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應每月向社保所如實報告本人的求職經歷、就業狀態和培訓等情況,履行申領失業保險金簽字手續。未履行報告和申領手續的,按相關規定停發其失業保險金及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為保障失業人員的切身利益,用人單位與職工終止解除勞動關係(聘用關係)、存檔機構與個人終止(中止)存檔關係之日起15日內
須持下列材料到職工、存檔人員戶籍或常住所在地區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待遇核定手續:
(一)《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複印件;
(二)終止解除勞動關係(聘用關係)的證明(辭職須有辭職證明材料)或終止(中止)存檔關係證明;
(三)核定失業保險待遇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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