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女子若結婚太遲,國家的「罰款」很嚴重,甚至有可能傾家蕩產

《公羊傳·昭公七年》“七年,春,王正月。暨齊平” 漢何休注:“時魯方結婚於吳,外慕強楚,故不汲汲於齊。”《資治通鑑·晉安帝隆安三年》:“殷仲堪恐桓玄跋扈,乃與楊佺期結昏為援。”清·袁枚《新齊諧·江軼林》:“其叔欲以其女結婚豪族,翁頗不願,故來避地。”

從古至今,男女到了合適的年齡就該談婚論嫁,這是慣例。現代男女不論從我國的法律法規中,還是人們意識裡“男大當婚,女大當嫁”的思維裡,這都是無可厚非的。適齡結婚,不但響應了國家的號召,為我國人口資源平衡做出貢獻,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維護了社會穩定。

古代女子若結婚太遲,國家的“罰款”很嚴重,甚至有可能傾家蕩產

現代的婚姻法十分科學,因為,人類在成年後生理、心理發育已相對完善,此時,結婚才是對健康最有利的。今天我們不妨來聊聊,為何古代女子在身心發育不全的情況下,十三四歲便出閣嫁人呢?甚至,有些古代女子未滿十歲便已為人婦,這是什麼原因造成的呢?

自然界中的動物都遵循著一個鐵定的生存規律,那就是:“生老病死。”作為“高等動物”的人類,與其他動物最本質的區別就是,人類的神經要遠比其他動物生得發達,對神經的控制能力也不是其他動物所能比擬的。

人類的感情、慾望,以及人類能夠隨心所欲的活動身體,這些都是神經反射所致的。動物為了繁衍後代,均存在一段“發情期”,也就是說,到了這個時間段動物們都會有交配的原始慾望。實際上,人類也有這種“發情期”,不過,人與其他動物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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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能夠通過意志力去控制這種行為,而不像其他動物一樣隨意交配。”可以說,人類的慾望表現是十分複雜的,而動物的慾望表現是原始且不分層次、方式的。

古代女性在十三四歲時發育並不完善,所以,此時“違背自然”的結婚,會對女性身體和心靈造成不可逆的傷害。封建社會時期,民眾思想愚昧,受到舊思想的鉗制,所以,根本不會理解“科學婚姻”。

古代歷來有女性必須在十三四歲嫁人的規定,最晚也不能超過十九歲,倘若,超過了這個年紀還未出嫁的女子,其家人就會被官方“罰款”。這個“罰款”很是嚴重,甚至,有可能讓一個國家傾家蕩產。並且,在漢朝時期,這筆“晚婚罰款”還會隨著女子不出閣的時間而遞增。

古代女子若結婚太遲,國家的“罰款”很嚴重,甚至有可能傾家蕩產

劉邦就曾有規定:“女子超過15歲不嫁人,則罰120錢。”到漢惠帝,則進一步把稅錢提高到600錢。當然,古代統治者並不會光明正大的稱之為“罰款”,而是以“賦稅”的名義要求家中有未出閣女子的家庭交錢。

那麼,這又是為什麼呢?

實際上,我國古代人口稀少,戰亂、瘟疫、饑荒等因素時刻威脅著民生,國家必須想盡辦法增加人口,人口越多代表勞動力越多,在以農耕為主的古代提升勞動力將會直接提升國家經濟。此外,由於古代戰亂頻發,所以,國家也需要大量的預備役。

古代女子若結婚太遲,國家的“罰款”很嚴重,甚至有可能傾家蕩產

隨著戰爭到來越來越多的男丁投身行伍戰死沙場,國家對於人口的需求也越來越大,自此,也就陷入了一種惡性循環。可以說,古代女人是悲慘的,為了增加人口,古代統治者出臺了各種政策強制要求老百香“早婚早育”。

除了女性外,封建社會對於男子的婚配年齡也有著不科學的限制,大部分朝代都將男子婚配的年齡定在十五歲,這一時期的男性正值青春期,發育尚未完全,此時婚配同樣與健康無益。若以現代人的眼光來看,古代統治者只考慮到如何快速的增加人口、發展經濟、軍事,卻想不到“早婚早育”難以“優生優育”。

《後漢書·班昭傳》中就記載:班昭“年十有四,執箕帚於曹氏”。宋代曾有“凡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並聽婚嫁”的規定。這些規定也使得,擴充的勞動力與士兵缺乏持久性,反而,最終適得其反,這也是古代人平均壽命較短的原因之一。可以說,限制古人壽命的除了疾病、災荒、戰爭外,這種因早婚早育所帶來的不良體質正是使古代人短壽的最大隱性因素。

古代女子若結婚太遲,國家的“罰款”很嚴重,甚至有可能傾家蕩產

除了“早婚早育”外,古代的男子需要迎娶多名女子為家族添丁,這種情況讓廣大男性同胞聽來貌似十分愜意,但試想一下,一個發育不全的男子需要與多名女子繁衍生息,這是多苦不堪言的一件事啊。對於古代女性來講,除了要為男人生兒育女外,還要眼睜睜的看著丈夫光明正大的納妾。身為正室的女性還好,那些偏房小妾又難免受到欺壓,毫無地位可言。

女性生兒育女本來是女人最神聖的職責,可是,在古代生下女兒的女人卻無法享此殊榮。古代重男輕女的思想及其嚴重,倘若為男方誕下一子,那麼,女人就算是完成了任務,若生下女兒,輕則遭受家族冷眼,重則女兒被送人甚至被拋棄,十分悽慘。

古代女子若結婚太遲,國家的“罰款”很嚴重,甚至有可能傾家蕩產

綜上所述,這就是古代女人為什麼在發育不全的情況下嫁人的原因,早婚早育帶來的後果是循環往復的人口問題,這種惡性循環一直持續了千年之久,時至今日,世界上仍有許多閉塞愚昧的地區沿襲這種陋習。

『《公羊傳·昭公七年》、《資治通鑑·晉安帝隆安三年》、清·袁枚《新齊諧·江軼林》、《後漢書·班昭傳》、《古代為什麼提倡“早婚早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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