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因用人單位欠薪辭職 可申領失業保險金

案情簡介

王某系某新材料公司物流中心的包裝和裝卸工人,與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勞動關係存續期間,該公司依法為王某繳納了各項社會保險費,但存在法定休息日安排王某加班不予調休且不予支付加班工資的情形。為此,王某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規定,以公司存在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行為解除了勞動合同。隨後,因申領失業保險金需用人單位配合出具相關材料,王某要求公司為其辦理申領失業保險金的相關手續。但公司認為王某系主動與公司解除勞動關係,並非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王某不符合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故拒絕辦理。王某不服,向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用人單位協助辦理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相關手續。

爭議焦點

勞動者因用人單位違法而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關係,是否符合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

裁決結果

仲裁委支持了王某的仲裁申請。

案件評析

《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1款第2項規定,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實施〈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第13條規定,失業人員符合《社會保險法》第45條關於“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等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並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其中,《實施〈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第13條第5項規定,“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包括勞動者本人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這一情形。因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王某加班工資,王某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1款第2項的規定,單方解除了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根據《實施〈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第13條第5項的規定,王某符合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故仲裁委最終支持了王某的仲裁請求。(河南省平頂山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 李新宇)

(轉自:中國就業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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