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對扣留車輛依法處理的公告

關於對扣留車輛依法處理的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對因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被扣留的機動車依法進行處理,請駕駛人或所有人、管理人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持有效身份證件、駕駛證、行駛證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開具的行政強制措施憑證等及時到銅仁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各轄區高速大隊接受處理或辦理相應的手續返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內仍不來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依法對扣留的車輛予以處理,對符合拍賣要求的機動車送交有資格的拍賣機構進行拍賣,所得價款上繳國庫;對非法拼裝的機動車、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予以強制報廢;機動車涉及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附:未處理扣留車輛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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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銅仁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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