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年輕人的就業觀已經和上一輩有了很大的不同,我在中學政治課上,也學過“先就業,後擇業”這種說法。
現在也經常聽一些企業管理層的人說,90後不好管啊,動不動就不幹了。我自己也是90後,很理解這種就業觀念的變化。
離職出現的多了,有一個小細節要注意,就是離職證明。
所謂的離職證明其實是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在與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的證明。這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無論勞動者是否交接完成工作用人單位都不得拒絕出具。
很多同學可能還不明白什麼是法定義務,簡單地說,法定義務就是無論對方怎麼做除非有法定排除事由,你都得履行的義務。
如果用人單位拒絕出具離職證明可能會面臨幾種賠償。
一、找不到工作的工資損失
找不到工作,可能得賠。很多用人單位會擔心招聘的時候會不會與上家還沒解除勞動合同,擔心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所以可能會要求就業者出具上家公司的離職證明。
若因此勞動者被拒絕錄用,作為上家可能要賠錢。
二、拿不到的失業保險錢
很多地方辦理失業保險的一個必要條件就是取得用人單位出具的離職證明,而就算公司一直給員工交了社會保險,因為不開離職證明勞動者拿不到錢,照樣還得賠。
雖然很多時候員工離職可能鬧得不太愉快,但是不能因此給自己留下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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