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河池一13岁少女肢解同窗好友,如何看待手段如此残忍的校园暴力行为?

c陈斌


校园暴力从来都不是新鲜事,也一直是社会的痼疾。但如今发展到“肢解同窗好友”这样的境地,着实令人感到寒意凛凛,难以直视。

首先,该13岁少女根本就没有对基本的道德法律的遵从感,这是学校教育的失责,更是家长教育的缺乏。13岁是属于未成年阶段,而且受法律特别保护,但并不表示在这个阶段孩子就不需要储备相关的知识。

另外,该13岁少女更没有对生命的敬畏感。一个但凡懂得生命的可贵的人,都不会做出这样的残酷行径。

再来回想一下这起事件发生的原因,只是出于单纯的嫉妒心理。

这就令人深思孩子在成长过程中可能遇到的种种心理问题应该得到怎样的对待与纾解,这是学校和家庭都应该要特别重视的部分,而这不应该被学习成绩所埋没。

当然,一些血腥暴力的影视作品不可谓没有起到一定的“推波助澜”的作用。

无论是学校或者家长都应该尽量避免让孩子接触到这样的影视作品或者书籍,而应该更加强调对经典文学作品,具有道德感化、教育启发意义的艺术作品的学习。

以及,未成年触犯法律且危害性较大的情况,是否应该考虑得到应有的制裁,否则销蚀了法律对于这一阶段的孩子的约束力以及家长对孩子的法律教育的重视程度。

希望这样的惨况不会再发生。


席越


LazyBears:13岁少女肢解同窗好友,因嫉妒其长得美……这么残忍的事情可能也只曾在电视剧、电影里看到过。

关于这则事件大家都已有所了解,在这里我就谈谈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是否“过度”以及如今未成年人会遭受哪些“不当引导”,希望有关部门人员能够因该事件引起重视!


未成年人的保护,该“与时俱进”


目前,在我国刑法中,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年龄为16岁,对于八大罪(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抢劫、强奸、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爆炸、贩卖毒品)的行为人年满14周岁即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如今,这个年龄在我看来是需要“改改”了。


新颁布的民法总则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从原本的10周岁降低至目前的8周岁,其根本原因便是目前的孩子易早熟,在较小的年纪就有全面认知,知道如何网购、消费、打扮甚至是比美。


前段时间某短视频平台上不是还出现过不少小女孩,借着“妈妈出车祸了,奶奶死了”之类的事件博同情求赞吗?在我们还以为如今的小孩比较“单纯”不会说谎的同事,他们实际上拥有远超出年龄的认知能力。

在这件事当中,13岁小女孩因为嫉妒而约好友回家,并残忍杀死好友肢解的行为让人感到惋惜,但这样的“孩子犯罪犯重罪”的行为并不是只有一例:


2018年4月2日,陕西某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杀人案。
接受审判的,是一名年仅14岁的女孩。她残忍杀害了自己11岁的弟弟。
只因为弟弟发现自己在被窝里玩手机,她害怕弟弟会向父母告状。
小女孩在完成了拿着菜刀追砍弟弟、将弟弟从桥上扔下河、确认死亡后就地掩埋尸体等可怕行径之后,居然泰然自若,仿佛什么都没有发生。
即便是在庭审中,女孩也表现得十分淡定,没有丝毫恐惧与惊慌之意,甚至还十分清晰地回答了所有问题。


2015年10月18日, 湖南邵东某小学教师李桂云被残忍杀害。
谁都没有想到的是,这起在办案民警看来“作案手法有些老练”的案子,行凶者是三个未满14岁的学生,而且在作案现场有很明显的清理痕迹,犯人试图隐藏自己的罪行。
“一般的小孩子早就吓坏了,但他好像什么事都没发生过一样,”
而在其中,有这样一个细节令人不寒而栗:作案人刘宇曾说过这么一句话:“我们还没有14岁,就算打死人了,也不用坐牢。”


14岁的刑事责任年龄,已经成了犯罪嫌疑人们的“保护伞”,甚至公开叫嚣着无人能够惩治他们,这是何等的荒唐?

如今的小孩子,即使是8岁、10岁就知道盗用父母手机余额去打赏主播,去偷取家里钱财炫耀,甚至犯下比美杀人这样的事件……他们早就超出了我们那个年龄时的成熟。

在这个时候,难道我们的“保护”不该与时俱进,让恶人承受相应的惩罚吗?



我一直希望的两点:一是死刑的保留,能极大的惩治恶贯满盈的犯罪嫌疑人;二便是刑事责任年龄的降低,不让年纪小成为犯罪嫌疑人的保护伞!

