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1 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條件和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對勞動年令內有就業能力,有就業願望的人員,由於非本人意願失去工作,無法獲得生活所需要的工資收入。在一定時間內國家和社會提供失業保險金,以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


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條件和標準​​

凡是繳納失業保險滿一年,而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己辦理失業登記,並有就業意願都可到社保經辦機構申請失業保險金。①,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②,終止勞動合同的,③,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④,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⑤,因用人單位以威脅,暴力或限制人身自由強迫勞動與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


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條件和標準




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標準為繳納失業保險滿一年不足五年,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徼納失業保險滿五年不足十年,領取失業保險金最長期限為十八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金十年以上,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二十四個月。
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條件和標準


失業保險金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再次就業,失業保險金領取沒到年限的可在下一次失業後,再次領取失業保險金時一併累計計算。但累計最長不能超過二十四個月。


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條件和標準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