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18日上午,宋喆、修雨樂職務侵佔案在北京朝陽法院一審宣判。被告人宋喆、修雨樂因犯職務侵佔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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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宋喆當庭表示,是否上訴將考慮一下再作出決定,修雨樂表示當庭上訴。
不管以前發生了什麼,總之,罪人都受到了應有的懲罰就夠了,大家覺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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