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興法院提示:「以房抵債」交易存風險 委託公證賣房需注意……

錢借出去了萬一收不回來怎麼辦?這是所有民間借貸出借人的憂慮。因此,為保證債權的實現,出借人往往要求借款人提供各式各樣的債權擔保。

今天上午,大興法院召開“以房抵債”類案件新聞通報會,近三年來,該院共受理以簽訂房產買賣合同作為民間借貸擔保的“以房抵債”類案件52件, 今年截至8月31日,共受理12件。

大興法院在審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中發現,部分此類案件是由民間借貸糾紛引起,即借款人以房屋買賣作為債權擔保,在未能按期償還借款時,以出售房屋的方式償還借款及利息。這種名為房屋買賣實為民間借貸的案件審理難度較大,債務人往往也會遭受較大經濟利益損失。

大興法院民一庭副庭長時亞東告訴記者,按照房屋買賣合同簽訂的時間節點,此類案件有三種類型:一是在借款的同時簽訂,在糾紛發生時債權人依據房屋買賣合同起訴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權;二是借款合同到期之後簽訂,出借人與借款人經結算後終止民間借貸關係,重新建立房屋買賣關係,此時借款本息一般即為房屋售價;三是借款的同時出具賣房公證委託書,到期不能還款時由受託人與第三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

法官提示,第三種類型即以出具賣房公證委託書的方式作為債權擔保的風險極大。如遇到不守信的受委託人或出借人,房屋可能不知不覺就被低價轉賣他人,等發現時已難追回,或者要通過複雜的訴訟程序。因此,為防範風險,儘量不要採用委託公證賣房這種方式作為擔保。如果確有需要,應明確借款、售房的全流程,與受委託人簽署委託合同時,要明確在實際出售房屋之前應通知委託人,出售房屋的款項應先支付給委託人等等,發生糾紛後可以依據委託合同起訴受委託人。

針對公證委託賣房,借款人經濟利益受損的情況,法院提示借款人(或者賣房人),證明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要點在於:一是房屋買賣非其真實意思表示,可通過借條、銀行轉賬憑證、還款記錄等證明房屋買賣的起因是民間借貸,委託公證賣房只是擔保此民間借貸的債權,同時還可通過此委託公證及房屋買賣諸多不合理的地方來間接證明。二是買房人與代理人惡意串通損害賣房人的利益,房價明顯低於市場價(低於市場價的70%)、買房人並未實際全額支付房屋價款且代理人未催告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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