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士被轎車碰撞受損 的哥索賠停運損失

兩年前,一輛的士被撞受損,運營受到影響。兩年後,的士司機將肇事者和承保肇事車的保險公司起訴到法院,索賠停運損失。近日,南寧市邕寧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保險公司賠償的哥停運損失7200元。

的士被撞壞的哥索賠停運損失

2016年11月10日,張洋(化名)駕駛出租車途經南寧市邕寧區龍崗大道與步雲路交叉路口時,與陳冬(化名)駕駛的轎車發生碰撞,出租車損壞。交警部門調查後,認定陳冬承擔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陳冬駕駛的轎車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事發當天,出租車被送進修理廠維修,16天后修好交付張洋使用,共花去維修費11714元。保險公司按約理賠,支付了這筆修車費。

張洋向陳冬索賠出租車停運16天的損失未果。今年1月11日,張洋到南寧市邕寧區法院起訴,要求陳冬和承保肇事車的保險公司賠償其修車期間的停運損失7200元。

法庭上交鋒涉事三方各執一詞

“我的車被撞後進廠維修了16天,其間,我無法開車賺錢,還要繼續向公司上交承包費。陳冬負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他應賠償我的停運損失。”出租車司機張洋說,事故發生前,他平均每天能賺450元,16天即7200元,陳冬應當賠償他7200元。

面對張洋的說辭,陳冬另有看法。“事發時,出租車上有乘客,張洋理應注意路況,採取減速、剎車等措施,但他並未採取安全措施,他應自負50%的責任。張洋主張出租車每天的停運損失為450元沒有事實依據。從張洋提供的出租車掛靠合同來看,他每天應交的承包費為178元,但該費用是否實際支出並無證據證明,即使這筆費用實際存在,該費用也屬於出租車司機的成本支出,不屬於收入,不應計入停運損失。如果張洋的訴請能成立,也應當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陳冬說。

保險公司則稱,陳冬的轎車投保的是交強險和商業險(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30萬元,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後,保險公司已經賠償了11714元修車費。停運損失屬於交通事故導致的間接財產損失,交強險條款和商業險條款都約定該損失屬於保險公司免賠範圍,保險公司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保險公司向法院提交了“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其中載明停運損失屬於免賠範圍。涉案投保單及投保人聲明處均有陳冬的簽名。

陳冬辯稱保險公司並未向他說明該免責條款,投保單及投保人聲明上的簽名均不是他本人書寫。

法院判決:停運損失由保險公司賠償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張洋申請評估出租車的停運損失。南寧市邕寧區法院依法准許,隨後委託權威機構進行評估。評估結果是:涉案出租車的停運損失為7200元。

為了證明自己不知道保險公司的“免責條款”,陳冬向法院申請做筆跡鑑定。南寧市邕寧區法院依法准許,委託司法鑑定中心鑑定涉案的投保單及投保人聲明處的簽名是否陳冬的筆跡。經鑑定,該簽名並非陳冬本人書寫。

南寧市邕寧區法院審理後認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規定,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依法從事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張洋的出租車因交通事故受損無法運營,造成7200元經濟損失,承擔交通事故全部責任的陳冬應當作出賠償。因涉案的投保單及投保人聲明處的簽名並非陳冬本人書寫,保險公司無法證明對陳冬盡到了提示說明的義務,故“免責條款”無效,保險公司應當依據商業險的約定,賠償涉案出租車停運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近日,南寧市邕寧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張洋經濟損失7200元,駁回張洋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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