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午給菜打農藥,晚上有人偷菜被毒死,需要負責不?

哲子62495338


一鍵代償觀點:只要這個小偷是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正常人,那麼就不應該讓菜農負責。

“種菜要打藥,別人的東西不能偷”這是我們從小就知道的常識性問題,並且也應該對農藥的危害性有一個清晰地認識,這種事就跟我們知道喝水的時候應該用嘴而不是鼻子一樣是很正常的事情。所以,一般情況下,如果這都要菜農承擔這莫名其妙的罪責,那就針對太說不過去了。

當然,凡事都有例外,在一些特殊情況下菜農確實是應該負責的。首先,從菜農種菜打藥這件事來說,菜農給蔡打藥確實是一種危險行為,所以菜農是有責任在打完藥之後將菜隔離開來,或者掛上提示牌,以防止被其他人或者畜生誤食中毒。

雖然,偷東西確實不應該,但是,如果這個偷東西的人是沒有識別能力的人的時候,那就另說了。比如說,這個人是精神病患者,亦或者說是一個五六歲的小孩兒。可能就是看到了,能摘到,然後本能地就摘了吃了。

當然,作為這些人的監護人來說指定也有一定的責任,但是,作為菜農來說,顯然這種將有毒物品公開在他人觸手可及的範圍內肯定也是需要擔責的。所以,在這種特殊情況下,菜農確實也有必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但是,如果說這個小偷是一個正常的成年人,那麼,無論說菜農有沒有做防護隔離,或者有毒提示標誌,那都是不應該承擔任何責任的。因為,菜農打藥的主要目的不是為了防止小偷偷吃,而是為了消滅害蟲。

而作為一個成年人,是有責任和義務知道自己所實施的偷盜行為是違法的。換句話說,這是小偷的主觀違法行為在先,並且這也不是菜農故意要害他,完全就是他自作自受,所以,這種情況下菜農是不應該承擔任何責任的。而不能僅僅說是小偷死了,然後就人死為大,就要菜農無條件擔責,這真的不公平。


一鍵代償


下午給菜打農藥,晚上有人偷菜被毒死,需要負責不?

我覺得這個東西真的很難說,之前有一個新聞說,一個騎電動車的男子,經過一條平整的水泥馬路時,中間剛好有一個小凹坑,由於車速比較快,當經過這個小凹坑的時候,電動車失去平衡,男子重重的的摔在馬路上,後來經過搶救無效身亡。

按照常理來說,這件事情應該沒辦法追究別人的責任吧,完全是男子自己不小心導致的後果。然而這家人後來卻把道路管理部門告上法庭,說是路面沒有修好,是導致這場車禍的罪魁禍首。結果居然勝訴了,而且獲得了賠償。

所以說如果農民給自己家菜園子打農藥,晚上有人偷菜被毒死,需不需要負責,還得看情況來說:

一、不需要負責的情況

農藥是否符合國家使用標準。現在我國明文禁止使用高毒農藥,如果農戶是通過正規渠道購買的,並且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農藥。那麼農民給自己家菜園打農藥,這是再正常不過的事情,如果被人偷了菜,偷盜的人中毒了,首先要確定是不是真的是農藥中毒。因為現在的農藥都是低毒農藥,只要經過水洗,一般不會出現中毒現象,就算中毒,可能也只是輕微的狀況,不至於導致死亡。

所以這種情況下,農民是不需要負責任的,偷盜的人自己不要臉偷別人的菜,本身就是可恥行為,農民打農藥那是合乎常理,沒必要負責。

二、農民要負責任的情況

1、農藥不符合國家使用規定標準。如果經過專業部門檢驗,發現農戶使用的農藥屬於高毒農藥,首先追究的是賣農藥的商家,其次就是農戶。這種情況下,雖然按道理主要責任是偷盜者,但是違規販賣高毒農藥和使用高毒農藥的商家和農戶,也要承擔連帶責任。

對於農戶來說,承擔責任需要分兩種情況:一種是在不知購買的是高毒農藥的情況下使用的,可能責任會比較小。但是如果明知是高毒農藥,還仍然購買使用,這樣責任就會相對較大。

2、過度使用農藥。如果農戶農藥的使用量遠遠超過食品安全的標準,那麼這樣一來,偷盜著如果因為食用之後導致死亡,農戶也是需要承擔一部分責任的。

對於農民來說,打農藥不可能做到每次還要寫個警示牌來提醒別人,只需要按照國家標準,不過量使用農藥,那麼責任就不可能到自己頭上。農民正常作業,被偷了自己的勞動成果,還要承擔別人中毒的風險,這去哪裡說理啊。

其次就是偷盜者,如果真的想吃,花不了幾個錢,何必在不知道安不安全的情況下去偷盜呢?即可恥又危險,農民種點東西不容易,不可能為了防蟲害的同時,還要去考慮防偷盜,多累啊,偷盜者你可長點心吧。

更多三農資訊,敬請關注[少三番],謝謝大家。


少三番


很遺憾,答案是需要負責!

