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中院:以飓风之势决战“基本解决执行难”


忻州中院:以飓风之势决战“基本解决执行难”


发布会现场

山西新闻网忻州讯(冯媛) 10月12日上午,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 “执行攻坚飓风行动”新闻发布会,由中院副院长赵海生,执行局政委赵永文分别介绍和通报了“飓风行动”的进展情况及典型案例,会议由中院新闻发言人、新闻宣传处负责人郝伟主持。


忻州中院:以飓风之势决战“基本解决执行难”


与会媒体

9月26日至10月中旬,全市法院统一开展了“执行攻坚飓风行动”,对“基本解决执行难”吹响冲锋号角,发起最后总攻。“飓风行动”开展过程中,全市法院执行干警们不分昼夜,采取“小组作战、凌晨行动、深夜抓捕”等方式,对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坚决采取限制高消费、公布失信名单、设置失信彩铃、罚款、拘传、拘留等多种严厉措施,对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有隐匿财产行为的,深入社区、乡镇、居委会、村委会实地调查,强制搜查被执行人居住地和经营场所。两级法院全面实行“全天候”执行,并积极协调党委政法委、公安、检察等机关参与配合执行,主动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媒体见证执行,特别是通过组织定点和多点跨区域联合集中执行活动,集中拘传、拘留了一批被执行人,有效确保了执行攻坚行动形成“飓风”效应,依法沉痛打击了失信被执行人的嚣张气焰,取得了一定成效。

截至目前,全市法院累计出动执行干警600余人次,警车140余台次,执结案件89件,司法拘留、拘传92人,传唤57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3人,限制高消费246人,罚款110余万元,以拒执罪移送公安机关2人,执行到位金额6.3亿余元,集中发布失信被执行人近两千人次,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2次,发布典型案例18起,开展集中宣传活动3次,编发执行宣传信息52条。仅在9月30日当天,也就是集中执行的首日,两级法院即出动执行干警240人次,警车63台次,通过24小时不间断执行,共执结案件55件,司法拘留、拘传69人,传唤27人,以拒执罪移送公安机关1人,执行到位金额200余万元,集中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千余人。

通过“执行攻坚飓风行动”,一批涉民生案件得以顺利执结,执行工作效率和执行到位率有效提升,为决战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注入了强心剂,鼓舞了士气,坚定了信心。申请执行人拿到了“真金白银”,既维护了群众合法权益,又彰显了司法权威,群众对法院集中执行行动反响良好。

典型案例

案例一:深圳市金凤凰家居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东辉五台山大酒店有限公司、山西东辉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5年8月11日本院作出(2014)忻中商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判后被执行人不服,上诉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高院于2016年6月16日作出(2016)晋民终223号民事判决,二审判决被执行人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家具款1001.4万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还款期限履行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仍未按期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但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其义务,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山西东辉五台山大酒店有限公司所有的六套贵宾楼的房屋所有权,并于2017年12月份在淘宝网进行公开拍卖,流拍后将六栋贵宾楼抵顶于申请执行人。但被执行人山西东辉五台山大酒店有限公司隐瞒五台县不动产中心本院查封六栋贵宾楼的事实,将本院查封的其中三栋贵宾楼办理了抵押登记,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为保障法律的严肃性,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决定对其法定代表人魏某实施司法拘留15天,在拘留期间,魏某认识到了自己问题的严重性,积极配合法院给付申请执行人370万元,并与申请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鉴于魏某认识深刻,拘留13天后本院对其提前解除拘留。

案例二:任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代县法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受理了张某申请执行任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生效的我院民事裁定书、代县法院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任某给付张某人民币117.5万元及利息。

执行中,代县法院向被执行人任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立即如实向法院报告当前以及此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经查,被执行人任某在审判期间将其名下的代县晋峰选矿厂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他人。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任某拒不向法院报告其财产情况,且其名下银行账户在本案立案执行后有大额往来,累计收入数百万元,被用来偿还购车贷款、经营选厂、偿还他人债务等,但一直不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除代县法院执行回的20万元外,剩余钱款至今未给付。

代县法院以被执行人任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案件移送至代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任某最终被人民法院判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本案是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一个典型,该案的执行在代县引起巨大反响,对执行老赖给予极大的心理压力。

