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自殺不成反被判刑!武漢一男子成爲全國第一人!

「以案释法」自杀不成反被判刑!武汉一男子成为全国第一人!

近年來,

多則“年輕女子跳橋輕生”、

“失意男子揚言跳樓”的新聞層出不窮。

許多情況下,

這些行為都會擾亂社會公共場所秩序,

當事人卻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

而近日發生在武漢的一則同類事件,

結果卻大大不同!

「以案释法」自杀不成反被判刑!武汉一男子成为全国第一人!

2018年2月8日下午4時許,在武漢軌道交通1號線友誼路站漢口北方向站臺,33歲的姚某翻到軌道區間內露臺上揚言要跳軌自殺,被輕軌站工作人員發現後及時勸阻並報警。事件造成1號線上下行雙向斷電停運長達40多分鐘,輕軌沿線各站約30萬乘客滯留等嚴重後果。

小咚看了這則新聞,

真是非常驚訝!

先不論要珍愛生命的問題,

此男子的行為已經造成了對公共秩序的擾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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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整個案件到底是怎麼樣的呢?

下面就跟小咚來看看吧!

欠下彩票債務,尋短見導致地鐵停運

警方查明,這名男子姓姚,33歲,武漢人,因迷上買彩票而欠下六七萬債務,近日自覺愧對父母妻兒的他精神壓力特別大,遂產生了輕生念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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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遂跳軌輕生男子

姚某的行為迫使武漢地鐵集團運營公司啟動緊急預案,友誼路輕軌站下方路面因江漢消防中隊出警展開營救,

採取臨時交通管制,導致周邊道路產生大量車輛擁堵,造成群眾因此事向110報警警情19起,嚴重擾亂了社會公共秩序。

庭審過程中,姚某對上述事實無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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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的行為,

既是不珍愛生命的表現,

又嚴重擾亂了社會秩序、

浪費社會公共安全資源。

對於此次事件,

人民法院也有了相應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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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定其構成尋釁滋事罪

漢陽區人民法院認為,姚某在軌道交通站點起鬨鬧事,造成軌道交通停運,周邊道路交通擁堵,警情增加,致使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但是姚某能夠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且當庭自願認罪,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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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之規定,判決姚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為什麼此次“自殺”也會涉嫌犯罪呢?

讓小咚來給各位科普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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擾亂公共秩序,不僅是個人行為

小咚要告訴大家的是,自殺一般屬於個人行為,不追究責任。但如果因為自殺而危及了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擾亂公共秩序,就不僅僅是個人行為了,情節嚴重的要追究刑事責任。

本案中姚某自殺採取跳輕軌的方式,在晚高峰時段爬上輕軌揚言自殺,且對民警的勸阻全然不顧,當看到橋下聚集那麼多人,車輛嚴重擁堵,交通癱瘓時,依然沒有停止自己的行為,並給老婆發信息聲稱要成為網紅了,最後被民警控制強行拉下來。

姚某的行為造成列車停運,地面交通癱瘓,主觀上具有實施犯罪行為的故意並希望或者放任侵害社會秩序後果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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擾亂公共秩序,涉嫌尋釁滋事罪

尋釁滋事罪犯罪構成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他人的人身權利、公私財產權利則是隨意客體。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肆意挑釁,無事生非,無理取鬧,橫行霸道,破壞公共秩序,情節嚴重或者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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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不僅指常見的打架鬥毆,

像本案中的姚某的行為,

也能構成尋釁滋事罪!

小咚想借此告訴大家,

千萬不能為了效仿“網紅”,

而做出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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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遇到困難和問題時,

一定要積極尋求幫助,

通過正當渠道尋求解決的途徑,

切不可一時衝動,

甚至採取過激行為!

法律知識小講堂

尋釁滋事治安怎麼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條【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做出尋釁滋事的行為如果不構成犯罪的,要依據尋釁滋事情節進行相應的治安處罰,一般是進行罰款或者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鬥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大家對本文還有什麼疑問或看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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