之前就有一個案例:

浙江沈某和妻子,路過菜地,順手採了田裡的青菜,回家食用後,中毒,隨後狀告菜主毛某,法院判決毛某承擔40%法律責任。

法院給出的解釋是這樣的:

第一,人的生命健康權是與生俱來的,也是最應該得到保護的民事權益。毛某對可食用的青菜噴灑農藥,對沈某的生命健康權造成危險。

第二,對於自己的土地,毛某應當具有管理的義務。這個義務在這主要體現為,告知義務和警示義務。

第三,沈某摘了毛某的菜,是導致事故發生的根本原因,自身存在重大過錯。

基於以上三點,最終酌情認定沈某承擔這起事故的60%責任,菜主毛某承擔40%的責任。

對於法院的判決,小編不做評論,時值瓜果用藥高峰期,通過這個案件,小編想提醒廣大種植戶朋友們:

1、在正規農資店購買合格農藥產品。

2、不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高毒高害農藥。

3、不要隨意加大農藥的使用濃度,按照使用說明書正確使用。

4、在噴施農藥後,在顯眼的位置標識警示標語,已作提醒,免於責任。



火種三農


這個我還真有發言權,在我家門口就真實發生過,一個鄰居經常偷我隔壁鄰居的菜,我隔壁鄰居辛辛苦苦種了菜賣錢的,後來他心一狠晚上偷偷打了農藥,想看看是哪個缺德的偷的,結果第二天就聽到有人上醫院了,過了兩天才知道是農藥中毒,去醫院住院半個月,回來那個鄰居厚顏無恥的報警說我隔壁鄰居下毒毒他,後來我隔壁鄰居被判賠1000塊錢。我隔壁鄰居雖然賠了1000塊,但是他心裡樂開花了,他說這錢花的起,那陣子走路都笑哈哈的。


用戶名有多長


從常理上來說,你買的農藥如果是正規廠家生產的農藥,應該不會毒死人,因為現在國家已經明令禁止在蔬菜水果上使用劇毒農藥。《農藥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明確規定,農藥使用者不得使用禁用的農藥, 劇毒、高毒農藥不得用於防治衛生害蟲,不得用於蔬菜、瓜果……的生產……

由此,可以得出你肯定是使用了禁止使用的劇毒、高毒農藥。這些農藥對人、畜毒性很大,能經過口腔、皮膚和呼吸道等途徑進入體內引起急性中毒。即便不發生有人中毒事件,根據《農藥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使用禁用的農藥;將劇毒、高毒農藥用於防治衛生害蟲,用於蔬菜、瓜果……生產的,農藥使用者為個人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當然,你的行為並不構成犯罪。因為你打農藥是為了除蟲害,主觀上並沒有害人的故意。不過雖然你不用承擔刑事責任,但是民事賠償應該是跑不掉的。如果案件起訴到了法院,從以往的案例來看,因為小偷本身偷東西就有過錯,且不注重為生,對蔬菜清洗不徹底,主要責任應該在小偷本身,而你在噴灑了劇毒農藥之後,沒有盡到提醒注意的義務,而且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農藥,也要承擔部分責任。最大的可能是你承擔40%的責任,小偷承擔60%的責任。

對你表示很同情,大家千萬不要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否則真的要承擔後果的!


打虎拍蠅


菜農給菜打農藥,一般都是防治病蟲害的,並不是用來防賊的。所以打農藥的濃度和劑量一般都不會對人造成損害的,即使有農藥殘留,也不會有什麼大礙的。

下午給菜打農藥,晚上有人偷菜被毒死 。這說明小偷一是身體較差,抵抗能力較弱;二是偷的數量較多,累計數量很大。所以才被毒死了。

這個小偷也真夠倒黴的,為了一些青菜,反而搭上了一條性命,真是不值得啊。



小偷是死了,但是小偷的親屬會不會訛詐菜農,菜農應不應承擔責任?這正是菜農所擔心的問題。

按照《刑法》的規定和有關理論精神,行為在客觀上造成了損害的結果,但是不是出於過失或故意,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小偷偷菜被毒死,這也是菜農所不能抗拒和不能預見的。菜農無法知道小偷去偷東西,更不能預見到小偷因為偷菜被毒死。小偷之死,純屬意外事件。

對於意外事件,菜農不應當承擔任何責任。


法重情深


下午給菜打農藥,晚上有人偷菜被毒死,是否需要負責?對於這個問題,筆者談幾點看法:

這件事情按照一般現實情況的話,農民給菜打藥是無需負責任的。我們來具體分析一下。

偷菜者到底是不是因為吃了打藥的菜而導致死亡的?這還很難判定,必須經過專業的檢驗檢測部門、醫院等出具的專業報告來判定。



如果菜農只是為了讓自己的菜長勢更好,消除病蟲害的話,那偷菜人因為吃了打藥的菜是而被毒死,菜農是無需負責任的。菜農的行為是個人正常行為,而偷盜者本身就是違法行為,自己在違法行為實施過程中遇害,當然是要自己來承擔的。


當前,如果菜農目的是防止小偷偷菜,而加大加重藥量,而導致小偷死亡的話,菜農應該負民事責任,但是這種行為判斷在現實中是很難的,除了菜農自己承認,很難找出證據證明其防止小偷的目的。

