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法院提示:“以房抵债”交易存风险 委托公证卖房需注意……

钱借出去了万一收不回来怎么办?这是所有民间借贷出借人的忧虑。因此,为保证债权的实现,出借人往往要求借款人提供各式各样的债权担保。

今天上午,大兴法院召开“以房抵债”类案件新闻通报会,近三年来,该院共受理以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担保的“以房抵债”类案件52件, 今年截至8月31日,共受理12件。

大兴法院在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部分此类案件是由民间借贷纠纷引起,即借款人以房屋买卖作为债权担保,在未能按期偿还借款时,以出售房屋的方式偿还借款及利息。这种名为房屋买卖实为民间借贷的案件审理难度较大,债务人往往也会遭受较大经济利益损失。

大兴法院民一庭副庭长时亚东告诉记者,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签订的时间节点,此类案件有三种类型:一是在借款的同时签订,在纠纷发生时债权人依据房屋买卖合同起诉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权;二是借款合同到期之后签订,出借人与借款人经结算后终止民间借贷关系,重新建立房屋买卖关系,此时借款本息一般即为房屋售价;三是借款的同时出具卖房公证委托书,到期不能还款时由受托人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法官提示,第三种类型即以出具卖房公证委托书的方式作为债权担保的风险极大。如遇到不守信的受委托人或出借人,房屋可能不知不觉就被低价转卖他人,等发现时已难追回,或者要通过复杂的诉讼程序。因此,为防范风险,尽量不要采用委托公证卖房这种方式作为担保。如果确有需要,应明确借款、售房的全流程,与受委托人签署委托合同时,要明确在实际出售房屋之前应通知委托人,出售房屋的款项应先支付给委托人等等,发生纠纷后可以依据委托合同起诉受委托人。

针对公证委托卖房,借款人经济利益受损的情况,法院提示借款人(或者卖房人),证明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要点在于:一是房屋买卖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可通过借条、银行转账凭证、还款记录等证明房屋买卖的起因是民间借贷,委托公证卖房只是担保此民间借贷的债权,同时还可通过此委托公证及房屋买卖诸多不合理的地方来间接证明。二是买房人与代理人恶意串通损害卖房人的利益,房价明显低于市场价(低于市场价的70%)、买房人并未实际全额支付房屋价款且代理人未催告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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