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时从事高温作业,企业如何计发高温津贴?原创|摩金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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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回复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企业安排员工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员工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然由于该规定不够明细,针对非长时间高温环境下工作是否支付问题,在实践中存在争议,主要有三种:

第一种观点认为,高温津贴发放的条件是员工从事露天岗位工作和企业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只要员工在高温天气从事了高温作业,无论时间长短,均需按1天的标准支付高温津贴;

第二种观点认为,若员工的工作涉及部分工作地点在户外、部分工作地点在室内的,可折算支付;

第三种观点认为,如虽有高温作业,但持续不长,则无需支付高温津贴。

目前,广东省司法裁判倾向性认为:如员工有固定的时间需要在高温环境下工作,则企业需支付按全天支付高温津贴。

然而,该观点在实务中仍易产生争议,企业关于高温津贴案件败诉的主要原因有两个:其一是企业未能举证证明劳动者的岗位是“非高温作业岗位”;其二是该岗位虽为高温作业岗位,但未能举证已采取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

因此,企业还是有必要自行在规章制度中予以明确规范此类情形的高温津贴支付,例如:部分高温工作时间在4小时内的,则不付高温费;超过4小时的按一天计;或规定为基于实际工作时间按比例享有等等。

同时要做好关键功课——重视并固定有关控制工作环境温度的事实,落实到平时的温度检测、工会调查结论、控制温度的措施等具体的细节中。

相关依据及参考:

《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监总安健[2012]89号

第十七条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

第十三条 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所需费用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

高温津贴标准和发放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7]186号

四、落实用人单位责任

(七)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由省级政府或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制定。

《关于印发的通知》

粤人社发[2012]117号

第三条 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统称高温作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

《关于公布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粤劳社[2007]103号

一、在岗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5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00元。

经济欠发达地区确需降低标准的,可由地级市人民政府在下浮20%的范围内确定,并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高温津贴标准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10月发放,在企业成本费列支。

用人单位在其他时间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工作的,除应按行业规定向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用品外,也应不低于上述标准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二、用人单位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用人单位可按其实际出勤且提供正常劳动的天数折算发放。

三、每年6月至10月期间,用人单位应视高温天气情况向职工免费供应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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