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與“被告人”有何區別?——這些法律術語你分得清嗎?

“被告”與“被告人”有何區別?——這些法律術語你分得清嗎?

有些法律術語,雖然一字之差,但是卻分屬不同的法律範疇,適用範圍也有所不同。下面六組容易混淆的法律術語,你能分得清嗎?

“被告”與“被告人”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在刑事案件中,被公訴機關指控涉嫌犯罪的當事人稱作“被告人”,而在民商事、行政案件中的一方當事人稱作“被告”(與原告相對應)。

簡單通俗地說,刑事案件中是沒有“被告”這一稱謂的,民商事、行政案件中也是沒有“被告人”這一稱謂的。案件性質不同,當事人的稱謂也就不同,二者不可混淆。

“行政拘留”“刑事拘留”與“司法拘留”

刑事拘留是刑事訴訟中的一種保障性措施,適用於涉嫌犯罪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一般情況下,刑事拘留的期限為14日,流傳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刑事拘留最長為37日,刑事拘留的羈押場所是看守所。

行政拘留是治安管理的一種行政制裁,適用於具有一般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人。行政拘留的期限最長為15日,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合併執行最長不得超過20日,行政拘留的羈押場所是拘留所。

司法拘留是在刑事、民事和行政訴訟過程中,對於有嚴重妨礙訴訟行為的訴訟參與人以及其他人員採用的一種強制性手段。司法拘留的期限最長為15日,司法拘留的羈押場所是拘留所。

“違法”與“犯罪”

我們時常會聽到:某某,你這是違法行為;某某,你這是犯罪行為?違法等於犯罪嗎?人們經常說到的違法是指一切違反國家的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行為,其外延極為廣泛,是廣義的法。

犯罪指違反了刑法的規定,造成了社會危害,應該受到刑事處罰。所以,犯罪肯定是違法,但違法並不一定是犯罪。

“罰金”與“罰款”

罰金是人民法院判處犯罪被告人或犯罪被告單位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方法。

罰款有兩種:一種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訴訟中責令妨害訴訟的人或單位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強制措施(簡稱司法罰款);另一種是行政機關決定對違反行政法規的人或單位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處罰方式(簡稱行政罰款)。

罰金和罰款都是有關國家機關責令特定人員在一定期限內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的金錢,但是,罰金和罰款有下列明顯的區別:1、法律性質不同。罰款屬於行政或司法處罰,而罰金則屬於刑事處罰;2、執法機關不同。行政罰款一般由行政執法機關決定,而罰金和司法罰款則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或決定;3、適用對象不同。罰款適用於違反行政法律、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一般違法分子,而罰金則適用於違反刑事法律的犯罪分子。

“法人”與“法定代表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是指特定的社會組織,如稱呼某某公司為企業法人是正確的。

法人是社會組織在法律上的人格化,它必須通過自然人來表示它的意志,法定代表人由此產生,法定代表人就是能夠代表法人的人,因此又稱法人代表。公司的董事長或者總經理有的被稱作法人是錯誤的,被稱作法定代表人是規範的用法,被稱作法人代表也是可以的。

“起訴”與“上訴”

起訴是指當事人就民事糾紛、行政糾紛和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審判的行為。即請求法院通過審判,使被告或被告人承擔某種法律上的責任和義務。起訴須有明確的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還須屬於受訴法院管轄範圍。

上訴是指原告、被告、被告人、自訴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簡單的講,我國審判體制實行的是二審終審制,起訴啟動的是一審程序,上訴啟動的是二審程序。

“被告”與“被告人”有何區別?——這些法律術語你分得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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