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晋升职称条件已经达到,为何还要拿名额限制?

教师晋升职称条件已经达到,为何还要拿名额限制?

台阶

一些地方出现了这样的现象:基层学校已经达到职称申报条件的教师越来越多,可是人社部门分配的职名额却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其结果就是职称申报和评审拥堵。例如,在一些学校,高级职称名额只有12个,可是符合申报条件的教师却有30多个。这说明现行的教师职称评审制度的荒唐。

一线教师够申报更高一级职称的条件了,为何还要限制?这种荒唐无理的制度不遭到反对才怪!他们本应得到与实际教学能力相符的工资待遇,但却被“职称名额有限”挡住了正常晋升的道路。因此,反对这种不合理的、剥削教师合法劳动的制度,就是必然的。

一些地方还出现了这样的现象:教师工资待遇与教师职称级别挂钩。在这种貌似合理的制度下,有些学校的个别中层管理者、校长和副校长乃至副书记和书记,冠冕堂皇享受着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甚至特教师荣誉,但却在10到20年的时间内不代课,专业技术荒废,连公开课都做不了。这样的“工资待遇与教师职称级别挂钩”却跟教学无关的制度,难道不荒唐吗?

这些人长期占有高级教师职称,却长期脱离一线教学,务虚务到了只会说空话、大话的地步,专业技术能力远远落在普通教师之后,以至于丧失走进课堂的能力和胆量,却还要占据副校长、校长的岗位,副书记、书记的岗位,不要说成为教学能手,连起码的专业学科教学都搞不好,哪有能力“指导课堂教学、指导教师发展”?

这种现象直观地说明,地方人社部门制定的所谓职称名额制度与教师职称正常晋升背道而驰,明显违法。《教师法》明确规定,按时获取工资报酬是教师的基本权利。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法律所规定的“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本义应该是凡是达到晋升条件的就应该晋升,因为法律并没有用“职称名额”限制教师的晋升。如果限制,那就是“不正常”,就是违法之举。请问,人社部门凭哪条法律限制已经够晋升条件的教师正常晋升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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