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聚焦」4公司7被告人走私「洋垃圾」被判刑

日前,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三中院)對3起走私廢物案公開宣判,四家公司分別被判處5萬元至30萬元罰金刑,七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一年六個月至四年有期徒刑。

「案件聚焦」4公司7被告人走私“洋垃圾”被判刑

銅汙泥偽報成銅礦砂

鐵渣偽報成生鐵顆粒

2015年9月,被告單位米泰公司實際經營負責人陳某(在逃)夥同被告人薛某、黃某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銅汙泥系國家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的情況下,通過薛某聯繫外商組織貨源後,安排米泰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張某製作虛假報關單證,並交由黃某負責報關和國內運輸,將138.66噸銅汙泥偽報成銅礦砂向海關申報進口。

「案件聚焦」4公司7被告人走私“洋垃圾”被判刑
「案件聚焦」4公司7被告人走私“洋垃圾”被判刑

圖源網絡

2015年10月,陳某自行聯繫韓國外商購買固體廢物鐵渣後,夥同黃某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鐵渣系國家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的情況下,仍採用偽報品名的方式將163.2噸鐵渣偽報成生鐵顆粒向海關申報進口。經鑑定,上述二票涉案貨物均屬於我國禁止進口類固體廢物。

上海三中院經審理認為 ,被告單位米泰公司及被告人張某、黃某、薛某為牟取非法利益,違反海關法規和環境保護法規,逃避海關監管,明知是國家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仍採用偽報品名的方式將境外固體廢物運輸入境,均屬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走私廢物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薛某到案後能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黃某系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據此,法院以走私廢物罪分別判處被告單位米泰公司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被告人黃某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扣押在案的走私廢物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等予以沒收,走私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借用許可證走私800餘噸廢塑料

2015年9月至2017年2月間,被告單位萬綠公司總經理被告人張某為謀取非法利益,經與被告人程某商議後,由張某聯繫日本外商採購進口乙烯聚合物的廢碎料及下腳料等事宜,由程某負責聯繫被告單位御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魯某以及被告單位恆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金某等人借用《許可證》,並用於向海關申報進口。上述貨物入關後,由程某負責運送至張某指定的加工廠。經審查,被告單位萬綠公司採取上述方式進口涉案固體廢物共計899.99噸,其中,萬綠公司以御辰公司名義進口涉案固體廢物共計604餘噸;以恆佑公司名義進口涉案固體廢物共計240餘噸。

上海三中院經審理認為 ,被告單位萬綠公司被告人張某與程某為謀取非法利益,違反海關法規和環境保護法規,未經許可,逃避海關監管,採取借用被告單位御辰、恆佑等持證公司《許可證》的方式,進口國家限制進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情節特別嚴重;被告人魯某作為御辰公司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恆佑公司的其他責任人員、被告人金某作為恆佑公司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明知他人無《許可證》的情況下,仍將《許可證》借給他人用於申報進口國家限制進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為走私犯罪提供方便,均情節特別嚴重,應以走私共犯論處,被告單位萬綠公司、御辰公司、恆佑公司及被告人張某、程某、魯某、金某的行為均已構成走私廢物罪,依法應予懲處。

據此,法院以走私廢物罪分別判處三家公司五萬至二十五萬元罰金;判處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被告人魯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罰金四萬元;被告人金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扣押在案的走私廢物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等予以沒收。

「案件聚焦」4公司7被告人走私“洋垃圾”被判刑

法官釋法

基於保護生態環境和民眾健康考慮,中國2017年7月公佈《禁止洋垃圾入境推進固體廢物進口管理制度改革實施方案》要求嚴厲打擊洋垃圾走私。《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52條第2款規定,逃避海關監管將境外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和氣態廢物運輸進境,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4條的規定,走私國家禁止進口的危險性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一噸以上不滿五噸的,走私國家禁止進口的非危險性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五噸以上不滿二十五噸的,走私國家限制進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二十噸以上不滿一百噸的等情形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走私數量超過前款規定的標準以及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應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在這三起案件中,根據法律規定,被告單位及各被告人均達到情節特別嚴重,同時根據犯罪事實、數額、情節等,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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