目整個線路的全標段相關信息,並非被申請人所掌握,被申請人依法告知申請人該信息非被申請人可公開的信息,符合相關規定和客觀實際;其餘信息被申請人系製作主體,具有公開該內容的職責,應當依法向申請人予以公開,責令長治縣人民政府在30日內向申請人公開該部分信息。

晉城中院當庭化解一起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案件

李某等不服長治縣人民政府的回覆及長治市人民政府的複議決定,於2018年8月7日向晉城中院提起訴訟。

法庭審理

開庭過程中瞭解到,9名原告之所以要求政府信息公開,是因為自己承包土地被本案所涉及的太原至焦作鐵路客運專線項目佔用,對於徵收補償問題存在異議,故要求書面公開太焦客專鐵路長治縣段徵收補償工作的相關文件。

長治縣政府則認為自己既不是文件批覆的主體,也不是工程施工的主體,所以沒有公開的義務。

合議庭認為政府信息公開是現代政府的一項基本義務,是公民知情權得以實現的前提和保障。但如果就案辦案,僅一紙判決長治縣人民政府行政行為違法,不如與長治縣人民政府積極溝通,推動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

晉城中院當庭化解一起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案件

於是,合議庭向被告長治縣人民政府當庭釋明,告知其所謂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本案所涉及的太原至焦作鐵路客運專線項目是省委、省政府加快晉東南地區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的一項重點項目,經過長治縣域,作為長治縣政府也參與制作部分信息。長治縣人民政府作為部分信息的製作者有義務公開其所製作信息,也有義務對其在工作中獲取的相關信息進行公開。

經釋明,長治縣人民政府當庭主動向李某等9名原告公開了其已獲取能夠公開的全部信息內容。隨後,承辦法官向李某等9名原告做釋明工作,告知原告其已經獲知想要知曉的相關政府信息,繼續訴訟已經沒有意義。

最終9名原告表示願意撤回起訴並向法庭提交撤訴申請書。至此,一起信息公開案件得以妥善化解。

近年來,晉城中院將實質性化解爭議作為行政審判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重要標準,創新實行協調型行政訴訟模式,既解決了群眾的利益訴求,又監督了政府依法行政,有效發揮了行政審判官民矛盾調節器和減壓閥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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