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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

黄石的有车一族越来越多

可是随之而来的诸多问题,

也是让人烦恼重重

比如车开出去没车位

商场的停车场要排队浪费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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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急,婉婉今天就是要告诉你一个好消息

《黄石市城市智慧停车管理办法(草案)》

来了!!!

智慧停车平台建成投入运营后,
市民只需安装相应的手机APP,
就能实时进行车位查询、车位预定和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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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城市智慧停车管理办法(草案)》

立法听证会将于10月下旬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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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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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行

《黄石市城市智慧停车管理办法(草案)》

立法听证会的公告

为了更好地实现立法民主化、科学化,市城管局决定,将《黄石市城市智慧停车管理办法(草案)》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市城管局拟于10月下旬在黄石举行立法听证会(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欢迎社会各界参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听证内容

1、是否需要设立道路停车泊位,道路停车泊位是实施全面收费管理还是部分路段收费,对道路停车泊位设置有何建议;

2、关于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接入智慧停车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进行统一管理,制定统一收费标准,是否合适;

3、关于智慧停车设施设置要求有何建议,是否应当将智慧停车设施纳入项目建设强制规划条件,关于新能源车辆充电设施配比例的建议;

4、关于对智慧停车场所经营者规定的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保障车辆安全进出等义务是否科学,对智慧停车场所经营者管理方面有何建议。

二、听证陈述人、旁听人

听证陈述人是围绕听证内容发表意见的人员,申请听证陈述人的应当在报名时同时提交书面材料,围绕听证内容表达陈述意见。听证陈述人名额15至20人,从报名参加听证会的公民中根据报名顺序、所持观点、行业特点及专业知识等遴选,其中持不同意见的人数基本均等;

旁听人从报名人员中确定。

三、报名时间、方式和通知

凡在本市居住或者工作且年满18周岁的公民,可向市城管局报名,申请作为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或者听证旁听人。

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可以采用信函、传真或者网上报名方式报名

报名信函寄至市城管局法制与执法监督科(邮政编码:435000,地址:下陆区广州路21号3号楼218办公室,电话:0714-6224956,),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听证报名”字样;

报名传真0714-6222318;

网上报名请登录黄石市城市管理局网(网址http://cgj.huangshi.gov.cn/)下载报名表,按要求填写后发送至邮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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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人应当写明本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文化程度、公民身份号码、工作单位及职务、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和报名参加听证会的主要理由。

听证陈述人和旁听人名单确定后,于2018年10月27日前通知其本人

四、社会各界对办法草案的意见和建议,请于10月底以前,以书面形式告知市城管局

传真:0714-6222318,

电话:0714-6224956,

邮箱:[email protected]

黄石的老司机们

你们是不是有话要说呢?

别急

我们先来具体了解一下

黄石市智慧停车管理办法(草案)

具体有些什么内容吧!

黄石市城市智慧停车管理办法

(草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智慧停车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智慧停车运营与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停车管理,科学配置城市停车资源,营造安全、有序、通畅、绿色的城市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区内城市智慧停车规划、建设及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市城区是指黄石港区、西塞山区、下陆区、铁山区以及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成区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智慧停车是指利用信息技术,通过停车数据联网和动态信息发布,实现城市停车智能化、信息化、标准化的管理和服务活动。

第四条 本市城区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推行智慧停车管理。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车辆停放提供服务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为特定对象或者特定范围的机动车辆停放提供服务的场所。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上统一设置的机动车停车位置。

公交车辆停车场、客货运停车场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城市智慧停车遵循政府主导、科学规划、社会参与、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智慧停车工作,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制定智慧停车政策措施,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智慧停车监督管理职责。

各城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按分级管理要求,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智慧停车设施建设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是本市智慧停车的主管部门,负责智慧停车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智慧停车建设专项规划及技术规范,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配建智慧停车设施实施规划管理,确定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划设范围以及停车规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停车秩序管理,施划道路停车泊位,依法查处道路违法停车行为。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停车服务收费政策,对停车服务收费实施监督管理。

市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财政、人民防空、公安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智慧停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八条 鼓励和引导智慧停车产业化发展,逐步形成投资多元化、经营规模化、管理专业化的产业格局。