如今的小孩,早已不复我们那个时候的单纯,该承担的罪就该承担!

如果可以,我希望刑事责任年龄能降低到12岁甚至更低!不要让家庭教育失败的后果,让好人让社会为你买单,如果你教导不好自己的孩子,那么也不能让你的孩子不承担任何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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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zyBears聊热点


一,2012年确实发生过类似事件;

二,该事件性质不是刑事案件;

三,法院关于家属要求的民事赔偿已经在2012年做终审判决;

四,相关照片以及微博不是法院所发。

虽然这件事发生在2012年,已经过去了6年,但是性质相当恶劣,影响广泛,值得我们每一个去深思,时间不只应是淡化悲恸和问题的良药,时间更应该是让我们去总结和发现并解决问题的过程。

只有抓住问题的根源和抓住处理问题的方法才能让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得以消除于微笑中,社会才会更和谐。

为什么一个在2012年的校园暴力案件在6年以后被广泛关注?热爆网络?

因为当今的校园暴力问题越来越常见,网络也越来越发达,把存在的问题放到了大众的面前,而这个问题又关乎千家万户。你说谁家没有那么一两个在上学的孩子呢!

所以该事件虽然不及时,虽然已经结案,但是很多人还是会想知道这件事后来怎么样了,结果如何?

君不见最近有一老爸因为女儿被同班同学划破脸而将该10岁左右的男孩刺死。

校园暴力不解决好,要么会让孩子走入一个极端,要么让家长走入一个极端,这都是我们不愿意看到的,这都会毁掉很多家庭。

那我们应该怎么做呢?

一,每一个家庭教育要做好。孩子随父母,父母的教育最关键,要让孩子是非分明,要让孩子不止向善还会保护自己。

二,学校教育要做好,老师工作要到位。孩子的大部分时间都在学校,矛盾的发生点也在学校,老师要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理它。

三,国家相关法律要完善和跟进。类似事件危害的根源还存在,今天未成年杀人了明天也许长大了危害更大,所以我们要让这种人生命现在完结或者让它这种危害他人和社会的思想完结。

纯原创手打,未经过允许禁抄袭,谢谢!


骑着蜗牛冲锋


13岁少女肢解同窗好友,河池中院今日发通告:六年前的锅法院不背,不追究刑事责任跟法院没关系!

这两天这个爆炸性的新闻非常扎眼,可以感到奇怪,这样的案子怎么可能之前没什么消息突然就到了终审判决的状态了?搜了下资料。这件事儿其实是12年发生的。刑事责任的事儿当时公安就处理了,不到14岁无法追究。但公安还是决定对凶手收容教养三年。在目前法律条件下,公安这么做是没问题的。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是立法机关定的。这个不改,执法部门是没办法的定罪的。


这次曝了的新闻标题是这样的“13岁小学生肢解同窗:不追究刑事责任”,然后报道中就写到“近日河池中院宣判:小学生肢解同窗,不追究刑事责任,赔偿10.8万元”!我只能记者要么是坏,要么是法盲。故意把12年刑事案件和18年民事案件混在一起制造炸眼的效果。


前面说了,刑事责任无法追究的事儿早就在6年前公安处理时就定了,现在法院审理的是民事赔偿案件,应该是就受害人家属赔偿部分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所以根本不存在“法院不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果然今天审理这个案件的河池中院发了个通告:大致意思是,我们只审理了一个民事案件,这个不追究刑事责任的锅别找我们法院背!

法院说不背不追究刑事责任的锅,这个说法没毛病,14岁以下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的这规定没与时俱进确实不合理了,这不是公检法能解决的,这事儿得人大立法去修改刑事责任年龄。但既然刑事责任不承担,按民事赔偿来处理,真觉得10.8万太少了!这个到底什么原因,法院并没有作出说明,目前还没看到有人解释。

(本文由 北京杨文战律师 提供,首发于悟空问答)


律师杨文战


这个案子,其实是12年就已经结案了,只是最近因为与未成年qj犯冰释前嫌的案子,它因为类似的性质,也跟着火了一把,甚至有媒体把杀人案件与法院判定的赔偿10万结果写进同一个标题,让网友们把怒火纷纷倾泻到河池法院上。

这事法院也没错,因为他们不能在检察院没有公诉的情况下去判刑,而检察院也是依法办事,依的不是未成年保护费,而是刑法。

从1979年的刑法开始,就规定了14周岁的刑事责任年龄,相比40年前,现在的孩子早熟,营养好,也容易吸收网络上形形色色的黑暗,犯下恶罪的概率大大增加,甚至有的杀人犯清楚地知道自己未满14岁杀人不犯法而肆意杀人。