案例三:王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2015年12月15日,被告人王某之父因交通事故死亡,所得的赔偿款和慰问金由被告人王某独自保管使用,后王某以自己看病花光为由,拒不给付其他家庭成员应得的份额。繁峙法院于2016年10月18日就该家庭纠纷案作出判决,判决王某应返还其他家庭成员95128元,负担诉讼费4643元。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1月9日原告向繁峙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王某称死亡赔偿款和慰问金因自己看病都已花完,但截止2017年8月2日未能提供病历资料、诊断证明以及医疗单位费用统一收据等资料予以证明。经查,王某不仅未将该笔资金存入银行,而且其名下银行账户均无余额。繁峙法院于2017年7月20日对王某拘留十五日后,其仍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遂依法将王某移送至繁峙公安局侦查,后经繁峙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对人民法院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且不按要求提供病历资料、诊断证明以及医疗单位费用统一收据等资料,经被采取拘留措施后仍不履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依法予以侦查、起诉和审判,有效打击了拒执犯罪,维护了司法权威。

案例四:鹿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2016年5月31日,被告人鹿某以讨要工人工资为由,在岢岚县高家会乡西会村立交桥将被害人宋某驾驶的黑色现代越野轿车(该车为樊某所有)扣留,并将车开回自己家中。后宋某将鹿某诉至岢岚法院,法院于2016年11月9日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人鹿某返还被扣车辆并承担因扣车造成的损失及案件受理费。2017年1月9日,法院就以上判决作出执行裁定,经多次督促,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2017年6月2日,被告人鹿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岢岚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2017年10月11日被阳泉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抓获,被告人鹿某被抓获后,履行了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全部履行义务。

鉴于本案案情简单、被告人如实供述、当庭认罪,该案经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判,被告人鹿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本案庭审过程中,23名失信被执行人参加旁听,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闭庭后,11名失信被执行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触犯刑法,主动向法院出具《承诺书》,承诺将积极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案例五:戎某和卢某、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戎某与卢某、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4月8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卢某、李某赔偿戎某257618元。因卢某、李某未自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戎某于2015年6月16日向忻府区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忻府区法院受理本案后,于2015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卢某、李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卢某、李某未按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履行,亦未向法院依法报告财产。法院多次督促其履行,后卢某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卢某支付申请人120500元作为一次性了结,该协议已执行完毕。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某在事故发生后,耗资建有三层楼一幢,且有土地承包收入以及打工收入,法院决定对其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2018年7月4日,司法警察大队得到线索,被执行人李某返回家中,当晚将外出浇地。司法警察提前在李某耕地附近布控,直至凌晨4时许才将李某查获。李某听到司法拘留决定后,立即从电动车上取下铁锹拿在手中挥舞,蹬踹法警,将法警警服撕坏,执法记录仪拽下扔掉,口中喊着“谁敢动我就劈死谁”。法警不顾危险奋力将李某手中铁锹夺下,合力将其制服后予以司法拘留,又于2018年8月31日将本案移送至忻府区公安局。

案例六:江某与王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

岢岚法院在执行江某与王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将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及院落一处予以查封,并依法对该房产进行评估、拍卖,由申请执行人田某、陈某、江某联合竞拍成交。经数次通知被执行人王某按时腾退房屋,但其以房屋与他人共有为由非但自己不主动腾退,而且还鼓动租房户拒绝腾退,其妻也以此为由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上访。为此,法院一直积极做王某的思想工作,但王某仍旧拒不腾退房屋,法院遂依法对其予以司法拘留。拘留后,王某依旧以各种理由拒绝腾退房屋。鉴于王某拒不配合执行、拒不腾退房屋的情形,经合议庭合议,决定对执行标的房屋进行强制腾退,以切实维护申请执行人江某的合法权益。2018年2月1日,按照制定的执行预案,岢岚法院邀请社区干部、检察院工作人员见证,并联系120急救车现场准备应对突发事件,执行干警全程录音录像对腾退物品逐一进行登记造册后,由被执行人王某父母及见证人对物品清单进行了现场确认,最终使房屋得到及时腾退,申请执行人江某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维护,老赖的嚣张气焰得到有力打击,司法权威得到有效彰显。