歡迎關注“東愛雨公考”,專注農村問題答疑。

東愛雨小公


是否需要負責就看菜農的主觀目的和農藥藥性了。

比如,之前發生過這樣一起真實案件。一老農家種的菜總是被小偷偷走,久而久之他就懷恨在心。於是,他到市場讓購買了劇毒農藥,只兌了少量水分就給打在種的菜上。他內心就是希望小偷偷了這些菜回家,洗不乾淨上面的農藥,然後吃了毒發身亡。


後來,小偷果然又來把這些菜給偷回家去,隨便洗一洗就給做來吃了,最後果然毒發身亡。

在這起案件中,法院認為即使老農作為小偷的長期受害者,他也沒有對小偷生殺予奪的權力。他明知道在種的菜上打劇毒農藥很有可能會毒死小偷,但他仍然這麼做並一樣小偷被毒死,其行為已經構成故意殺人罪。最終,法院判處老農六年有期徒刑。

當然,如果菜農打農藥的目的只是防治病蟲害,也沒有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劇毒農藥,比如甲胺磷、對硫磷、甲基對硫磷、久效磷和磷胺等。那麼如果有小偷偷走這些菜沒有洗乾淨就煮開吃了,最終毒發身亡也不關菜農的事。因為小偷作為完全行為能力人,理應清楚給菜打農藥的農業習慣,他將偷來的菜都不洗乾淨就吃,被毒發身亡也屬於他自擔風險,怨不得給菜打農藥的菜農。
在現實生活中,如果不是為了毒死小偷而打農藥的話,即使真的有小偷被毒死的情況發生,那麼也沒有理由讓菜農承擔責任。當然,小偷家屬是肯定會上門訛錢的,這確實是令人扎心的事。


冰焰


對於這個問題,網友大致形成了三種觀點,一種是不承擔任何責任不予賠償。一種是如果使用了劇毒違規農藥,應該承擔部分責任,予以經濟賠償。一種是因為沒有提示,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我認為菜農不應該承擔任何責任,更無須賠償。法律追究的是因果關係,菜農噴農藥目的是治理病蟲害,對造成的後果,既沒有主觀上的故意和過失,更不可能預見有這樣的後果發生。純屬意外事故,而這次意外是偷竊者的過錯導致,與菜農的行為沒有關係。

至於菜農是否使用了違規農藥,也與這次事故沒有關係。菜農違規應該受到有關部門的懲罰,但不能因此而追究菜農的賠償責任。就像一個無證駕駛者,開一輛汽車停在路口等紅燈,這時一輛摩托車突然撞向了汽車,不幸身亡。按交通法規,摩托車應該承擔全部責任,那麼是不是因為汽車駕駛人沒有駕駛證,就要承擔賠償責任呢?

無證駕駛一定會被處罰,比如行政拘留,罰款等。但在這次事故中,汽車駕駛人無證與事故沒有關聯,駕駛人沒有任何責任,當然不應該承擔賠償。

菜農噴灑農藥是否應該警示?我認為這種觀點有點牽強附會,菜農為蔬菜噴施農藥,是一般常識,大家都應該明白,無需提示。如果一些常識性的東西,都需要提示,那人們生活在社會上,無時無刻都會提心吊膽,總感到自己一些行為沒有明示,會造成一定後果。比如,城市街道上的樹木,是不是也要掛上(不準攀爬,小心摔傷)的牌子,單位或各戶的圍牆上,是不是也要掛上不準攀爬的牌子呢?如果沒有提示,有人攀爬摔傷,單位和戶主是不是就要承擔賠償責任呢!如果是這樣,顯然有悖我們的立法精神。

所以,對這種情況,菜農不應該承擔任何責任。


無奈且向上


下午給菜打農藥,晚上有人偷菜被毒死!——可以肯定地說,你需要負責,而且是雙重責任:有期徒刑,附帶民事賠償。


因為之一:

當前的蔬菜使用農藥,國家規定【嚴禁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藥】,大多數農藥屬於【低毒或微毒,甚至“無毒”】,在農藥殘留方面屬於“低殘留”或者“無殘留”。

所以說,合法合理使用正常農藥,根本不會出現【人中毒致死的事件】,頂多是有一些輕微的中毒症狀表現。

因此,“你”下午給蔬菜打藥,“別人”晚上有人偷菜被毒死!最大的原因是“你”違法使用了【高毒農藥】造成的。

去年,“毒大蔥造成百隻羊死亡”事件中,種植、銷售大蔥的兩名瀋陽農戶近日在山東壽光市人民法院受審,兩人分別因“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產有毒、有害食品罪”,獲刑7個月和6個月。

因為之二:在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使用禁用農藥、獸藥等禁用物質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適用前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在食品加工、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摻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

因為之三: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

明確了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認定標準。

本條除援引《解釋》第4條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後果特別嚴重”的認定標準外,還規定生產、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將數額標準設置為五十萬元,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第三檔法定刑的數額標準保持一致,同樣是為了保持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在罪名適用上的平衡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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