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忻州規劃局謹防背上「怠於履行法定職責」的「黑鍋」

 山西新聞網忻州訊(米宏亮)因忻州雲中莊園項目違法建設10多萬平米,2017年12月12日,忻州市規劃局對忻州市利民、禹豪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違法建設行為開出了5百餘萬的行政處罰。

 直到今天上午,本網記者在採訪中得知,開發商還未執行處罰決定。10個月過去了,違法者依舊得不到法律的制裁,但在久拖不解的“泥潭”中,執法者應謹防由此而背上“怠於履行法定職責”的“黑鍋”。

 何為怠於履行法定職責?簡單地說,該用語一般出現在行政訴訟案件中。是指公務組織及其工作人員依其職責,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有特定的作為義務,但在有能力、有條件履行的情況下,不履行、拖延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作為義務的情形。

 關於如何認定或判別執法部門在履職過程中是否構成怠於履行法定職責的違法行為,在由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人民法院關於行政不作為的十大案例中不難理解,合法生效的行政決定,應在合理期限內得到有效執行。

 其中公佈的一起案件顯示,某區規劃土地監察大隊在受理市民反映小區存在違建行為後,對違建行為人先後做出了《責令停止(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和《行政處罰決定書》及《催告書》並送達。但截至案件開庭審理之日,時隔一年多,違建尚未拆除。市民認為該區監察大隊在發出《責令停止(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後,對後續執行情況不管不問,是一種行政不作為,故以區監察大隊為被告訴至法院,請求確認被告未履行強制拆除的行為違法,責令被告立即依法作為,強制拆除違建部分。

 經法院一審認定,該區監察大隊作為規劃土地監察機構,具有對本行政區域內違法用地和違法建築行為進行調查取證、認定,依法實施行政處罰以及強制執行的職責。在依法作出限期拆除違法建築的行政決定後,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作出處理。至於有權機關須在何期限內作出強制執行的決定並依法實施強制拆除,法律法規並無明確規定,但應在合理期限內履行其法定職責。

 本案中,被告作出限期依法拆除的行政決定後,在行政相對人未申請行政複議亦未提起行政訴訟、且拒不履行的情況下,其僅作出催告而未對案件作進一步處理,且未提供證據證明有相關合法、合理的事由,其行為顯然不當,已構成怠於履行法定職責,應予糾正。

 該案列昭示了合法生效的行政決定必須得到執行。不以法律強制作為後盾的處罰決定,就象無焰的火,不亮的光,最終會損害公眾對法治的信仰,甚至誘導群體性違法。相關行政執法機關對違法建築的查處,不能僅僅止於作出處罰決定,而應當依據《行政強制法》的規定,採取有效措施,確保處罰決定的執行,才是完全履行法定職責。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