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忻州规划局谨防背上“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黑锅”

 山西新闻网忻州讯(米宏亮)因忻州云中庄园项目违法建设10多万平米,2017年12月12日,忻州市规划局对忻州市利民、禹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违法建设行为开出了5百余万的行政处罚。

 直到今天上午,本网记者在采访中得知,开发商还未执行处罚决定。10个月过去了,违法者依旧得不到法律的制裁,但在久拖不解的“泥潭”中,执法者应谨防由此而背上“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黑锅”。

 何为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简单地说,该用语一般出现在行政诉讼案件中。是指公务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依其职责,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特定的作为义务,但在有能力、有条件履行的情况下,不履行、拖延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作为义务的情形。

 关于如何认定或判别执法部门在履职过程中是否构成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在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关于行政不作为的十大案例中不难理解,合法生效的行政决定,应在合理期限内得到有效执行。

 其中公布的一起案件显示,某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在受理市民反映小区存在违建行为后,对违建行为人先后做出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催告书》并送达。但截至案件开庭审理之日,时隔一年多,违建尚未拆除。市民认为该区监察大队在发出《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对后续执行情况不管不问,是一种行政不作为,故以区监察大队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被告未履行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责令被告立即依法作为,强制拆除违建部分。

 经法院一审认定,该区监察大队作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认定,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以及强制执行的职责。在依法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作出处理。至于有权机关须在何期限内作出强制执行的决定并依法实施强制拆除,法律法规并无明确规定,但应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其法定职责。

 本案中,被告作出限期依法拆除的行政决定后,在行政相对人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且拒不履行的情况下,其仅作出催告而未对案件作进一步处理,且未提供证据证明有相关合法、合理的事由,其行为显然不当,已构成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应予纠正。

 该案列昭示了合法生效的行政决定必须得到执行。不以法律强制作为后盾的处罚决定,就象无焰的火,不亮的光,最终会损害公众对法治的信仰,甚至诱导群体性违法。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建筑的查处,不能仅仅止于作出处罚决定,而应当依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处罚决定的执行,才是完全履行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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