因此村姑觉得这次热点事件虽然闹了个乌龙,但另一方面也客观促进了网友们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巨大的关注。为了中国社会的稳定,为了将来本不该失去的生命,为了警醒更多即将走入歧途有恃无恐地青少年,村姑恳请有关部门能够及时缩减刑事责任年龄,亡羊补牢总好过放着不补,也恳请知友们继续不断地关注刑事责任年龄的改进,保持舆论的热度和压力,让国家能够感受到我们的强烈请求。

除了外部努力,我们已经为人父母的知友们也要尽到自己的教育责任。人之初,性本善,从来没有无缘无故的杀人犯。杀人犯的形成与小时候的家庭环境教育息息相关,父母的疏于管教和打骂漠视往往是极端性格养成的种子,可能平时看起来温驯善良,一旦某一天像火影里的赤砂之蝎爆发黑化就后悔莫及了。

村姑衷心劝告,一些还没准备好要孩子或者觉得自己还是孩子的夫妻,请别听老人所谓的催生以及生下来他们养的劝告,毕竟对孩子负责也是对社会的负责。夫妻生活也要做好保护措施,毕竟一个生命的到来需要爱与善良的悉心培养,才能茁壮成长为正气挺拔的参天大树。


肥脸村姑


这个13岁少女心中的阴暗让我们不寒而栗。我是两个孩子的母亲,如果这是我的女儿我是会多么的懊悔,这样一个刽子手是怎么在我手中培育出来的呢?从孩子的相貌穿着不难看出这是一个早熟的女孩子,深究这样一个女孩子肢解时面对源源不断流出的鲜血,星星散散的肉体她是如何做到的冷静,内心的冰冷是怎么形成的?我觉得做父母的给没给过这孩子一点关爱,没给孩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让孩子在虚荣的外貌中寻求满足,嫉妒横生,这是事件的关键。当一个人被内心唯一的欲望妒火点燃时换来的是一个让我们无法挽回的悲剧。爱,是让人间充满温暖的利器,希望所有的家庭充满爱,让我们的孩子都能健康的生长!及时关爱孩子的一举一动,不单单是物质上的满足,精神上的鼓励,语言行动上的爱心,让孩子在阳光雨露下健康成长,而不是培养一个凶残的杀手残害他人,破坏他人的生活。


等待日出的云


13岁少女肢解同窗好朋,好恨毒的心,我五十多岁了连杀鸡都不敢看,小小年纪如些恨毒,是不是心灵扭曲了吗?



霞13403743603


父母是孩子第一教师,父母有义务普及孩子的法制知识,早期法制教育应与启萌教育同步进行。知法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守法。平时要不断地教育孩子懂得法律常识,自觉遵守社会公约,使孩子从小知法守法。

青少年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感情冲动,缺少谦让,遇事逞强好胜,不辩是非。喜欢生活在别人的赞赏声中,明知是违心的褒奖也会满足己欲,长此一往形成了人格上的缺陷和人性的自我彭胀,遇到一点不满就会失去理智以身试法。

如何让孩子学会成长,做家长必须把法制教育直观地,形象地渗透到日常生话中,以生活中出现的实例,来教育孩子,在孩子成长过程中,普及与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一些法律,尤其是对有恶意毁坏他人物品或公共财产行为,法律淡漠倾向严重的青少年,更应强化法律意识教育,通过观看法律电视或电影,了解兵役法,民事诉讼法等一些密切相关的条款和知识。使孩子身心健康成长,懂得礼让,文明,谦逊,培养知廉耻,懂感恩,以积极阳光的心态融入社会。



腊梅迎春mL


人间悲剧,人间惨剧,悲愤,悲悯,唉……说多了都累。这个社会怎么了?不断地在畸形发展。

这个社会从表面上看似乎非常光鲜亮丽,其实里面已经腐朽得不堪入目了,还自圆其说一切都是为了下一代,不要脸地自欺欺人说“功在当代,利在千秋”。若真是为了下一代,能造成如此惨剧吗?

不听圣人言,吃亏在眼前。子不教父之过,一家不齐,何以定天下?一家不扫,何以扫天下?自心不正,如何培养出优秀的下一代?

人性本善,人人生来其恶习皆由后天所染。孩子本就没有错,错误全在大人身上。

一味攀比,一味重视表面功夫,最终将无上纯净的灵魂沾污得七零八落,找不到可以安放的归宿,躯壳。

不说了,说多了我自己都烦。


尘谷行知


此女子小小年纪竟如此狠辣,连梅超风,李莫愁都自愧不如!长大了谁敢娶之?一不如意,来个肢解!岂比悲惨?惧远之!其注定孤独终老一生!也算是现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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