案例七:偏关县某联社申请执行蔡某支付令案

偏关县某联社诉蔡某支付令一案,偏关法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支付令:被申请人蔡某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偏关县某联社贷款本息合计人民币113108.34元。

该案判决后,被告蔡某未履行生效判决内容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偏关县某联社向偏关法院申请立案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蔡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并对被执行人蔡某的银行存款、股权、动产、不动产等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蔡某名下无大额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土地房产等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于2018年6月29日依法对被执行人蔡某进行了司法拘留,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蔡某认识到了自己拒不履行的错误行为,通过其朋友于2018年6月30日将剩余案款全部给付完毕,法院依法提前解除对蔡某的拘留。

案例八:李某与张某相邻用水、排水纠纷案

李某申请执行张某相邻用水、排水纠纷案,偏关法院于2015年12月13日作出民事判决:由被告张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自行将其在水泥路中间凿开的壕填平,恢复自然排水流向。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偏关法院向被执行人张某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文书,被执行人未按法定期限履行义务,执行法官多次劝导,被执行人张某仍然不履行义务。法院于2018年7月2日上午联合当地公安、检察以及乡政府等多家单位,出动警力10余人,警车3辆,到被执行人居住地历经1小时强行将水泥路中间凿开的壕填平,恢复自然排水流向,强制执行完毕本案。

案例九:姚某与贾某一、贾某二退归彩礼纠纷案

原告姚某(男)与被告贾某一(女)经人介绍,于2013年5月1日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居后二人生活不睦,后经中间人调解,被告父母愿意退归原告11万元解决此事,但后来被告无意履行义务。2013年9月5日,原告诉至繁峙法院要求二被告返还原告彩礼衣服等款共计156000元。庭审中,被告贾某一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贾某二(女方父亲)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审理结束后,原被告于2013年12月2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贾某二同意退还彩礼7万元,事后未履行。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贾某一、贾某二酌情退归原告姚某彩礼等款7万元整。因贾某一、贾某二逾期未履行生效裁判,姚某遂向繁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繁峙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贾某一、贾某二在收到上述执行法律文书后未报告财产情况。执行法官多次给被执行人打电话,贾某一长期关机,贾某二多次电话中称,近期会主动去法院履行生效判决,但是随后执行法官打电话也不接,东躲西藏,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2018年3月5日,姚某向执行法官称发现贾某二出现在同村的一家棋牌室。随后法院迅速出动5名执行干警,在姚某的指引下,在同村的一家棋牌室顺利查获贾某二,并依法对贾某二作出司法拘留15日决定,当天移送执行。2018年3月9日,在拘留所已关押五天的贾某二主动悔过,表示愿意筹钱履行执行义务,希望法院解除对其司法拘留措施。9日当天,贾某二让其大女儿向繁峙法院交款1万余元,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即履行了余款。鉴于被执行人已认识到错误,且主动履行了还款义务,繁峙法院提前解除了对贾某二的司法拘留措施。

案例十:张某、王某、孙某与周某合同纠纷案

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周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周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及申请人执行孙某与被执行人周某、周某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周某对三案均未按河曲法院分别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孙某、王某、张某分别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河曲法院执行干警在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时,被执行人周某就有躲避执行行为,干警以留置送达方式向周某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周某一直杳无音信,造成执行困难,后经多方打听确定周某举家躲到保德县义门镇。河曲法院干警多次去保德县寻找,均未能见到被执行人。2017年11月16日,执行干警根据可靠线索在其居住地蹲守,在其露面后将其带回法院。因周某拒不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且故意躲避执行,法院依法决定对其采取司法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被执行人见无法逃避,现场履行了部分债务并承诺一周内履行剩余部分。同时,申请执行人也同意被执行人回去筹备剩余款项,法院依法解除对周某的强制措施,给其一周时间履行剩余债务。但周某回去后并未按期履行,经法院多次通知被执行人,皆杳无音信。2018年1月17日,法院再次出警将周某从家中带回法院。带回后,周某仍拒不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法院依法对其司法拘留15日。目前,河曲法院将该案依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被执行人周某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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