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高鐵占座,豈能讓其任性妄爲

最近在濟南開往北京的高鐵裡上演奇葩一幕。一名男子上車後就坐在別人的座位上,被霸佔座位的姑娘要求他離開時,該男子竟然說“誰規定一定要按號入座?要麼你自己站著,要麼去坐我那個座位,要麼自己去餐車坐”。

男子高鐵佔座,豈能讓其任性妄為

聽見了嗎?自己明明有座位,偏要霸佔別人的座位,還這麼理直氣壯,讓人無語啊。

承運人豈能讓其任性妄為

鐵路旅客運輸規程 鐵運〔1997〕101號

第二章 旅客運輸

第一節 鐵路旅客運輸合同

第七條 鐵路旅客運輸合同是明確承運人與旅客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起運地承運人依據本規程訂立的旅客運輸合同對所涉及的承運人具有同等約束力。

鐵路旅客運輸合同的基本憑證是車票。

第八條 鐵路旅客運輸合同從售出車票時起成立,至按票面規定運輸結束旅客出站時止,為合同履行完畢。旅客運輸的運送期間自檢票進站起至到站出站時止計算。

作為乘客:應該對號入座,遵守《鐵路旅客運輸合同》配合鐵路工作人員的管理。俗話說無規矩不成方圓,如果每個人都任性妄為,那就沒有秩序可言。

第九條 旅客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是:

權利:

1.依據車票票面記載的內容乘車;

2.要求承運人提供與車票等級相適應的服務並保障其旅行安全;

3.對運送期間發生的身體損害有權要求承運人賠償;

4.對運送期間因承運人過錯造成的隨身攜帶物品損失有權要求承運人賠償。

義務:

1.支付運輸費用,當場核對票、款,妥善保管車票,保持票面信息完整可識別;

2.遵守國家法令和鐵路運輸規章制度,聽從鐵路車站、列車工作人員的引導,按照車站的引導標誌進、出站;

3.愛護鐵路設備、設施,維護公共秩序和運輸安全;

4.對所造成鐵路或者其他旅客的損失予以賠償。

男子高鐵佔座,豈能讓其任性妄為

作為承運方:出現這樣的問題,難道就沒有辦法了嗎?如果真沒有辦法,那《鐵路旅客運輸合同》效力還有存在的必要嗎?,如果沒有辦法,那列車長和乘警也沒有存在的必要。

第十條 承運人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是:

權利:

1.依照規定收取運輸費用;

2.要求旅客遵守國家法令和鐵路規章制度,保證安全;

3.對損害他人利益和鐵路設備、設施的行為有權制止、消除危險和要求賠償。

義務:

1.確保旅客運輸安全正點;

2.為旅客提供良好的旅行環境和服務設施,不斷提高服務質量,文明禮貌地為旅客服務;

3.對運送期間發生的旅客身體損害予以賠償;

4.對運送期間因承運人過錯造成的旅客隨身攜帶物品損失予以賠償。

筆者觀點:

為了方便,列車上乘客相互調座是司空見慣的事情,但是強行霸佔她人座位,冠冕堂皇種種說詞筆者還是第一次聽說,也許是筆者未見過什麼世面吧!

面對這種公然破壞規則,侵犯其他旅客權益的無賴之徒,作為承運人一方應該做些什麼,而不是聽之任之,肆意妄為。這樣下去踐踏的不僅是規章制度,而失去的將是公信力和鐵路部門的威嚴。

男子高鐵佔座,豈能讓其任性妄為

作為一個旁觀者,一個局外人,我相信鐵路部門對此次事件會給公眾一個合理交待和答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