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峯市紅山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闞某某販賣毒品案一審宣判

近日,赤峰市紅山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的闞某某涉嫌販賣毒品一案,經紅山區人民法院審理並作出一審判決,對被告人闞某某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

經查,2014年7月份,被告人闞某某向白某某(已判決)販賣甲基苯丙胺(冰毒)45克。白某某(已判決)又夥同馮某某(已判決)、王某某(已判決)將其中41克甲基苯丙胺(冰毒)販賣給殷某某(已判決)。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之規定,涉嫌販賣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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