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遗嘱写明“房产由女儿继承”,为什么离婚时女婿还能分走一半?

东友律师事务所


世界之大,无奇不有,当然关于房产继承引发官司的现象屡见不鲜,已不算新鲜事儿了,但是像题目中的女婿钻法律空子抢分遗留房产的事办得可不怎么讲究。

事情经过大致是样的,一位老人想把手里的房产留给女儿自己所有,所以在立遗嘱时写道“房产由女儿继承”。

在老人离世后,女儿却不幸的离婚了,在分割夫妻财产时,女婿分走了一半房产。

问题是老人遗嘱已写明“房产由女儿继承”,为什么离婚时女婿还能分走一半呢?

下面,有书君就与各位共同来分析一下。需要从两个角度进行解析。

第一是从法律角度。

这个问题涉及到两层法律关系,《继承法》和《婚姻法》。

首先来看看《继承法》的规定是什么?

《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可以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指定继承人,被遗嘱排除的法定继承人也就没有了继承权。

这位老人立遗嘱时,写明“房产由女儿继承”,只是想让女儿一个人独自享有房产,其他法定继承人无权继承。

但是站在旁观者的角度,都能看出这句话有明显的漏洞,因为老人并没有说明其他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谁不可以继承。

再来看看《婚姻法》的有关条款规定。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这就是说,妻子一方继承的财产,是归夫妻共同所有的。

离婚的时候,对于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如果老人在遗嘱中这样写“该房产系我女儿个人财产,与其配偶无关”或者“该房产由女儿独自继承,女婿无权享有该房产份额”。

也就是只要在后面加上几个关键字,在法律上就可以认定为只属于夫妻一方继承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是从老人角度。

有两方面原因。

一方面是不懂法,也没咨询。

老人显然是不懂得相关法律规定,也没想到找个律师或者法律顾问,好好咨询一下如何立遗嘱更严密。

如果,老人能事先到法院或者律师事务所,或者找个懂法的人,仔细了解一下法律规定,问题就不会发生了。

另一方面是考虑不周全,也没想到。

通常情况下,我们做事时,都是往好了想,谁也不愿意想不吉利的事情发生,特别是老年人。

题中的这位老人,从想把房产留给女儿的举动看,就特别心疼姑娘,希望女儿过得永远幸福。

她才安心呢,所以根本不可能想到女儿离婚这一步,更不可能想到女婿会做这么恶劣的事情。

综上原因,由于老人的一时疏忽,结果让不讲道义的女婿钻了空子。

所以,涉及法律关系的问题,还是按照法律规定去办,比较妥当。

另外,做事还是要多考虑一步,虽然说,人之初,性本善,但要知道性相近,习相远,若不教,性有迁呢。凡事三思而后行总是没有错的。

有书君语:对此问题你有什么不同的见解呢?欢迎在下方留言评论,别忘给有书君点个赞哦~关注有书君,私信回复句子,有书君送你一句特别的话


有书共读


说个案子吧,跟这个比较类似。上海这边有一对夫妻闹离婚,一审判决不予离婚,根据法律规定,起诉离婚法院不予支持的,之后6个月不得再次起诉,双方就进入了“冷却期”,结果就在这个时候,女方的父亲去世了,留下了一套房产给子女分割。

这下子女方就傻眼了:根据法定继承,三个子女她可以分得三分之一的房产,算下来也有100多万了,而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一方继承的财产,除非遗嘱明确写明,财产归一方“个人所有”,否则就是夫妻共同所有,那等于是离婚了平白无故送给老公几十万,这下子可亏大了!

这种时候女方自然而然地找到了律师,我们初步制定了三套方案,并开始分析:

1、先不继承,不告诉男方,等等离完婚再去办继承手续。然而经过案例检索,发现这种情况不能达到女方的目的,就算离婚了,在女方继承之前,男方不能主张分割继承利益,但女方办完手续之后,男方就可以主张继续分割未分割的家庭财产。

2、伪造一份遗嘱,注明该遗产归女方个人所有。但考虑到这样做的法律风险非常大,男方可以通过要求笔迹鉴定,来确认遗嘱是否伪造,感觉意义不是很大,还可能导致法院认定女方存在隐匿、转移家庭财产的行为,反而需要赔偿男方。

3、女方跟两位哥哥商量,女方放弃该笔遗产,两位哥哥各自赠与女方一笔现金。最后我们采纳了这个方案,帮助女方保全了家庭财产。

根据法律规定,婚姻关系中,一方接受继承,接受赠与的财产,通常情况下属于双方共同所有,但在特别注明归一方个人所有的情况下,属于个人财产。那么在继承案件中,遗嘱不但要注明归女儿,还要特别声明归女儿“个人”,否则其中就有一半归女婿,也算是家庭财产的流失。


逻格斯


这事我来回答吧,我是专职婚姻家庭律师。

先说法律规定吧。根据婚姻法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通过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那么:

女儿是父母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如果父母没留遗嘱,遗产由女儿继承,女婿并没有继承权,但是女儿继承到的遗产,是其与丈夫的共同财产,因为他们是夫妻,离婚时,女儿继承到的这份遗产女婿可以分走一半;

由此而推,如果老人留下遗嘱,指定某份房产由女儿继承,其排除的只是和女儿同一顺位的其他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比如儿子,比如其他女儿,比如自己的父母。并没有排除女婿的继承权,因为女婿本来就没有继承权,无需特意排除;他也没有排除女婿与女儿共享遗产的权利,相反,他把遗产给女儿继承,里面就包含了给女婿的意思,因为他们是夫妻,每一份财产都共同。

所以,本题的题主可以不用纠结了,父亲遗嘱给女儿继承的房产,有女婿的一半。

可这个混蛋要跟你离婚啊,总不能让他带着前岳丈的房子去找新欢吧,那怎么办呢?

