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稀老人,因贍養費與親生兒子對薄公堂!

文|為民說法365天,全文1731字,閱讀全文約3分鐘50秒。

雖說孝順父母是每個子女應盡的法律義務!但是現實生活中,不孝的子女仍有很多,父母生病了也不管不顧,錢也不出,人也不管,也不曾探望。真是應了那句“久病床前無孝子”。他們面對老人贍養訴訟請求提出各種各樣的理由,但多數拒絕理由沒有法律依據。

古稀老人,因贍養費與親生兒子對薄公堂!

案例一:用法律來糾偏“久病床前無孝子”

原告賈小麗76歲,年事已高,還體弱多病,並且生活不能自理。2015年至2016年間,賈小麗因病住院僅治療費就花了30多萬元。賈小麗一生生育四個兒三個女兒,其中三個兒子和三個女兒都比較孝順,但是最小的兒子劉水多年來未盡任何贍養義務。在賈小麗住醫院期間,三個兒子和三個女兒都積極籌錢,一起來分擔醫療費。而三子劉水不僅對母親病情不管不問,還不願分擔任何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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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經村幹部多次調解,但劉水均躲避不見。賈小麗無奈之下,走上法庭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其子劉水支付贍養費、承擔已花去的醫療費,並分攤以後每年的醫療和護理費用。

法官說法: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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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第十五條第一款“贍養人應當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時得到治療和護理;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第十九條第二款“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等權利。”的規定。

古稀老人,因贍養費與親生兒子對薄公堂!

本案的被告劉水作為原告七個子女中的贍養義務人之一,無論從道義上、倫理上還是從法律上都應對母親履行贍養義務,在老母親年老體弱且患有疾病的情況下,被告劉水應當與其他兄弟姊妹一起共同承擔贍養義務,使老母親能夠安度晚年、幸福生活,而被告有能力履行贍養義務卻三番五次推辭履行,並公開放言不管不顧老母親,在當地造成惡劣影響,引起民憤。法院在確認雙方關係和事實前提下,判決支持賈小麗的訴訟請求。

案例二:用巡迴審判鑄造“孝道紅黑榜”

2015年5月14日,原告陳真將兒子陳領、女兒陳霞告上法庭,訴稱女兒陳霞對自己盡了贍養義務,但是兒子陳領非但不盡贍養義務,而且還將自己的拆遷補償款和2.9畝承包地據為已有,更經常無緣無故毆打原告陳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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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此,原告陳真將兒子陳某領、女兒陳霞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陳領每月支付贍養費1000元,並歸還原告陳真的2.9畝承包地和1.8萬元現金。

法官說法:

人民法院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第十三條、十四條、十五條、十七條、十八條、二十二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被告陳領作為原告陳真的兒子,對原告陳真有法定的贍養義務,對該糾紛的產生應負全部責任。

古稀老人,因贍養費與親生兒子對薄公堂!

原告陳真要求被告返還其房屋的拆遷補償款18000元和對被告陳領給付贍養費的訴訟請求應予以部分支持;綜合考慮被告陳真家庭生活狀況和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標準,被告陳領給付原告陳真贍養費每月360元為宜。因原告陳真已喪失勞動能力,原告陳真名下的2.9畝承包地,被告陳領有義務耕種,但收益應有原告陳真的份額。但原告陳真現在女兒陳霞處居住,被告陳霞已盡贍養義務,況且原告陳真已明確表示對女兒陳霞撤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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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被告陳領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支付原告陳真自2015年5月份(含5月份)開始以後的每月的贍養費360元,該款於每月的第1日支付;被告陳領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返還原告陳真的房屋拆遷款補償款18000元。該案經在陳領所在村巡迴審判,陳領當庭向父親陳真懺悔道歉,並跪求父親原諒。該判決現已生效履行。

古稀老人,因贍養費與親生兒子對薄公堂!

贍養老人是回報養育之恩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更是子女對父母應盡的法定義務。子女不僅要贍養父母,而且要尊敬父母,關心父母,在家庭生活中的各方面給予積極扶助。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醫療費的權利。當父母年老、體弱、病殘時,子女更應妥善加以照顧,使他們在感情上、精神上得到慰藉,安度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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