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亮化工程」豈能讓業主買單

坐落於西安蓮湖區豐禾路330號風和庭院小區,一到晚上從遠處看起來氣勢輝煌,樓體外立面燈光閃爍,但光鮮的背後是以損害業主利益為代價。

“城市亮化工程”豈能讓業主買單

居民住宅樓外立面進行燈光佈局是否存在安全隱患。《物權法》第七十條規定,業主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第七十二條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第七十三條規定,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城市亮化工程”豈能讓業主買單

“從物權法中可以看出小區內的公共部分,應當屬於全體業主共同所有,其中包括了住宅樓外立面。其他人或單位要使用外立面就應徵求業主們的同意。”即便是政府職能部門要對樓宇外立面亮化,也應尊重業主的意見。

配合市政搞亮化,產生的亮化費用(電費)還的業主承擔。

“城市亮化工程”豈能讓業主買單

最近小區物業公司向業主,按照建築面積每平米收取0.15元市政亮化費。

“城市亮化工程”豈能讓業主買單

市政亮化豈能夠不考慮業主的感受,豈能讓業主買單。

“城市亮化工程”豈能讓業主買單

究竟是物業藉機巧立名目亂收費,還是政府有關部門為了完成任務而勞命傷財。

“城市亮化工程”豈能讓業主買單

以人民群眾利益為根本,為民所想為民所及。如果只注重外表而忽視了事物潛在的問題,那樣好事也會變成壞事。要以人為本,而不是以物為表象。同時也不能給業主添堵,更不能將相關費用強加於業主身上。

“城市亮化工程”豈能讓業主買單

最後引用專家一段話:“西安城市亮化工程是積極的,不單單是形式上的,更體現了城市經營、城市治理理念的轉變。西安需要這種轉變,同時也要營造出對外宣傳新的形象。但在具體實施時,我們的職能部門不能為了加快而加快,不能把政績看得太重,卻忽略了人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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