好办。在遗嘱中加上一句:该房产由我女儿个人继承,是我女儿的个人财产,不是其与丈夫的夫妻共同财产。

好了。万事大吉。


潘卫霞律师


首先要指出的是,这个问题中包含着两层法律关系,一是遗嘱继承法律关系,一是婚姻法律关系。

北京曾发生过一起类似的案件。父亲有一套房屋,丧偶后再娶。后病重,当时女儿、女婿闹离婚,为了防止再婚妻子、女婿与女儿争夺这套房子,父亲写了遗嘱,表明“本人单独所有的房产归女儿所有”。

父亲去世后,女婿起诉离婚,要求分割这套房子,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女婿的诉讼请求。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是主要的继承方式,但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在此案中,如果这位父亲没有立有遗嘱,那么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女儿与再婚妻子都是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对房子享有同等的份额。但这位父亲通过遗嘱,排除了再婚妻子分得房子的资格。

因此,父亲的这个遗嘱,解决的是法定继承人之间的遗产归属问题,只在法定继承人之间发生效力,由于女婿不是法定继承人,所以对女婿并不适用。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第十八条第三项也明确了例外情况,“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的个人财产。

由于父亲在遗嘱中没有注明这套房产与女婿无关,因此女儿通过继承取得的这套房产,属于女儿女婿的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先由女儿女婿协商处理共同财产,如果协商不成,则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这种情况,本是这位父亲极力避免发生的,只可惜因为不懂法!那么这位父亲要怎么书写遗嘱才能避免发生情况呢,很简单,只要在遗嘱后添加“该房产系我女儿个人财产,与其配偶无关”几个字,女婿就跟这套房产没有半毛钱关系了!


打虎拍蝇


记得有一次去给某单位的退休干部讲法律课,到了提问环节,提的问题简直让当年未结婚的我,对未来的公婆心灰意冷,都有哪些问题呢?


譬如“我给我儿子买房子,万一以后他们两口子闹离婚时,怎么不让儿媳妇分走房子啊?”

譬如“我死了,我孩子离婚了,怎么保证他配偶不分走我的财产呢?”

……


其中一个问题正和楼主的问题相似,我来回答下?

为什么离婚时女婿还能分走一半呢?

因为你的遗嘱没有写明“房产由女儿继承”是指“此房产为女儿个人单独享有,女婿没份”还是“此房产女儿继承后,为夫妻共同财产。”,既然没写明,笼统一写“房产由女儿继承”,


因此,房产由女儿继承后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女婿能分走一半,符合法律规定。

为什么不写明“房产只归女儿个人所有呢?”

一部分老人碍于情面。偶尔女婿会帮忙照顾老人,没有功劳也有苦劳,所以不愿意和女婿产生别扭,怕以后遇到问题,女婿不管了。

一部分老人是碍于孩子请求。

如果女儿、女婿关系好,女儿是不愿意老人对女婿不管不顾的,所以女儿有信心两人会一起白头偕老,不愿意老人将房产写为共同所有。

一部分老人是不懂法。他本意是女儿个人享有,想当然地认为“房产由女儿继承”就达到自己的本意了。


总之,上课期间虽然各种问题有点毁三观,但是下课之后,看着颤颤巍巍的老人,一副担心自己“老无所依”的状态,心生怜悯。

个人认为,如果想让自己的心愿达成,除了明确规定外,如果在日常教育中,可以教育子女的独立意识,“不是自己的不要有非分之想”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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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语相传


其实这样的情况分两种情况去考虑


第一种,房产最后添加女婿的名字,或者说没有明确指出赠予女儿一方。

当然这种情况下,既然老人将房子给了女儿,女儿又讲丈夫名字填到房产证上,按照婚姻法规定,女婿确实可以分到一半房产。



第二种情况,房产证没有添加女婿的名字,

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那女婿不会获得分配权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清新大叔


其实,这是由于老人的用词不严谨造成的,以至于有了隐患。比如,老人在遗嘱里面说的是:

我的这套房子,是留给女儿继承的。

大家分析这句话,说的是“留给女儿继承”,他的意思可以理解为“我的亲人之中,女儿可以继承”,也就是说,这个老人的除了女儿之外的亲人,包括兄弟姐妹,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都不能继承房产,只有女儿这个亲人可以继承。

