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加强集中供热定价成本监审

本报太原10月13日讯(记者 崔晓农)记者日前从省发改委了解到,为了加强城市集中供热成本监管,规范城市定价成本监审行为,结合山西实际,省发改委制定了《山西省城市集中供热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并从10月27日起执行。

该办法是根据《价格法》、《政府定制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而出台的。根据该办法,我省区域内供热定价成本包括原辅燃料费用、职工薪酬和制造费用。与供热生产经营过程无关的各种费用,如向上级公司或者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管理费,代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各类捐赠、赞助、滞纳金、违约金、罚款及计提的准备金、各种广告费等不能计入供热定价成本。

在全省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定价权限范围内的供热成本定价监审,履行主体责任。供热成本监审应当以近三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者财政、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审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及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为基础。没有正式营业或者营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供热经营者不适用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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