第二章 智慧停车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市城市管理、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公安交管等部门编制城市智慧停车建设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智慧停车建设专项规划的有关要求,应当纳入城市控制性规划,作为城市建设和管理的依据,严格执行。

第十条 智慧停车建设以建筑物配建停车场所为主,公共停车场为辅,道路停车泊位为补充。

鼓励社会投资在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前提下,因地制宜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库、房)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智慧停车场所。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设计规范和配建标准配建、补建智慧停车位等设施。

不符合配建、补建标准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在符合土地利用及城乡建设规划前提下,对暂时未纳入开发建设规划的待建土地、空闲地块,经城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建设临时停车场所。

临时停车场所使用期满或在使用期间需要实施建设项目的,临时停车场所的经营者应当自行拆除、清场。

第十三条 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智慧停车建设专项规划要求,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通行条件以及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

第十四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智慧停车建设专项规划确定的标准编制城区道路停车泊位施划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同时征求市城市管理、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

城区道路停车泊位施划方案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示听取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五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每年对道路停车泊位停车状况进行评估,综合道路条件、交通流量、停车需求变化适时调整道路停车泊位设置。

第十六条 经批准获得统一经营权的智慧停车营运单位负责全市智慧停车信息系统的投资、建设,开展智慧停车项目运营管理,为社会公众提供网上查询、网上预约等信息共享服务。

第十七条 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国有行政事业单位专有停车场以及道路停车泊位停车数据应当接入统一的智慧停车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进行智能化建设与改造,停车数据接入指定的智慧停车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

鼓励个人、企业、单位等利用智慧停车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实现停车资源错时共享使用。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停车场所应当建设新能源车辆充电设施,其中公共停车场配备比例不低于全部车位的20%。

第三章 智慧停车的运营与管理

第十九条 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经市政府批准可以采取直接委托、政府购买服务或者特许经营等方式授权专业停车企业经营管理。

专业停车企业应当与市人民政府授权部门签订经营服务协议。

第二十条 停车项目经营服务收费遵循统一规范、分类管理、差别收费的原则。

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的收费范围、标准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定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停车场所收费政策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规定标准配建照明、通风、通讯、排水、消防、安全技术防范等设施,并设置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标识、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在显著位置公示停车场所名称、收费主体、收费标准、泊位数量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公共停车场所应当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保障车辆安全进出。

第二十二条 公共停车场经营应当办理工商登记。

公共停车场建设单位应当自公共停车场竣工验收后15日内将泊位设置情况向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将已竣工验收的公共停车场投入使用;不得擅自停止已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使用或改变公共停车场用途。 因修改、调整城市规划需改变公共停车场用途的,应当由市城乡规划管理主管部门征求市城市管理部门意见后进行审批。

第二十四条 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公众提供停车服务的,其管理参照本办法有关公共停车场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结合人防工程开办的停车场所,应当符合人防工程维护和使用管理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道路停车泊位因交通管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者其他公益项目建设需要撤除的,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应当按要求执行。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上设置地桩、地锁、围栏等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的障碍物;不得擅自设置、占用、撤除道路停车泊位;不得损毁、移动、涂改道路停车泊位标志、标线或相关设施;不得违反相关主管部门规定长期占用免费道路停车泊位。

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发现违规停车的,可以抓拍取证,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举报。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文明停车,服从引导和管理,按照规定缴纳停车费。

停车场经营者或管理者未按照规定出具票据的,机动车驾驶人有权拒付停车费用。

第二十九条 停车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对国家规定免予缴纳停车费的车辆不得拒绝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根据职责依法查处。

对损毁、移动、涂改道路停车泊位标志、标线或其他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规定占用道路免费停车泊位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拖移车辆,并处1000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处500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 多次故意逃避缴纳停车费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可以将其纳入黄石市信用“黑名单”,在媒体公开曝光。

第三十七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智慧停车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欢迎您积极报名立法听证会

共同打造黄石的美好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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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来源丨黄石市城市管理局网

本期校对丨德维

值班主编丨李娜

本期监制丨余清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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