但是,“留给女儿可以继承”这句话,并没有加一个定语,告诉大家,“我的房子只能留给女儿一个人继承,其他任何人,包括我的女婿在内,没有对这套房子的处置权”。如果这样写,就不会有任何隐患。因为,虽然女儿可以继承房子,但是,这只是说明了女儿在老人去世后的一段很短的时间里面的义务,并没有确认未来的义务,即“不允许女婿继承”。比如,老人在2011年写了遗嘱,说“我的女儿继承房产”,2015年老人去世,同年,老人的女儿继承了遗产。2016年,女儿结婚。2026年,女儿女婿离婚,这个时候,由女儿继承的房子的产权,已经成为了两个人的共同财产。如果没有加上一句“我的女婿不得继承”,则这套房子是可以让女婿分走一部分的产权的。

所以,遗嘱还是严谨一点好。


怀疑探索者


专业婚姻财富传承律师 尹宗尧为您解答:

这个问题,我在司法实务中处理过多起,这就是著名的赠与合同或者遗嘱中的防女婿、媳妇条款的拟定问题。

有人对该条款颇有微词,说:“谈钱伤感情!”

但是,多年的家事律师执业经历告诉我:很多时候讲感情真的会伤钱,个中道理你懂的!

无论如何,前辈都是希望将财富分享给自己爱的人和喜欢的人,这是人之常情,我认为这没有错的。

一对夫妻在婚礼上的誓言“爱你到海枯石烂”,但是多少夫妻仅仅经过几年就喜欢够了,甚至成为仇家。因此,真的不能怪前辈去防女婿和媳妇了,是你们不能让前辈对你们婚姻的永恒形成内心确信造成的。

说的有点绕,简单地说,就是你们自作自受,谁让你们不去好好爱的呢!

言归正传。

在遗嘱中约定:“房产归女儿继承”,如此约定的遗嘱,基本会被女婿分走一半的 。

为什么?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除此之外,夫妻一方通过遗嘱或赠与合同传承到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

既然是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解除时是要依法分割的。结局就是:

让你不喜欢的人分走一半财产自己的钱还好,那可是自己父母的钱,不仅是你痛心,你的父母更心痛的。

为了防止“感情没了,钱也没了”的悲惨结局精心进行财富传承方案设计就太有必要了。

为什么在遗嘱中约定房产归女儿继承,但是女婿竟然有份呢?

这位老先生错就错在,遗嘱中没有明确约定房产只归女儿独自继承,女婿不能对房产主张任何权利。(备注:这就是遗嘱中的防女婿条款)女儿前面没有限定词语,后果很严重的。

教训:

在我们作出意思表示的时候,请明确、精准,请不要模凌两可,不要让别人去对我们的意思表示进行解释,因为,别人根本不懂我们的心。

作者:尹宗尧,青岛市律师协会婚姻继承、财富传承委员会委员,执业机构:山东卓润律师事务所地址:青岛市京口路106号绿地科创大厦15楼1510房间

婚姻财富律师尹宗尧


有调查显示,老人们的遗嘱在内容上最多涉及的就是房产,而在继承人方面,90%的老人都选择了儿子、女儿等直系亲属,涉及到儿媳妇、女婿等子女配偶的都很少。那么,从法律上来讲,女婿这样的“外姓人”到底有没有资格继承老人的财产呢?

在法定继承下,女婿没有遗产继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在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可以看出,在法定继承下,女婿是没有遗产继承权的。

此外,《继承法》第五条还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也就是说,除非老人在遗嘱中指定女婿继承遗产,否则女婿依然是没有继承权的。而在题主提出的案例中,老人遗嘱特别写明了“房产由女儿继承”。

老人没想到,《婚姻法》帮了女婿的忙!

其实,这个案例中包含着两层法律关系,一层是遗嘱继承法律关系,另一层是婚姻法律关系。按照《继承法》女婿确实没资格继承老人的房产,但其实,老人的女儿在继承了这个房产之后,房子就成了夫妻的共同财产,这种情况下女婿是能分走一半的。

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如果遗产继承的发生时间是婚后发生的,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且,《婚姻法》还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说到这里就再明白不过了,老人在立遗嘱时如果只想把房产传给女儿,还需要在遗嘱中特别注明:“房产由女儿继承,而且只归女儿一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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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这个新闻只能说,老人以及女儿因为不懂法,未能在事前把控好必要的风险,导致女婿钻了空子。

首先房产由女儿继承究竟是女儿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标题可以知晓老人遗嘱中写明了“房产由女儿继承”,但是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除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外,归夫妻共同所有。

而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是: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的个人财产。

但很可惜本案中老人并没有在遗嘱中说明“该部分财产仅由女儿个人继承,女婿不得享有”,所以该部分财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既然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离婚时如何分割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据此在女儿和女婿离婚之际,该部分的房产当然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在女婿没有特殊情况下时,那么分割的方案大多一人一半,基于此才让女婿得到了老人遗嘱中所载明的房屋中一半的份额。

后言:怎么说呢,这个判决虽然可能有人会无法接受,但是基于此也应该引起我们对法律足够的重视,同时对于本案中女婿的行为个人保留意见,虽然合法但不够地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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